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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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辽中区棚改项目(杨士岗镇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杨士岗镇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杨士岗镇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征收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管理法》、《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试行)》、《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辽中区杨士岗镇政府四、征收范围及对象1、征收范围:东至世外桃源项目回迁楼、西至村路、南至杨士岗社区耕地、北至乌杨公路。

(详见宗地图)2、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项目地块签约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4、企业工商登记;5、抢栽、抢种、抢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

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

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规划选址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增府[2009]20号)、《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增府[2009]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以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用地红线图为准,具体位置:东至荔新路,南至环城路—汇太路,西至广园路—瑶白路,北至汽车城大道—广园路,规划控制269公顷(4035亩)建设用地。

第三条征收决定以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准。

第四条征收人为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通过与新塘镇政府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委托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塘镇)开展征收工作,新塘镇组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

第五条征收住宅、商铺采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相结合两种方式;征收房屋占地无土地使用证且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政策的住宅、商铺和征收厂房、机关、单位或公益性用房及其附着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六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装修程度、附着物类别、权属证明文件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原则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作为依据。

根据新塘镇的实际并考虑到历史原因,对未取得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但确由被征收人长期居住(使用)且无产权争议的房屋,如果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也给予一定的补偿。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大南街片区(二)大北街,解放街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规划确定的界址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安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安县花荄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原则、补偿安置方式和面积认定(一)征收原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全部征收,实行统一规划,全部拆除。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有关事项处理1.私有产权、单位产权的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指定区域的集中安置房源回迁调换产权)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2.单位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和直管公产房,由征收人对产权单位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负责安置。

3.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人、私有房屋的承租人,由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4.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或有抵押及产权纠纷房屋的拆除,其补偿价款,由相关权利人协议领取或凭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其中之一)生效法律文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凭据领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未登记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县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经安县住建局备案的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测的面积为准。

确属临街且正在从事生产营业的房屋(以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为依据),不足11米进深的生产营业门面房按实际确定,超过进深11米的,按11米进深确定生产营业门面,其余的认定为生活用房。

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缓解资源分配紧张的局面,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本次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为:起点位于荔城镇沿江社区下沿江135号居民楼外土地,沿下沿江河堤内侧土地至荔浦中学老校区,终点位于玉雷桥北侧,路线长1公里,共征收土地约200亩(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实地测量为准),全部位于荔城镇管辖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为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

地块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下简称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具体以《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土地分类1.一般农用地: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

包括: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山嵅地、山塘、积水潭、沼泽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近年全县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本次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1)一般农用地按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荔城镇年产值标准2360元/亩,补偿倍数21倍,补偿标准4.956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万元/亩。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萧山区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萧山区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初步核实,并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实施主体(一)补偿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二、实施范围本项目位于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公湾直河,南至山末址村土地、三益线,西至九号坝直河,北至南沙大堤。

(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三、补偿对象农居户:约571户,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206264M2。

四、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1、征地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2、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补偿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3、房屋补偿金额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4、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住宅用房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下同)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主房确认面积是指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规定的有子女老人的分户或独居的房屋不在此列,下同)给予200元/㎡的奖励。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征收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四、征收范围及对象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二路地块)征收范围:东至商业街;南至北一路;西至中心街;北至北环路。

根据项目征收工作需要,可设定单体子地块。

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项目地块签约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4、企业工商登记;5、抢栽、抢种、抢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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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吕运河南岸棚户区改造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通吕运河南岸棚户区改造二片区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无房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

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故仅供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自愿选择,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

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

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⑸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奖励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的调换房源:江景苑23幢309室(建筑面积61.35㎡)、附属车库B119号(建筑面积23.99㎡);江景苑24幢106室(建筑面积88.69㎡)、附属车库B1056号(建筑面积12.25㎡);江景苑24幢109室(建筑面积88.78㎡)、附属车库B1040号(建筑面积9.44㎡);江景苑28幢106室(建筑面积106.82㎡)、附属车库B222号(建筑面积10.27㎡);江景苑29幢106室(建筑面积106.82㎡)、附属车库B239号(建筑面积9.54㎡);江景苑29幢301室(建筑面积133.37㎡)、附属车库B106号(建筑面积6.72㎡);江景苑8幢205室(建筑面积98.13㎡)、附属车库B214号(建筑面积18.84㎡)。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⑴提供“拆迁安置房”给被征收人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①安置地点:江景苑零星房源。

②选房办法按《崇川区拆迁安置商品房销售管理细则(试行)》(通崇政建发〔2012〕131号)文执行。

③分户、补空方及“拆迁安置房”指标依据《崇拆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面积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街办审批。

⑵补偿补贴
①因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价格有特别规定,现对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给予1780元/㎡的补偿,空方给予1280元/㎡的补偿。

②农村住宅建房户的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土地使用面积为135㎡以下(含135㎡)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70元/㎡补贴;土地使用面积大于135㎡的,135㎡以下(含135㎡)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70元/㎡补贴,135㎡以上部分按70元/㎡补贴。

③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④搬家费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费。

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⑤过渡费补贴:本地块搬迁过渡费按8元/㎡·月支付。

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有一定的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产生一定的利息,故18个月内仅计算6个月过渡费。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且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起过渡费按16元/㎡·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30月的,从第31个月起过渡费按24元/㎡·月计算。

每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计算。

⑥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本项目提前搬迁奖励最高6000元。

⑶“拆迁安置房”安置的结算方式
①“拆迁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拆迁安置房”限定价(1980元/㎡)、核定价(3000元
/㎡)、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拆迁安置房”市场价(4880元/㎡)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②购买“拆迁安置房”中,与原住房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③按政策规定如享有补空方或增加“拆迁安置房”指标的部分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④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⑤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超出安置指标(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加按政策规定增加的空方面积、“拆迁安置房”指标面积)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征收人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15%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五、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合法面积的确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产权审核表实测核定的面积进行认定,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的所载面积为准,未领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调查核定的面积进行认定。

2006年10月1日前建成的违章非住宅房屋按《通崇政建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三)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在市区发展的,按一定程序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予以安置。

⑵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六、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
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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