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1. 《土地管理法》(2011年修订)
-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等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年修订)
-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关补偿规定,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修订)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等管理措施,保障购房者和租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6.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7. 《国土资源管理法》(2018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原则,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8. 《国家标准土地使用分类和编码》(2007年修订)
- 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分类和编码方法,便于统计和管理各类土地资源。
请注意,以上为部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清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规,请查询相关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7.《土地登记规则》;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19.《土地复垦规定》;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40.《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41.《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4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4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4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45.《国土资源信访规定》;4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47.《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土空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具有战略性和长远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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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书籍的出版对于规范国土空间管理,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一、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面的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七、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等,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土地复垦条例为了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和适用范围,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原则是公有、均等、合理、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对国土空间的规划、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土空间发展布局和利用方式的整体安排。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土空间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规划。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十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国土利用第二十三条国土利用应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第二十四条国土利用应当分类管理,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原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复垦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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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
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7、问: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答: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8、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答: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10、问:不动产登记主要登记哪些权利?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1、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是否有效?答: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2、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哪些内容?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13、问:哪些登记行为可以单方申请?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4、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答: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6、不动产登记的查验要求有哪些?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7、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18、问: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有哪些?答:不动产程序有申请、受理、查验、登记四个环节19、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少?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的不动产是指哪些?答: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基本农田政策问答1、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和耕地有什么区别?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它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范围比基本农田的范围要大得多,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可见,并不是所有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
4、什么样的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