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客户经理管理 (4)第四章附则 (5)附件: (6)附件1.《收单业务权限管理表》 (7)附件2. 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百分制考核具体细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发展,加强本行收单业务管理,规范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的行为,明确岗位职责,切实防范风险,依据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单业务,是指为本行特约商户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单业务客户经理,是指具备两年(含)以上本行从业经验、参加过本行收单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且有意做收单业务管理工作的分支机构正式员工。
可由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柜员等岗位人员兼职。
第四条本行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包括分支行收单业务操作员和分支行收单业务管理员。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远程银行部职责包括:(一)负责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的准入、退出管理、业务考核、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根据分支行业务发展优势、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二)负责本行分支机构收单业务开办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
第六条开办行职责包括:(一)为更好地拓展特约商户,开办行至少应配备两名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具体负责辖内特约商户的市场开发、管理及后期维护工作,开办行的特约商户数量发展到一定规模应考虑配备专职收单业务客户经理进行管理;(二)开办行负责人应重视本行收单业务管理,亲自或指定副行长参与对收单业务客户经理的管理和考核,防范风险的发生。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终端标准 (2)第三章商户准入规定 (3)第四章目标商户风险审查 (4)第五章商户签约 (6)第六章终端机具的布放和管理 (11)第七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 (13)第八章调单 (19)第九章调帐 (22)第十章坏账管理 (23)第十一章特约商户交易终止 (23)第十二章撤机 (26)第十三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 (29)第十四章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指标监控 (30)第十五章交易审计制 (31)第十六章交易风险监控系统管理 (32)第十七章内控机制 (33)第十八章附则 (34)附件3 特约商户POS极具管理登记表 (40)附件4 智付通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 (42)附件5 智付通特约商户维护培训记录表 (43)附件6 智付通特约商户维护品质检查汇总表 (47)附件7 特约商户维护检查报告 (49)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加强智付通业务的风险管理,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智付通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风险责任,在统一终端标准、严格的商户准入和日常管理制度、终端用户实名制度、交易审计制度、交易运行管理及商户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风险预测、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终端标准一、终端资质要求接入智付通系统的所有交易终端,必须符合中国银联的终端规范,具备独立的金融交易加密模块,并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及中国银联的检测;二、终端交易密钥交易终端必须使用由智付通系统分发的唯一密钥和智付通规定的交易加密算法与智付通中心进行交易认证,智付通系统依据交易密钥及算法对终端进行合法性控制;第三章商户准入规定一、禁入商户类型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国内的商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上海银发〔2015〕313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通知上海银发〔2015〕313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各从事银行卡业务的外资银行,银联上海分公司,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在沪支付机构法人、支付机构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近期,我分行发现上海市部分收单机构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中,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突出表现在未有效落实商户实名制、外包服务机构管理混乱、商户巡检不到位、违规开展异地收单等方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也给商户资金造成了损失。
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收单业务收单机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5〕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以及本通知等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并切实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
二、落实商户实名制收单机构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制度。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并留存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

流动性风险
总结词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资金流动性不足而导致的损失。
详细描述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卡收单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 。如果银行在面临大量持卡人同时提现或刷卡消费的 情况时,无法及时满足资金需求,就可能导致资金流 动性不足,给银行带来损失。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 银行需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 突发情况。同时,银行还需要与支付清算机构建立稳 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资金清算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多元化发展
在保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 基础上,拓展其他支付业 务,实现多元化发展,降 低对单一业务的依赖。
06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技术创新对收单业务的影响
移动支付的普及
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
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越来 越多的消费者将使用移动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这将促使收单业务向移动支付领域拓展。
国际合作与监管政策的协调
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各国监管政策,降低跨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
多元化的支付方式
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支付习惯,提供多种支付方式的解决方案, 满足跨境消费者的支付需求。
收单业务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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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贷、融资服务的结合
收单机构可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商户提供融资、 信贷等金融服务,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
未来趋势
未来几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竞争格局将更 加多元化。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市场需求 的不断变化,新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将不断涌 现。同时,监管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市场竞争 格局产生影响。各大参与者需要不断创新和 完善自身产品和服务,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
满足客户的需求。
03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运营模式
收单机构与商户的合作模式
银行收单业务特约商户管理

银行收单业务特约商户管理第一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行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特约商记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记载的不良信息。
第二条收单行为每个特约商户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客户经理,并建立《AA农商银行特约商户客户经理登记簿》(附件11)进行管理,客户经理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登记簿》入档保管。
第三条收单行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特约商户财务人员及收银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培训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参训人员、培训内容等,并要有被培训特约商户负责人和受训人员签字确认,书面记录要归入档案管理。
财务人员或收银员发生变动的,收单行须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卡受理相关知识和交易流程、国内(外)银行卡基本检查方法和防伪标志识别、脱机交易规则、银行卡受理终端功能操作和简单维护、银行卡授权和异常交易解决办法以及交易风险防范等。
针对财务人员还要特别培训以下内容:银行卡交易流程、账务处理和差错处理流程、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责任和权利以及交易单据保管等。
第四条总行电子银行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收单业务检查,检查收单行在商户准入、资料保管、商户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对部分谨慎发展类等高风险商户、所有月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商户、布放移动终端设备的商户、MIS-POS商户及互联网商户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条收单行要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确保检查到位。
对一般类商户,客户经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谨慎发展类等高风险商户、月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商户、布放移动终端设备的商户、MIS-POS商户及互联网商户,客户经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附件12),及时上交,入档保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1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POS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协议可受理福祥卡和人民币银联卡购物消费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POS是指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终端设备;收单社是指本联社内发展特约商户的各营业网点;管辖社是指特约商户POS交易资金归集帐户的开户网点。
第三条联社及辖内各办理POS消费收单业务的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特约商户拓展方式特约商户拓展以*****为主体,*****与特约商户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所属特约商户的各项管理职能,并独立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五条新特约商户入网审核、登记、设备安装等工作由*****特约商户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特约商户入网初审、日常巡检、相关报表打印等工作由管辖社负责。
第六条特约商户POS结算手续费率及分润1、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由*****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与商户协商确定,低于标准部分由*****自行承担。
福祥卡刷卡消费交易扣率由***联社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自行确定,不设限定。
2、分润方式(1)特约商户受理他行卡跨行交易支付的刷卡手续费按照《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发卡银行60%、收单联社20%、中国银联20%的分润比例标准执行。
(2)特约商户受理福祥卡刷卡消费支付的手续费全部归*****,发卡社不参与手续费分润。
第七条特约商户交易资金核算特约商户POS消费交易资金扣除手续费后,在交易发生次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清算至商户在*****辖内网点开立的结算帐户核算。
第八条新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设置由*****业务发展部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类别码(MCC)使用管理规则》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济银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1〕15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为加强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持卡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办理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联网通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银行卡受理终端是指ATM、普通POS、移动POS、电话支付终端和其他具备银行卡受理功能的终端。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笫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吊卡商户收单i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ii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佶闽梯睑•闵锫的商卢.去仙仆.办苗乇诂痈杆的宙々各袅珐油矶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血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血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屐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繁荣发展
的管理 对象 , 也 是服 从重新 定义 后 的 收 单 业 务 游 戏 规 则 约 束 的 市 场 主 体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有 必要 以
办 法 为框架 实施 创新 。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不 仅 要 遵 循 现 有 模
式 下 依据 商 户 类 别 进 行 定 价 的 原 则 ,还要 对 同类 商户再 次细分 ,深 度挖掘 同类 商户的不 同需求 ,在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分 时 段 上 下 浮 动 扣 率 、大 中 小微 商 户 错 位 经 营 、平衡并 匹配双边市 场两端 的商
惠 活 动 和 补贴 行 为 以 维 持 平 台 两 端 的均 衡 。卡 基 支 付 惯 性 使 持 卡
第三 方支 付机构 数量 剧增 、更多 民
第 三 方 支付 机 构 ( 含 线上 及 线 下 )
是 网络分 配者 ,肩负促使更 多参 与
营 资本进 入支 付领域 、支 付市场进
一
步 开放 、市场 ຫໍສະໝຸດ 争效 率提 升以及 支 付 系统 和 支 付 设 备 ( 如P O S 终
端 等 )构 成 网络 平 台 ,卡组 织是 网 络 平台 的拥有者 或发 起者 ,银行 和
络 正 效 应 的逐 步 扩 大 ,原 有 手 续 费 价 格 必 然 面 临 下 调 压 力。2 0 1 3 年 2月 ,管 理 层 顺 应 双 边 市场 发 展 规 律 ,重 新 划 定 商 户 类 别 并 大 幅 调 整 商 户 手 续 费 扣 率 。 该 举 措 导 致 各 相 关 机 构 收单 收 入 在 最 初 几 个 月 内 出 现 明 显 回落 ,各 发 卡 银 行 也 同时 收 缩 针 对 持 卡 人 的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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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臵。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下列原则: (一) 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 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 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四) 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 权益。 第六条 收单机构应从事全部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收单核心业务是指: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 (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的运行和维护; (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以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经营机构,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八条 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拓展、审批、签约、布放受理终端以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的活动。 第九条 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系统的。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求,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现特约商户审批的独立化和集中化。审批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审批集中化是指县及县以上的特约商户的审批权限要至少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审批权限应至少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省级法人: (一) 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 夜总会、KTV(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 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 持卡人需要预付款的商户; (五) 电购、邮购、网购商户; (六) 公益、房地产、批发类商户。 本办法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核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以上证照外,收单机构还应审核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要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商户信息资料、银行卡结算手续费; (二)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受理要求; (三)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 (四)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五)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六)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臵等要求; (七)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八)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要统一规范与特约商户签订的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特约商户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 (四)代收业务: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中规模较大的特约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应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跨行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不得采取不计成本降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分配,按照外包服务协 议支付外包费用。 本办法所称不计成本,是指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低于规定的发卡机构交换费和清算组织手续费率之和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在开通商户交易功能前对特约商户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的获取方法和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四)交易退货操作流程及其处理周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有关服务品质的要求; (八)其他与银行卡受理相关事项。 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建立持续性培训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和技能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在特约商户受理场所明显位臵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对特约商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水平。 特约商户信息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工商注册名称、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税务登记证号、商户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商户结算账户名、账号)、商户对外营业名、经营地址、联系人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受理终端类型、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受理终端安装地址、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特约商户审批和资料录入人员姓名或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证照年检制度,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年检频率。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且特约商户未及时重新提供或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收单机构应与商户解除收单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纸质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