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父母公房拆迁,补偿该给谁?
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若干代理思路探讨

律师办理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若干代理思路探讨(一)文/雷敬祺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房屋拆迁也越来越多,矛盾也会越来越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解决了,随之而来的就是被拆迁人一方(或家庭)内部的矛盾,也即是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矛盾、产权人之间的矛盾、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的矛盾、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矛盾、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应安置人员之间的矛盾等等,这类矛盾提交法院处理,就成为共有纠纷案件。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2日颁布了《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该解答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院对此也只能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酌定”判决,实务操作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自有裁量尺度掌握不一,也很容易给当事人造成“司法不公”的感觉,当然,雷敬祺律师认为:“乱世出英雄”,作为律师,熟知拆迁政策、灵活运用诉讼策略,也往往能给你的当事人获得更大的利益,赢得更有利的诉讼局面。
第一部分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几种类型及处理原则一、城市房屋拆迁(一)城市公房拆迁,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公房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当然,这个解释不是很准确,在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公房,也有很多是原来为私房,后来被收归国有,变成公房。
无论如何,公房一般是有租赁房卡,每月有承租人交纳少额租金,在拆迁过程中,由承租人代表全体同住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
按照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点,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据此,公房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为:承租人与同住人原则上均等分割。
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
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
在此,上海资深律师黄蕊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归纳整理如下:2、《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使用的为“共同居住人”一概念,且对其具体人员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6月28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明确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是为同住人的情况: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城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中涉及自管公房的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自管公房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主体:拆迁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自管公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2)拆迁补偿金额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自管公房的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拆迁程序: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布。
(2)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拆迁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拆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拆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当事人一方违反拆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程序1.拆迁前准备(1)拆迁人制定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2)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A律师谈拆迁时售后公房产权人如何安置房屋使用人

时售后产权人如何屋使用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为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认定规则将另文阐述)。
售后公房原是公有住房,权利人通过国家政策购买了房屋的产权,因此拆迁时售后公房的法律性质属于产权房。
因此拆迁时房屋产权人需对实际占用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补贴。
各项奖励补贴中的征收面积奖和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应当归售后公房的产权人所有(具体分配原则将另文阐述),除征收面积奖以外的其他各项奖励补贴应当归房屋使用人所有,售后公房产权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
附:G3、张7等与G6、霍1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G3、G4、G5、G6均为霍1、G2(于2008年12月去世)夫妇的子女。
张7系G3妻子,G8系二人之子;张9系G4之女,陈10系G5之子。
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承租人为G2。
系争房屋于1994年被G2购买为产权房屋,产权登记在G2名下。
被征收前,系争房屋有霍1、G6、张9、陈10等4人户籍在册。
被征收前,G3、张7、G8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2013年9月17日,G6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40.75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15,613.55元;装潢补偿28,525元;该户购买3套产权调换房屋,即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暂测面积67.67平方米,房屋总价659,583.35元)、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暂测面积67.67平方米,房屋总价659,583.35元)、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暂测面积67.67平方米,房屋总价660,907.15元);各类补贴奖励包括购房补贴476,568元、搬迁补助费7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未认定建筑面积二补贴4万元、征收面积奖40,750元、协议签约奖12万元;结算单上另有按期搬迁奖2万元、超比例协议签约奖4万元、早签早搬加奖9万元、临时安置费补贴48,000元、签约生效记息奖41,921.21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4,500元。
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国家兴修公路的政策每一年都可能有所改动,而兴修公路难免会涉及到占用土地,占用土地则必须对土地上的原有住户进行补偿,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了,当然,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房价标准,各地政府在制定这个补偿标准的时候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这其中对承租人认定比较简单,一般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但对同住人资格如何认定、以及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之间进行分配,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
本文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同住人定义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3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因此本条应表述为:“且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规定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公房征收中对于无房年老体弱的同住人如何保障其住房利益
征收中,对于无房,年老体弱的同住人如何保障其住房利益律师观点:同住人的认定是公房征收中的难题,是否认定为同住人,意味着在征收中是否可以获得征收利益,因此也是法院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
但是同住人之间由于对公房的贡献不同,每个人条件不同,因此法院对于征收钱款的划分也会根据个案而有所区别,下面我们谈谈同住人的认定和征收利益的分配问题。
(一)关于同住人认定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本案中,徐某在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不属于他处有房的的情形,其配偶袁某一在涉案房屋居住结婚后搬离他处是因为于涉案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的情形,因此袁某一一家属于同住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三的配偶杨某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因此视为袁某三一家他处享受福利分房情形,不再认定为同住人。
因此,夫妻一方获得福利分房,认为另一方也享受过福利分房。
袁某二、袁某六一家获得公房,后支付相应对价12万元,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得房屋产权,因此视为享受了福利分房,没有同住人资格。
(二)关于征收利益分配本案中,当事人一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动迁,其他人在涉案房屋动迁前并未实际居住,酌情对当事人予以多分也属正确。
但是,在涉案房屋征收后,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有住房,无居住的困难,反之,当事人作为独居老人无其他房可另行居住,需另行购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且为实际购房支付了283万元。
故一审法院现确定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尚不足以保证其在购买房屋后的正常生活,所以,二审法院在确保其正常居住及生活的前提下,对于被告一方可得征收补偿利益进行了下调。
案件事实:袁某一、袁某二、袁某三系袁某某子女;袁某一与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袁某五;洪某某系袁某五之女;袁某二与袁某六系父女关系;袁某三与杨某某系母女关系。
动迁款家庭分配协议书
动迁款家庭分配协议书甲方:[动迁款家庭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房屋被动迁单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鉴于甲方居住的旧住房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拆迁,并且根据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动迁款作为补偿。
为确保动迁款的公平合理分配,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动迁款总金额1.1 动迁款的总金额为[动迁款总金额],由拆迁单位乙方依法支付给甲方。
二、动迁款分配方式2.1 动迁款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家庭成员:- 甲方妻子:[妻子姓名],身份证号码:[妻子身份证号码]- 甲方子女1:[子女1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1身份证号码] - 甲方子女2:[子女2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2身份证号码] - 甲方子女3:[子女3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3身份证号码](2)分配比例:- 甲方妻子:30%- 甲方子女1:20%- 甲方子女2:20%- 甲方子女3:15%- 甲方自身:15%三、动迁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3.1 动迁款将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由乙方在解除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动迁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事项4.1 甲方保证提供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甲方同意在乙方组织的验资期间进行动迁款比对,确保分配比例的准确性。
4.3 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动迁款进行转让、抵押或出售。
4.4 如双方对动迁款的分配比例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甲方:[甲方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乙方:[乙方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
公房拆迁职工如何安置
公房拆迁职⼯如何安置如果单位发给职⼯公房供其居住的,公房的所有权是归他⼈的,职⼯只享有居住权。
如果公房遇到拆迁问题的,职⼯的居住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那么,公房拆迁职⼯如何安置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分到的单位公房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些单位分给职⼯的宿舍虽然是公房,但那时属福利性质的公房,这种公房有的属政府的直管公房,有租赁协议,有的是国有企业的⾃管公房,产权归企业。
这种情况下的公房在拆迁时,是先进⾏房改将地⾯上建筑的价值经拆迁评估卖给你,变为私⼈所有,然后再与其它私有房屋⼀样进⾏补偿,因为私有房屋拆迁评估是由地⾯上建筑的价值和⼟地价值两⽅⾯组成,拆迁时你多出了⼟地补偿及装修及其它搬迁补偿。
如果你这房⼦不属福利分房性质,就是单位租给你住的,或者单位也不是国有企事业,拆迁时你有其它住房是要⽆条件让出的,最多给你搬迁补助费,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你实际居住,⽽⼜没有其它住房,拆迁时要和你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致的,可以另⾏安置你住房,重新确⽴租赁关系。
你符合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也可以优先排号办理。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区域⾯临拆迁,由拆迁⽽引发的纠纷也⽇益增多。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家,如果家庭共有的房产或者⽼⼈留下的房产⾯临拆迁,建议最好先在家庭成员内部进⾏协商,对拆迁利益的分配进⾏妥善安排。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以书⾯形式固定下来更为稳妥。
如果家庭成员分歧较⼤,或者对于同⼀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在⽆法说服对⽅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共同向专业⼈⼠进⾏咨询。
毕竟⾎浓于⽔,如果因为拆迁⽽拆散了亲情及家庭,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店铺⼩编提醒您:如果公房不属福利分房性质,就是单位租给你住的,或者单位也不是国有企事业,拆迁时你有其它住房是要⽆条件让出的,最多给你搬迁补助费,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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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父母公房拆迁,补偿该给谁?
早年的公房多为父母单位分配,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归单位管理,属于
自管公房。公房承租人仅对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针对公房的拆迁补偿各地标准不一原则相似,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
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27条规
定给予补偿。拆迁自管公有住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么,父母公房拆迁,补偿该给谁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父母健在
原承租人父母健在,则拆迁补偿所得利益归父母所有。户籍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子女,可以主
张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另外,基于户口的补偿每人皆有份额。
二、父母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至某子女名下
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申请变更任意子女为新的承租人。变更之后,拆
迁补偿应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三、变更承租人的要求
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北京市对于变更承租人有明确规定:
1、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2、要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无其他住房,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如果子女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去世后,擅自变更承租人,那么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变更
承租人无效。
四、父母去世后,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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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承租人,无效。已经领取的拆迁补偿,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各子女平分。但拆迁
补偿中基于户口所得的部分应归户籍人口所有,即对于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所得
补偿不计为遗产。
五、父母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
子女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的,拆迁补偿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其他子
女不能再进行主张,但是承租人自愿将拆迁补偿分配给其他兄弟姐妹的除外。
六、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有书面协议约定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有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只要
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
议有效,拆迁补偿按照协议分配。
综上,父母去世,公房拆迁补偿主要给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有效。因户口原因被列入拆
迁安置人口的,可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有更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