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贵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九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
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
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矿矿矿矿矿矿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为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 号)执行(见附件1)。
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一)成立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成员: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矿长兼任主任,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1、矿长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督办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总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图纸作假、隐瞒采剥工作面的。
3、生产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安全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级别、验收销号、公示公告等工作机制(一)督办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领导组成员应当及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督办,向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产生原因;②治理方案;③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④治理完成期限;⑤停产区域或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⑥督办销号程序。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什么是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针对发生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由政府部门对相关企业或组织进行编制挂牌督办清单,对相关企业或组织进行威慑性警示,并通过监管等方式推动相关企业或组织的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意义近年来,由于相关企业或组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付出不足,导致许多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实施了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使得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企业或组织实施有效的威慑和约束,推动企业或组织整改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具体操作1.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排查2.依据现场勘察和隐患论证,制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清单 3. 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推动企业或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4. 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挂牌督办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5. 对于整改不承担,拖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组织采取行政、法律等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全面改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效果1.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提高了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了企业或组织的主体责任2.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加强了企业或组织之间的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3.挂牌督办制度的落实,提升了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能力,从而实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掌握,有效预防了潜在的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前景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使得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了加强,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步骤。
在未来,我国政府应该继续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或组织运营环境,为美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4篇)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和化解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相关部门、人员。
三、重大隐患的定义1.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
2.重大隐患的判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1.全面排查、清除重大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1)成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
(2)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2.隐患排查(1)制定重大隐患排查的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2)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逐一排查。
(3)建立隐患排查的记录和台账,及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3.隐患评估(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分级评估,确定其危害程度和优先整改顺序。
(2)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4.隐患整改(1)建立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的流程和要求。
(2)对评估出的重大隐患,责任人应按时限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3)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5.隐患闭环管理(1)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彻底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追责。
(2)加强隐患预防和监督,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六、宣传教育和培训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2.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评估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八、奖惩措施1.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重大隐患问题,由有关部门或组织将其列入挂牌督办,并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和治理,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本文中,将详细阐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意义、原则和运作机制,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意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效率:通过挂牌督办,能够将问题聚焦到一级部门或组织,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提高问题整改的效率。
2. 确保重大隐患问题的有效管理:挂牌督办制度能够使相关部门或组织对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专门管理,加大对问题的监督力度,防止问题的漏洞和遗漏。
3. 提升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通过挂牌督办制度,能够加强对重大隐患问题的治理,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升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原则1. 领导责任原则: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挂牌督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问题导向原则:挂牌督办制度应当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在问题上下功夫,推动问题的真正解决。
3. 整体协同原则:挂牌督办工作应当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或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推进的力量。
4. 透明公开原则:挂牌督办工作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加强信息的发布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运作机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运作机制包括问题挂牌、目标制定、责任划分、推进跟踪和成果评估等环节:1. 问题挂牌:根据事先制定的挂牌标准和程序,将重大隐患问题挂牌督办,并公示相关信息。
2. 目标制定:在问题挂牌后,确定整改目标和时间节点,并明确责任主体。
3. 责任划分:对于每个重大隐患问题,应明确责任主体,并划定其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4. 推进跟踪:通过定期汇报和督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挂牌问题整改的推进和跟踪。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范本(3篇)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范本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
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
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等领域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管和整治,制定一套有效的挂牌督办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一)优先级原则:将安全隐患的处理与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优先处理范畴,确保优先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妥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业化原则: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并由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团队进行评估和决策,确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协同合作原则: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加强各方合作,充分利用资源,集思广益,共同推动重大隐患的整治和解决。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挂牌督办的程序1. 挂牌:当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该隐患挂牌督办,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2. 评估:将挂牌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的级别和紧急程度,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3. 讨论决策:成立专家团队,对隐患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和实施措施,并形成决议,提出督办要求。
4. 分工合作:根据评估和决策结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各负其责,集中力量,共同解决重大安全隐患。
(二)挂牌督办的监督机制1. 监督责任人:明确挂牌督办的责任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落实。
2. 监督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确保督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监督周期:确定每个挂牌督办工作的监督周期,及时了解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挂牌督办的工作机制1. 信息共享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2. 工作协调与配合: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挂牌督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是指针对具有重大安全风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治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提高事故隐患的整改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时,通常会有以下几个步骤:
1.挂牌督办的确定:由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挂牌督办。
2.挂牌督办的组织:相关部门将挂牌督办的事项公示,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督办。
3.挂牌督办的监督和治理:相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事项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隐患的整改工作得到重视和落实。
4.挂牌督办的追踪和检查:相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事项进行追踪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按照要求完成。
通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理,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减少事故隐患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同时,它也是一种对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和督促机制,发挥督促作用,确保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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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一、引言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
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防范和治理重大隐患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重大隐患涉及面广、复杂性高,需要多个部门、机构的协同作战和积极参与,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势在必行。
二、背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面临着诸多重大隐患的治理任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隐患也相应增加。
而且,事故隐患的治理周期长,难度大,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有助于提高治理效率,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全。
三、制度设计(一)督办机构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导机构,由相关部门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此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推动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二)督办周期督办周期根据重大隐患的紧急程度和治理难度而定。
对于较为紧急和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督办周期通常较短,需要密切关注和跟进。
而对于一般的重大隐患,督办周期相对较长,但也需要确保督办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督办要求建立明确的督办要求,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同时,要求督办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治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督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督办工作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同配合。
对于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定期向督办机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制度实施(一)政府的角色政府是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应该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督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效果和成果。
(二)企业的责任企业是重大隐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完善隐患上报制度,并按照要求参与隐患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是指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单位或项目,由相关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挂牌督办范围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而言,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挂牌督办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将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单位或项目列入挂牌督办范围,并设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其进行监管和督办。
2. 隐患排查和整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单位或项目需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 监督检查和评估:监管部门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估其隐患治理工作的效果和进展情况。
4. 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针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的企业、单位或项目,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等,并对完成整改工作较好的进行奖励。
通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单位或项目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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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煤矿
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
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煤矿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以下统称隐患治理单
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
行。
第四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
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
事故隐患包括: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
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
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程序。
第八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
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
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
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和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
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
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或煤矿予以解决。
第九条 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
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
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
办。
对下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
认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
面移交。
第十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
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
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
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煤矿
企业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
即报告,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
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隐患治理单位
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
备案。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
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督
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
况进行验收。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隐患
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允许煤矿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
建设活动;对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
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企业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
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恢复生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
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
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负有煤矿
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
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
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
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
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
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第十六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
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监
管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办情况。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
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