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1、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坚持人才引进市场导向,推动人才引进由体制内评价为主向市场化评价为主的转变,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
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制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衡量指标。
2、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重点引进人群有哪些?《实施办法》坚持人才需求导向,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重点引进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五类人才。
3、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突破?《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4、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创业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群?《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创业人才持有的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5、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创新创业中介人才”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人才。
6、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是指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7、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企业家”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企业家是指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参与企业经营并持股不低于10%的企业创始人。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二 一六年一月前言在当前上海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效率亟待提高的背景下,为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顺应新时期推进产城融合、二三产业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信息化与城市化融合的“四个融合”发展要求,落实“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五量”调控原则,聚焦产业项目“全生产要素、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所有制”发展,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打造上海产业园区升级版,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本市《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沪府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在《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2版)》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上海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修订和编制了《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四项用地指标的控制、推荐、调整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提出了控制要求。
其中对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三项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置了均值和控制值。
本指南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2-2014年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统计数据,及从上海市开发区产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2008年以来落地、开工、投产的千余家企业的实际案例。
本指南所涵盖的产业用地适用领域包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以及物流仓储用地。
此外涉及混合用地的,可根据本指南,按照相关用地比例进行折算。
上海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思考

上海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思考
汤汇浩;高平
【期刊名称】《科学发展》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应有之义,也是履行“科学发展先行者、改革开放排头兵”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已有较好基础,但也面临严峻挑战和制约.上海可在完善规划、创新资源、成果转化、支撑体系、创新文化和合作网络等方面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
【总页数】6页(P68-73)
【作者】汤汇浩;高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 200050;上海市信息中心 200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11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思考 [J], 李菲云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上海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助推全
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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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重大 专项的实施
第八条 ( 专项和项 目管理 )
( 一)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 对重大专项项 目进行协调、 管理和服务, 并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及时报送市战新办审议。对于由多个项 目 组成的重大专项, 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 推动各个项目间对接与合作。 ( 二) 承担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 目的具体实施, 应落实项 目 实施的必要条件, 确保项 目实施进度 , 严格按照重
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 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 贴近企业的优势, 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 反馈政策落实情况 , 发挥好规范行业秩 序、 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 自 律作用。
(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并引导和鼓励区县、 企业、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战新办” ) 牵头组织实施。 ( 二)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市教委、 市卫计委 , 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 以下简称“ 推 进部门” ) 。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 涉及单位多、 跨领域、 综合性强的专项 , 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 0 1 7年 1 月2 3日
附件 :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 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 中心的意见》 , 落实市政府《 关于印发 < 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 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以下简 称“ 重大专项” )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位 )
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方案

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不断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各地纷纷建设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一份细致的建设方案显得至关重要。
一、选址与规划科技创新中心的选址至关重要。
建议选址在大城市或科技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以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和资金。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需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建设大型实验室、办公楼等设施。
科技创新中心的规划也要有序进行。
建议按照实验室、研究中心、孵化器、办公楼等不同功能来规划,实现各个功能之间的有序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资源共享。
二、引进人才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引进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是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任务之一。
建议通过设立高额奖励和优质的工作环境来吸引人才,创造更多的激励机制,推动人才的创新活力。
三、提升科研实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提升科研实力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建议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水平。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建议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心设立研发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完善服务机制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还需要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包括提供科研经费支持、完成科研任务计划、搭建科研项目的对外合作平台、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等。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地努力和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完】第二篇示例: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一直备受重视,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各地也纷纷掀起了一股科技创新的浪潮。
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已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其不仅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做出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建设成效“十三五”时期,上海已基本建成航运资源要素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市场环境优良、航运物流服务高效的国际航运中心,初步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2020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排名第三,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
1.航运要素集聚度显著增强上海已发展形成七大航运服务集聚区,航运资源要素不断集聚。
北外滩、陆家嘴-洋泾地区以航运总部经济为特色,集聚各类航运市场主体。
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以港口物流和保税物流为重点,成为现代航运物流示范区。
吴淞口地区初步形成邮轮产业链,建设国内首个国际邮轮产业园。
虹桥、浦东机场地区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机场综合保税区、大飞机制造等实体,成为临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依托航运服务集聚区,一批国际性、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列的班轮公司、邮轮企业、船舶管理机构、船级社等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2.海港物流体系智慧绿色协同高效洋山深水港四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港口连接度保持全球首位。
集疏运体系进一步优化,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洋山深水港区一体化运营取得突破,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51.6%。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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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保障国家科学中心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服务自主创新创业,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全球创新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研发用地。
本实施办法所指园区平台,为承担市、区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完善城市功能,营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的空间布局和政策环境,促进科技研发体系建设和创新经济发展。
(二)支持园区平台发展运营,提高园区平台服务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的能力,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
(三)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重点扶持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发展。
(四)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科技研发和产业、社区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五)简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审批管理服务,形成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四条简化规划实施及调整机制
(一)合理制定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
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市产业、科技等部门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突破,参照相同区位商办项目核定。
(二)加强区规划管理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需求,结合规划执行情况,及时
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完善。
在园区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
工业、研发用地的拆分合并和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以及未出让的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制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在核定地块规划条件中确定。
已出让的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调整,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审批。
在工作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五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等物业,用于研发中心、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孵化扶持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一)新增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可按照产业项目类工业和研发用地供地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鼓励园区平台采用先租后售方式提供产业用房。
园区平台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持有比例不得少于物业总量的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产业、科技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设定条件后,再转让物业。
上述产业用房,应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供给研发机构和“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按照规定退出时,应由园区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购,也可经园区平台同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上述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支持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收购企业节余土地纳入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土地收购价格可以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平均价格。
第六条完善园区配套设施
按照建设宜居宜业的科技产业商务社区的目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的变化,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结构,适当增加公共租赁公寓、教育文化场所、商业商务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等配套服务功能。
增加产业园区、科研创新聚集区和周边地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支持园区平台在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单位租赁房,满足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鼓励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
(一)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研发和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的混合用地试点基础上,探索规划编制的弹性控制与土地混合利用的引导,明确合理比例,由市场调节用途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针对产业转型发展、科研创新特点,鼓励产业项目类工业和研发用地,以及园区平台取得的标准厂房和通用类研发用地,根据规划合理布局、统筹配建科研创新服务设施,允许配建科研创新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八条促进园区整体转型更新
区政府应统筹区域发展规划、科技研发功能布局、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划定整体转型区域,组织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直接编制年度计划,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按照区域整体转型开发的,根据“区域统筹规划和公共配套优先”的原则,在落实开发主体的社会公益责任的前提下,可制定整体转型的分期开发方案。
第九条支持科研创新和实体产业发展
(一)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和实体产业企业通过土地市场取得研发和工业用地,其中,产业项目类研发和工业用地可通过“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出让;支持各类企业和单位盘活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研发用地,根据规划建设研发中心等科研功能平台,转型发展“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20—50%(按照不同地段确定比例);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三)存量工业、研发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区政府可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型、科研能级和土地利用绩效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降低科研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成本。
具体比例,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确定。
(四)存量工业、研发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可按照分期方式缴纳地价款,或在项目竣工后不动产登记前缴纳,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五)鼓励存量工业、研发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参照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建设,申请调整开竣工时间的,须经出让人同意并明确延期原因,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以弹性年期出让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条件,可明确采用协议出让、续期价格等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方式。
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价款,或者结合原出让价款和续期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
第十一条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一)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对存在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的,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约定的,不得以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
强化区政府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土地供后监管,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和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切实预防土地闲置;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合理界定闲置原因,分类进行处置。
通过暂停逾期未开工项目较多的街镇和园区新增用地出让、公开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
对低效的产业用地,可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信用惩戒等措施,推进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
(三)加强对园区平台的运营监管。
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平台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产业用房租售情况的监管。
园区平台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不符合发展导向,产业用房租售对象、租售方式、临时使用不符合产业和科研等规定要求的,不再享受可转让50%物业的支持政策。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共同监管。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类用地的建设、功能、运营、环境等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用绩效等履约情况纳入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工商、财税、产业和园区管理等部门在统一平台上共享信息资源,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共同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