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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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26日冀政办[200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新增就业5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4050”人员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
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中央、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地方配合,做好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加快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整合分散设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尽快启动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服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
(四)建立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人建立台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依托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联盟机制等各种方式,把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逐人落到实处,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及时得到再就业援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淮政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二)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04〕168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吉政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政策要求,围绕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充分发挥企业、下岗职工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对已再就业人员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坚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国企改革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自身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政策措施(一)对象和范围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涉及到的企业在册不在岗的下列职工和人员(含供销社系统全民所有制身份人员):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2.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3.其他离岗人员;4.企业新裁减人员。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总工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5年12月28日总工发[2005]51号)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通知》是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
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地方性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
--动员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并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去年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加大投入,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但是,目前全省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不配套、责任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当前,我省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完成今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继续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和部门抓落实的领导责任机制,切实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省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50万个、组织1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等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新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青财社字[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字〔2006〕289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目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它支出。
三、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
其中:《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列省本级支出。
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指标分批下达。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6]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 〕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一)几年来,我市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性开展工作,使我市就业压力得到一定缓解,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推动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较多,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保障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着重解决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问题,在2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健全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十一五”期间,全市就业再就业总量达到35万人,就业再就业培训达到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
二、坚持经济发展拉动就业与拓宽就业渠道并举,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一)各级政府要以“开放年”为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项目引进和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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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江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6]75号)精神,切实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无锡市劳动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相关意见,现就我市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领取《再就业优惠卡》,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认定以相关部门改制批复为依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国企改革中协- 2 -
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有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 二、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00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办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税收减免的企- 3 -
业,申报材料分别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主管纳税机关申领。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认定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澄江镇及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辖区内人员到所在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申报,下同),填写《江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经审核确属灵活就业的,由各镇(区)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准后,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申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通知附件。 四、关于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受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的,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方法,按本通知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 4 -
3、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对2006年6月30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录用,但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办理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月和7月申报前半年度的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超时不补。 6、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须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7、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提供与被派遣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及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被派遣人员名单,被派遣单位为商贸型、服务型企业还需提供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按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发[2002]82号文件规定已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未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特困人员,如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 5 -
9、除公益性岗位以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3年补贴已到期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对累计享受期限已满3年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及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 10、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县《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资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盖章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数,按用人单位实际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确定。 相关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及人员和单位性质认定的表式、花名册、材料说明见附件。 六、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部分、预算外集中部分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部分。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 6 -
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经费补助、就业岗位信息发布经费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用、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青年见习补贴、《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7 -
附件1: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资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二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属困难对象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2、“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3、“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5、“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6、“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 - 8 -
附件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录用备案及参保花名册;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税票及人员花名册);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还必须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 9 -
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并携带《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另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4045”大龄人员:须提供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4、“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户口簿》;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