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承租公房权的人拆迁后能否得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
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
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
公租房拆迁补偿 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拆迁补偿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廉租房和公租房都是政府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不同、交纳的租金不同等等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
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下有关:公租房拆迁补偿,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公租房拆迁补偿1、公租房拆迁补偿的三种补偿方式。
第一:公租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第二: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第三: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在日常生活中后一种补偿方式是为常见的。
2、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租房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1、含义不同。
公租房是指政府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相没有房的的大学毕业生,和其他房屋租赁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
公租房属于政府,有点像爱心工程一样的性质。
而廉租房是政府用租金补贴还有实物配租的方式,对符合低保生活收入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
食物配租为辅。
2、交纳的租金不同。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3、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在居住期间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
廉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由其到外面租房子居住。
北京非住宅腾退补偿标准

北京非住宅腾退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款
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办法》,房屋补偿款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房屋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残值+房屋内家具残值)×房屋面积
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二、过渡期间补偿租金
在房屋征收过渡期间,对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征收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具体的标准如下:
过渡期间补偿租金=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补贴标准×过渡期限(月)
三、合理搬迁补偿费
对于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而需要进行搬迁的,征收人将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费。
具体的标准如下:
搬迁补偿费=(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户数
其中,搬迁费用是指被征收人搬迁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迁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等;临时安置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临时安置房的租金、水电费等。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 公房拆迁政策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公房拆迁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如今,公房拆迁的问题是很多朋友们都十分关心的话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更是格外关注,但是不同的城市补偿的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要区别对待。
那么,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在厦门,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厦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拥有它权利的的人),另一种是厦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
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厦门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厦门承租房屋的,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厦门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厦门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厦门公房拆迁政策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厦门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厦门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这下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拆迁人需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1996_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2018年公房拆迁有哪些规定?
2018年公房拆迁有哪些规定?公房即国有住房,根据实施经营、管理的单位的不同又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如遇拆迁,对于城镇居民承租的此类住房同样会给予补偿。
根据法律,公房拆迁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二、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
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不愿购买公房,也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房的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直管公房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直管公房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
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安置方式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3种:1、补偿房屋的建筑重置成本,并重新安排宅基地,让农民重建;2、货币补偿,农民自己购买住户;3、产权调换,直接安排安置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有下列方式: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2年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
2022年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之⼀,公租房是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家庭的,⽤于保障低收⼊家庭的住房,⽽公租房是有可能被拆迁的,那么最新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新公租房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才和在葫芦岛⼯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2、中低收⼊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及新就业⼤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新就业的普通⾼校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就业;2、外来务⼯⼈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年以上的家庭(或个⼈);3、已与⽤⼯单位签订劳动(聘⽤)合同;4、收⼊稳定,有能⼒⽀付承租公租房租⾦;5、⽆住房;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州地区公房拆迁补偿比例
苏州地区公房拆迁补偿⽐例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是⼀座美丽的城市,在苏州地区,也是有公房的。
如果遇到拆迁问题的,仍然需要给予相关权利⼈⼀定补偿。
那么,苏州地区公房拆迁补偿⽐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房拆迁,承租⼈能继承吗?在公房承租⼈死亡后,其他居住⼈往往对承租⼈⾝份展开争夺。
因为承租⼈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的死亡⽽丧失,其⽣前的共同居住⼈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承租。
也就是说原承租⼈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章 拆迁抵偿与安顿第⼗⼋条 拆迁⼈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给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使⽤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期内的残存价值参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同意使⽤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
第⼗九条 拆迁抵偿的⽅法,能够施⾏钱-银抵偿,也能够施⾏房⼦产权互换,由被拆迁⼈选择。
第⼆⼗条 被拆迁房⼦钱-银抵偿的⾦额,依据下列要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断定,具体⽅法由市⼈民政府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被拆迁房⼦重置价、房⼦装修评价值、附属物评价值,以及房⼦成新程度、层⾼、楼层等调节要素;(⼆)被拆迁房⼦区位基准价、划拨⽤地折扣,以及房⼦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备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要素;(三)被拆迁房⼦建筑⾯积。
⾃竣⼯之⽇起⾄拆迁许可证颁发之⽇⽌不满五年的住所房⼦被拆迁的,拆迁⼈应当对被拆迁⼈添加百分之⼗的钱-银抵偿⾦额。
第⼆⼗⼀条 被拆迁房⼦重置价仅指房⼦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处理部门依据房⼦的结构和等级断定,按年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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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承租公房权的人拆迁后能否得到补偿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孙婷与陆明为夫妻关系,陆虹系二人之女。
孙婷、陆明、陆虹加入日本国籍,未注销中国户籍。
孙婷与孙惠为姐妹关系,二人之父母为孙山(1998年4月殁)、田彩凤(1999年12月殁)。
1701号房屋原为机械厂的公有住房。
孙山原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其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
1999年1月2日,田彩凤、孙婷、孙惠及见证人王成才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现田彩凤两处房产,一处西城1701号房屋留给孙惠,一处朝阳区121号留给孙婷。
2004年2月3日,孙婷委托孙惠将朝阳区121号房屋更名为孙婷,后出售,双方认可售价为50万元,孙婷称孙惠从中扣除了5万元,孙惠否认。
经查,2010年,机械厂以1701号房屋系危房要改造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孙婷、孙惠的公房承租关系并腾房。
机械厂出具的登记表载明,涉案1701号房屋户主为孙婷,在册人口为还有孙惠、陆明、陆虹,孙婷、孙惠称该登记表上没有其签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厂与孙惠、孙婷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因此判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机械厂在判决后三日内与孙惠、孙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孙惠、孙婷腾房,双方服从该判决。
2012年3月25日,机械厂(甲方)与孙惠(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以77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方。
2012年3月26日,机械厂(甲方)、孙惠(乙方)及恒通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搬迁就地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为:甲方由于工程改造需要,对包括涉案1701号房屋在内的地区进行改造,涉案房屋一户四口,分别为户主孙婷,之夫陆明、之女陆虹、之姐孙惠。
安置用房为西城区502号房屋,该房屋产权归属于乙方。
乙方于2012年4月1日前腾空房屋,丙方开具《交房验收单》。
2012年3月30日,孙惠腾房并领取了50万元补偿。
经查,在前诉中,孙惠、孙婷向法院和机械厂隐瞒了孙婷等人已经是日本国籍以及分家的事实。
孙婷认为孙惠这一行为表明其放弃了家庭协议,孙惠则称自己只是为了让孙婷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并没有放弃家庭协议。
机械厂表示,孙山去世后,孙惠是唯一有资格的承租人,所以其将房屋出售给孙惠,符合政策规定。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惠与机械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未损害孙婷等人的利益,所以驳回了孙婷等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孙婷、陆明、陆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一审对在先判决已经处理的法律关系重新处理,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属重复裁判;1701号房屋属于自管公房,该自管公房的承租权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作出认定显属违法,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承租人的文件是没有约束力的文件,此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错误适用国籍法和北京市有关拆迁的规定,认定加入外籍丧失公房承租权并没有法律依据;家庭协议已经证据失权,不得以家庭协议推翻判决的内容;原审判决对我们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们的原审诉讼请求。
孙惠、机械厂均同意原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孙婷、陆明、陆虹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孙婷、陆明、陆虹主张孙惠与机
械厂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单独签订针对1701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法定无效情形。
因此,该诉请成立之前提为1701号房屋是否存在孙婷、陆明、陆虹的产权利益,如存在,再行确认孙惠与机械厂是否恶意串通的问题,如不存在,则孙婷、陆明、陆虹之诉请即无法律依据。
首先,田彩凤、孙婷及孙惠的家庭协议已经约定,涉案房屋归孙惠,121号房屋归孙婷,且孙婷已经委托孙惠办理了砖角楼南里房屋的过户手续,产权人由孙山变更为孙婷;其次,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孙婷、陆明、陆虹已加入日本国籍,按照国籍法的规定,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再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均可向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附件一中,双方议定事项第七项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因此,孙惠与机械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损害孙婷、陆明、陆虹的合法利益。
1701号房屋原为孙婷与孙惠之父孙山承租的公有住房,孙山去世后,承租人没有进行变更,但依法理,承租权并非可继承之遗产,而需要在依照相关公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并取得管理单位同意,从而确认新的承租人。
对此形成的家庭协议,田彩凤表述为给孙惠,应理解为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由孙惠承租涉案房屋。
孙婷业已将其拥有权益的房屋出售变现,后孙惠拥有权益的房屋面临改造安置,且与管理单位及安置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诉讼,诉讼中隐瞒上述分家事实只为多分的利益,并不是放弃家庭协议,与孙婷共享1701号房屋的权益。
法院认为结合上述背景,孙惠所述可信度较高,孙婷所述则有违常理,故驳回了孙婷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