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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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北京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北京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北京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为促进北京市的城市更新,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公房拆迁补偿
的政策。

拆迁的房屋对象一般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

根据北京市
宏观调控拆迁补偿办法,对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以下政策:
1、实行定额补偿、实行市场化安置等政策,依法保护被拆家庭的合法
权益;
2、拆迁补偿标准按每平米90元计算,同时加上公共设施补贴50元;
3、迁入人口按每人3平米的补偿标准给予200元的补贴,绝对贫困家
庭给予补贴100元;
4、灾害类拆迁安置,迁出人口增加的补偿标准也按每平方米90元计,家具家电每项补偿标准在500-1000元不等;
5、特殊支持人群包括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孤老。

残疾人家庭室内增加装修补偿200元,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给予高龄补贴100元,孤老家庭补助一次性物品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补贴50元,持续一年。

直管公房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直管公房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直管公房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

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安置方式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3种:1、补偿房屋的建筑重置成本,并重新安排宅基地,让农民重建;2、货币补偿,农民自己购买住户;3、产权调换,直接安排安置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有下列方式: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的公房拆迁工作也在不断加快。

公房拆迁不仅涉及到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因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公房拆迁补偿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优先安置。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确保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多元化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租金补贴、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二、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1、货币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不等。

2、安置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

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当,且装修程度应当相当或更高。

如果无法提供相当面积的安置房,则应当提供货币补偿。

3、租金补贴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无法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安置,则可以提供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

4、就业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需要重新就业,则可以提供就业安置。

就业安置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办小微企业、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

三、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机制为了保障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上海市政府建立了相关的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补偿标准的公示。

上海市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公示于社会,让被征收人民群众了解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较一般住房有较大特殊性,尤其是因市政需要或产权单位进行土地整理而进行拆迁时,则会产生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主要从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拆迁政策及民事法理角度出发,结合单位公有住房拆迁实例,对前述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基本分析。

关键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引言目前国家对于公有住房拆迁主要依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但该条例对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迁,却显得不足,会导致搬迁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自管公房拆迁安置基本方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视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理论上所有公房同住人都有权取得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包括补偿款或者另行安置的住房。

二、自管公房拆迁安置难点分析由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是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分别作为该公房的实际产权人、使用人,表面上扮演着广义出租人与承租人角色,但公房承租关系并非现在《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租赁合同》里的承租关系那样主体、权利义务清晰,且公房租赁期限往往超过20年,且未签有任何正式租赁协议。

可见,承租人对公房的使用权已经超出租赁关系单纯的债权属性,实际产权人根本无权就承租人、出租期限,租金等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名为住房租赁,实为福利住房分配。

因而界定实际的租赁关系并非易事。

同时,实践中,公有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取得使用权的那个租赁人外,还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同住人,尤其是前述租赁人及其配偶去世后有多个子女且同住的情况,甚至出现大量再婚、再婚后又离婚且每个婚姻期间又有子女等,几乎成为所有公房管理单位最难操作的地方,多数单位自管公房拆迁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所谓“钉子户”多属于此。

直管公房的三种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直管公房的三种拆迁补偿安置形式直管公房是指那些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相关单位管理的房屋,此类房屋一般都出租给满足条件的承租人。

直管公房的拆迁,主要采取如下形式进行补偿安置:1.货币补偿
这一形式是指直管公房产权人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此时房屋承租人已成为房屋产权人,是适格的被拆迁人,能以被拆迁人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拆迁人应对其进行补偿。

这一补偿方式,操作起来相对而言简便,由此产生的纠纷多集中在补偿款数额的争议上,即区位补偿价以及对房屋的补偿等。

对此,被拆迁人可依当地拆迁法律规定,通过委托评估后,视情况将评估结果交与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2.产权调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在拆迁租赁房屋时,若该房屋的产权人与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这类补偿方式较少进行,因为新房的建造,交付直到最后人住都需要时间,不如货币补偿方便直接。

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多体现在房漫的交付时间,耨的租赁协议的签订上等。

3.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收购协议,或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以解除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67/58939/】。

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

一、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二、拆迁征地纠纷怎么处理(一)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二)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三)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四)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

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五)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三、征地公告的时效有多久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的补偿=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的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拆迁的注意事项:
1、拆迁性质,是政府行为还是开发商行为,如果是开发商行为,就可以多提一些条件、多要一些面积、多要一点补偿金。

2、自己家的房屋有无产权证,有产权证的可按1:1.12或1:1.13要安臵房;无产权证的面积可按30%、50%、甚至是100%和拆迁办要安臵房面积。

另有一特殊规定,93年以前盖的房屋视同有照,好能提供证明。

拆迁之前准备工作以及签协议时间:
1、房屋的实际面积,自己要仔细测量好;附属物也要登记好,如房顶隔热层、墙面、地面、地下管道等(凡是在房屋上过的都可以谈),如未做好准备,拆迁办人去测量登记时,他们测多少就是多少,是不好改变的。

拆迁时空调、电话、电脑网线、煤气管道、有线电视、油烟机、电热水器等迁移费用拆迁办是有补偿的。

2、家里人对所要拆迁安臵方案要统一。

推荐一个人和拆迁办谈(人多嘴杂,拆迁办会找到你家的底线)
3、家里要适当地做些假象,多铺些床铺、把老人接来住等,就是造成人多拥挤现象,好多要些面积。

4、一般在三分之二的人签字后再签字,往往在此时间段上安臵方案或政策会有所松动,同时在签字的时候向拆迁办要拆迁奖金金。

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公房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房屋拆迁等过程中,政府对公房居
民的房屋征收和动迁过程中所给予的补偿标准。

公房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房居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首先,上海市公房动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和过
渡补贴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公房居民,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

同时,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也会给予过渡补贴,以帮助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上海市公房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的。

在征收和动迁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确保公房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动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

此外,上海市公房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政府会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出居民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调整和完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市公房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公房居民在城
市更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合理地对公房居民进行补偿和安置,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让公房居民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让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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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协议由承租人签房屋遇到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

一般来说,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利对涉及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置。

因此,对于产权房来说,一旦房屋遇拆迁,有权利和拆迁人进行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的就是产权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时,谁享有和拆迁人谈判签约的权利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空挂户”一般不享有权益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

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该《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员: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况除外);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当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时,究竟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实践中“空挂户”的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后继者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

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由谁作为新承租人的先后顺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内部协商来确定由谁担任新的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回沪知青及子女有拆迁权益按上海市相关规定的回沪政策,知青及其子女首先必须在沪落实户籍,故不少知青及其子女投亲靠友将户籍迁入亲属朋友家中。

因户籍地住房紧张,知青及其子女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

平时尚能相安无事,一旦户籍地房屋遇动拆迁,知青及其子女为房屋安置补偿款问题,极易与在沪亲属一方产生纠纷。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相关法规对同住人“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

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此时回沪知青及子女便无法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割原则相关法规规定,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共同居住人 (同住人)所有。

本市拆迁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还给予了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购买配套安置房奖励费等费用。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承租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酌情多分,即:1、承租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2、承租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及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多分。

而因拆迁产生的除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之外的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在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因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他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分割。

律师提示公有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本身就不属于承租人,因此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其补偿原则不同于产权房的拆迁补偿。

因为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 (同住人)对该房屋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该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解决的也是房屋内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

因此,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但由于法律上规定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承租人,这样就可能造成承租人权利的膨胀,签约后领取补偿款便占为己有,或少分给其他共同居住人,这样矛盾不可避免。

共同居住人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链接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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