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 公房拆迁政策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公房拆迁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如今,公房拆迁的问题是很多朋友们都十分关心的话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更是格外关注,但是不同的城市补偿的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要区别对待。
那么,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在厦门,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厦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拥有它权利的的人),另一种是厦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
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厦门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厦门承租房屋的,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厦门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厦门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厦门公房拆迁政策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厦门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厦门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这下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拆迁人需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

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这其中对承租人认定比较简单,一般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但对同住人资格如何认定、以及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内部之间进行分配,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
本文根据上海市公房征收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同住人定义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3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因此本条应表述为:“且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规定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
2022年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

2022年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之⼀,公租房是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家庭的,⽤于保障低收⼊家庭的住房,⽽公租房是有可能被拆迁的,那么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新公租房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才和在葫芦岛⼯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2、中低收⼊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及新就业⼤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新就业的普通⾼校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就业;2、外来务⼯⼈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年以上的家庭(或个⼈);3、已与⽤⼯单位签订劳动(聘⽤)合同;4、收⼊稳定,有能⼒⽀付承租公租房租⾦;5、⽆住房;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
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常见。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一种解决方案。
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应该公平、公正、合理,注重人性化,并且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提出一种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以期为拆迁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应该基于公平原则。
即每个拆迁户都应该有同等的机会获得一套安置房。
拆迁户可以通过申请获取安置房的资格,政府可以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申请系统中,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需求进行评估。
评估的因素可以包括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居住状况等。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每个拆迁户都有机会获得一套安置房,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应该注重解决拆迁户的实际需求。
政府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了解每个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
例如,一些拆迁户可能有残疾人士需要特殊的居住设施,一些拆迁户可能需要就近安置以便继续工作等。
政府可以根据这些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安排,确保每个拆迁户都能够住进一套合适的房子。
此外,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还应该考虑到社区建设的因素。
政府可以将拆迁户分散安置在不同的社区中,以避免集中安置所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环境恶化、社会秩序不稳定等。
同时,政府还应该注重社区设施的建设,为拆迁户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社交场所。
例如,可以在社区中建立公园、商业区、医疗中心等,为拆迁户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最后,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应该注重监管和评估。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过程公开透明,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还应该定期对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了解拆迁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满意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公平、需求、社区建设和监管等因素。
只有通过合理而公正的分配方案,才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拆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制化,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的公房拆迁工作也在不断加快。
公房拆迁不仅涉及到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因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公房拆迁补偿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优先安置。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确保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多元化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租金补贴、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二、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1、货币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不等。
2、安置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
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当,且装修程度应当相当或更高。
如果无法提供相当面积的安置房,则应当提供货币补偿。
3、租金补贴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无法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安置,则可以提供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
4、就业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需要重新就业,则可以提供就业安置。
就业安置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办小微企业、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
三、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机制为了保障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上海市政府建立了相关的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补偿标准的公示。
上海市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公示于社会,让被征收人民群众了解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款同住人如何分割经典案例
拆迁补偿安置款同住人如何分割经典案例案件事实:2005年5月,张某(拆迁房承租人)与乙(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
并且由张某代为接受房屋动迁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协议补偿款为人民币151172元。
实际得到补偿款人民币78万。
当时房屋内有7个户口,其中一人在拆迁前已经死亡,实为6个户口。
张某为登记承租人,顾某及其女(未成年人)户口也在内,但未实际居住在房内。
张某在领取动迁补偿款项后明确告知顾某,由于顾某及其女没有份额其将不与顾某及其女分割货币补偿款。
顾某多次与张某联系,张某均不理睬。
顾某无奈只得与其女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某称其所领拆迁补偿款已经用于偿还借款,手上已经没有钱。
调查经过: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到动拆迁公司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
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顾某方及其女有份额,但份额的认定有争议;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顾某及其女分得1/3拆迁补偿安置款。
办案心得:《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和同住⼈,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公房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如果公房拆迁,拆迁中的承租⼈和同住⼈,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和同住⼈,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承租⼈、同住⼈之间,⼀般遵循⼀⼈⼀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根据《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或同住⼈属于年⽼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活的;2.承租⼈或同住⼈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公租房在⾯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个⽅⾯:(⼀) 哪些⼈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1、户⼝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已实际居住⼀年以上,并且⽆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2、因⽽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年,也视为同住⼈。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般⽆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住处的常住户⼝,⾄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哪些⼈⽆权分得拆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购房⽽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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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租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都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而且补偿款是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安置房是一人一份,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也是可以进行商议的。
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三、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公租房在遇到拆迁时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的方面应该是一人一份的,具体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可以自行商议,如果对商议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
公房拆迁如何计算补偿,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