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黔府发[2003]0013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增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性高涨。
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发〔2002〕10号,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绩。
实践证明,加快退耕还林步伐,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对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不高。
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我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重大的安全隐患的理念,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我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xxx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和基内容(一)明确我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XX同责”的要求,我司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我司主要负责人是我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我司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附件),明确细化《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各项职责。
(二)明确我司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我司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明确我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我司的职责分工,明确细化各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工艺技术、设备管理以及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我司各类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明确我司安技部负责人在我司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
强化我司各岗位推动责任落实,督促我司各岗位切实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自查自改送报工作机制;思想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明确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司的生产性质和车间(班组、工段)的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车间(班组、工段)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发文日期】2004-06-30【实施时间】2004-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3篇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1各市辖区教体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处室: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财务管理的领导责任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大额资金支付、预算编制等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高度重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成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学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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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41号2010年4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和完善后的各项惠牧政策以及组织落实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标准(一)燃油补贴标准。
《意见》原定对具有牧区户口并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考虑到柴油价格上涨和牧民生产资料支出费用较高等因素,自治区决定将这项普惠性政策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二)安全饮水补助标准。
《意见》原定在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牧区人均配套标准提高600元,即人均补助标准达到1045元。
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进一步详细测算,今年实施的牧区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平均成本在895元左右。
因此,将牧区安全饮水人均补助标准,由国家的每人445元提高到895元。
自治区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三)划区轮牧奖励和补助标准。
《意见》原定在草甸、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牧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人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由于短时间内组织大批牧民合作经济组织难度较大,将此项补贴政策放宽到万亩以上的家庭牧场和联户经营的牧场。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字号】浦委组[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浦委组【2012】32号)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直属机构党组,各开发区党组,各直属公司党委,各社区(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川沙新镇、祝桥镇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2012年4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的意见单位党组织主动到所在社区(街道)党工委和镇党委(以下简称街镇党委)报到、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共产党员主动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的制度(以下简称“双报到”制度)实行以来,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报到”制度,更好地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区委有关精神,着眼于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探索资源整合型党建工作模式,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线,以服务群众、优化管理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平台,加强工作联动,落实工作保障,逐步形成菜单式分类、协商式认领、契约化管理、社会化评估的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双报到”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增强“双报到”工作的有效性,推动党组织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在区域集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区域发挥,为浦东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二次跨越提供可靠保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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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
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
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
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
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2: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纠风办: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起,全国先后建成了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山东寿光至哈尔滨等四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穿越全国18个省(市、区),总里程达到1.1万公里。
除此之外,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1、合理布局,完善网络。
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对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进行合理布局,构建连接全国主要产销区的“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提高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二、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一)构建全国鲜活农产品主要产销区之间“绿色通道”网络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国建立布局为“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
具体走向和控制点如下:“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布局表(注: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布局图附后。
)在“绿色通道”线路上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绿色通道银川—昆明(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1、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
对于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2、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
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3、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加大对公路收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4、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
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并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以确保畅通。
非整车或违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专用道口,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查处。
5、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
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6、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