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0〕第0198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面积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
(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三、征收补偿费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单位:元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
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政【2018】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城管、房产、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区)(以下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县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拟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照片和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单位根据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审核意见,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
第五条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眉府通〔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眉府通〔2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批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8、10组、太和社区集体,拟征收集体土地10.2214公顷,其中农用地8.0836公顷、建设用地2.1378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8、10组、太和社区集体,人员安置126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货币或实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宝征补[2011]第344号2011-07-26 | 作者:|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9]76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8128.3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3970.1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2098.4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
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2011年8月1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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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
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
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