1986年~1989年土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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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基本政策、基于长期土地政策的中期政策、全国土地政策、中央政策)

2、《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中央7号文件通过。(具体土地政策)

3、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民法通则》从保护和规范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对土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

1、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这是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开发建设农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大决策。(短期土地政策、具体土地政策)

2、1987年6月2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2、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

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

(短期)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

5、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1988年颁发施行。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合法的土地市场,率先试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地方政策、短期土地政策、区域土地政策)

1988年:

1、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2、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解决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增加两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6、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6日《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1989:

1、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2、《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

3、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4、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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