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1.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2.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3.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 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5.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但是,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如何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成为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意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社会信誉度。
排查隐患排查的目的以安全生产为中心,通过对企业生产环节的全面检查和认真分析,找出潜在危险因素和隐患,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相应改进计划,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
排查的内容1.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制度和规定。
包括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2.对企业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分析,找出潜在的安全隐患。
3.评估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并制定改进计划。
4.制定紧急处理措施和预防性措施,保证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及时处理。
5.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保证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
排查的方法1.预先调查分析,预防隐患的出现。
2.全面检查生产设备、工艺装置和生产物资等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标准, 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
3.定期召开安全监管例会,形成依靠领导支持和推动的制度。
4.重点关注组织管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治理治理的方法1.排除或消减危险因素,消除或降低事故隐患。
2.形成健全的安全制度和管理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标准、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等方面这些改进方案。
3.加强对员工劳动安全的保护力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治理的过程1.指导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技术知识。
2.对生产设备、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源加强监管,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自救等应急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4.加强安全培训、宣传、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培养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沪安委办〔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会〔2022〕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联系各专项工作联系人获取相关表格、规范及工作指南。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要求,在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企业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安全风险管控,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各有关区、各有关企业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推进完成气体检测系统、紧急切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雷电预警系统(以下称“四个系统”)改造并完好投用,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配套建设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二、工作目标2022年上半年,完成“一库一策”问题隐患整改和“四个系统”改造提升;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配套建成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有效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确保本市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运行处于低安全风险区间,杜绝新增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沪建交[2011]815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11〕81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质监发【2011】19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即日起,本市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部署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升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工程坍塌“零事故”。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
本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
(二)整治重点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市府【2011】1号令)2、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沪建交[2011]60号)等文件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隐患,促进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围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识别隐患、责任明确、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确保企业生产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一、制度目标(一)明确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严格履职,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识别和控制事故隐患。
(三)及时治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其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四)完善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流程和要求,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制度内容(一)责任分工: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部门要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排查治理工作。
(二)排查方法:制定排查治理方案,引入科学技术手段,结合实际进行生产设备和环境的全面排查。
采取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突击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排查内容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和岗位职责中。
(三)隐患标准:明确事故隐患的标准和分类,设定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等级,确保排查标准统一,根据隐患级别采取相应的排查治理措施。
(四)排查流程:建立排查治理流程,包括隐患排查、记录、分析、整改、验收等环节。
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和效果,防止漏洞的出现。
(五)整改措施: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整改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六)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三、制度保障(一)法律法规: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为合法。
(二)培训教育:建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最新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最新修订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履行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隐患排查义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隐患排查管理流程
1.制定排查计划: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年度、季度隐患排查
计划,明确排查内容、责任人。
2.隐患排查实施:按照计划,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
查。
3.隐患整改落实: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
限,并落实整改措施。
4.隐患治理验收: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
到有效治理。
四、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隐患排查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档案,记录排查内容、
整改情况等信息。
2.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培训,提高员工排查能力
和意识。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
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最新修订内容,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围应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作业环境、职工行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3.制度应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班组长、作业人员等。
4.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周期和频次,包括定期排查、临时排查和日常巡查等。
5.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安全检查表、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6.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隐患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复查等。
7.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隐患排查记录的保存期限、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等。
8.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奖惩措施,对发现和整改隐患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敷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惩罚。
9.制度应规定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检查。
10.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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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系统(企业端)操作要点
一、“企业端”网址
(一)直接输入网址:app.shsafety.gov.cn/xzsp/login.jsp?project=yhpcLogin
(二)进入市安全监管局网址(www.shsafety.gov.cn)首页:
点击 “网上办事”—>“办事服务”—>“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申报”的“在线办理”
二、实际操作
(一)用户注册审核
初次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先在“企业端”注册,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联系人收到审核结果短信)后,
方可登陆使用“信息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报送工作。(已在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等系
统注册的用户可直接登陆使用“信息系统”。)
操作:进入登陆页面,点击“注册”按钮,填写注册信息后提交。
注意:1.正确填写联系人姓名和手机,以便及时收到注册审核结果短信;2.“所在区县”
和“所在街镇”按实际经营地址填写;3.“行政隶属关系”一栏按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选择。
(二)完善企业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初次登陆“信息系统”,应先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和安
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更新相关内容。
操作:进入首页,点击上方的“企业信息”,填写企业信息后提交。
注意: 1.“所属行业领域”和“行政隶属关系”请根据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填写;
2.行业集团所属企业请在“所属行业集团”一栏选择集团公司名称;
3.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上级公司(该公司已纳入“信息系统”),请在“上级公
司”一栏点选“有”,并在弹出对话框中选择上级公司名称并确定。
(三)隐患排查治理
纳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录
“信息系统”(每月上报隐患信息不限次数,可反复填报)。如当月至月底前尚未上报过事故
隐患信息,请点击首页“零隐患上报”按钮,否则系统将显示该月“未上报”事故隐患。(进
行“零隐患上报”操作后,请及时注销并重新登陆系统,确认上报情况,避免因网络等原因
导致操作失效的情况。)
1.进入“隐患详细信息”填报页面
操作:(1)点击首页上方“自查自报”下拉列表中的“隐患排查”选项,进入“隐患排
查页面,填写提交隐患信息;
(2)点击首页右侧“继续自查”按钮,填写提交隐患信息;
(3)点击首页左侧“我要填报”按钮,填写提交隐患信息;
(4)点击首页上方“自查自报”下拉列表中的“隐患导入”选项,下载隐患导入
模板,按要求录入隐患信息后,导入信息系统。
注意: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上操作之一进行,推荐第一种方式;第四种方式适
合隐患数量大的单位集中使用,对隐患分类等有一定要求,相关单位慎用。
2.填报隐患信息
操作:进入“隐患详细信息”页面,填写隐患信息并点击“提交”按钮。
注意:(1)“隐患级别”一栏中,一级隐患整改难度最高,三级隐患整改难度最低,填
写一级隐患时还需额外填写“治理目标任务”等信息;
(2)隐患信息中“是否完成整改”一栏如选择“已整改”,那么提交该隐患信息
后24小时内可以修改,超出时间后该隐患信息自动归档并无法再次修改;
(3)隐患信息中“是否完成整改”一栏如选择“未整改”或“整改中”,该隐患
治理完成后应及时填写相关隐患治理信息,超出治理期限未整改的隐患将亮“红灯”;
(4)存在建议列入市或区级督办的一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填报该隐患信
息后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系,以便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及督办管理等工作。
3.隐患管理
通过查看已填报的事故隐患信息,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管理。
操作:点击首页上方“自查自报”下拉列表中的“隐患管理”选项,查看本单位及下级
企业填报隐患信息,对本单位填报隐患信息进行修改(已归档的隐患信息除外)。
(四)用户管理
1.添加子用户
针对部分企业部门、车间较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多人负责的情况,可以通过设置“子
用户”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便于管理和责任制落实。
操作:点击首页右侧“用户管理”下拉列表中的“分配账户”选项,点击页面右边“添
加用户”按钮。
2.下级企业管理
查看下级企业清单,对不属于本单位下级企业的单位进行删除。
操作:1.点击首页右侧“用户管理”下拉列表中的“下级企业”选项
2.如需进行删除操作,点击“下级企业”列表中企业名称前的选择框,点击删除。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