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培发[1998]8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培发[1998]8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培发[1998]8号)办学主管部门、技工学校:现将《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贯彻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型技术工人,维持技工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劳动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结合重庆市技工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要加强正面教育,做到严格管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安排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全校每个学生都应建立学籍卡。

第四条技工学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可组织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体检标准者,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市技校招办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招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8•【文号】[87]水电劳字第83号•【施行日期】1987.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1987年9月28日(87)水电劳字第83号)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属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技能培训学籍管理制度

技能培训学籍管理制度

技能培训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技能培训学籍管理,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秩序。

三、培训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员的录取1.1 符合培训项目招生条件的学员,经审查录取,并签订培训协议。

1.2 学员在报名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培训费用。

1.3 学员需按时参加开班仪式,并办理入学手续。

2. 学员的退出2.1 学员若发生非正常学籍退出情况,需填写退出申请表,经培训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

2.2 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时,需提前向培训机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3 学员因违反培训纪律或违反学校规定被开除学籍时,学校有权终止其培训资格。

3. 学员的学习管理3.1 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作业和考试。

3.2 学员需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培训秩序。

3.3 学员需定期参加培训考核,达到培训要求方可毕业。

4. 学员的考核管理4.1 培训学员需参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技能考核等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继续学习。

4.2 学员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时,需提前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补考。

4.3 学员如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成绩将被作废,且视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5. 学员的奖惩管理5.1 学员参加培训期间表现优异的,可被评为优秀学员,并获得相关奖励。

5.2 学员若违反培训纪律或规定,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3 学员如有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6. 学员的毕业管理6.1 学员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6.2 学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并领取结业证书。

6.3 学员毕业后可享受相关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培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职业技校培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技校培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技校培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职业技校培训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员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员进行统一的学籍注册、记录、档案管理的工作,是学校对学员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认,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力。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校在每个培训班开始时,要求学员进行学籍注册。

学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以及报名费用等必要材料。

第五条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为:1. 学员填写学籍注册表,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2. 学校工作人员核对学员所提供的材料和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3. 学校根据学员所报名的培训班进行确认,并签发学员培训合同。

第六条学籍注册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缴费方式由学校在招生时进行说明,学员应按时缴纳,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名。

第三章学籍记录第七条学籍记录是学校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记录系统,对每位学员的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第九条学校学籍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1. 学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2. 学员所报名的培训班及其详细信息;3. 学员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进度、学习成绩等;4. 学员的考试情况和成绩;5. 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十条学校学籍记录的管理责任由学校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具体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籍记录工作。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籍档案是学校对学员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员的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十三条学校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1. 学员的个人信息;2. 学员的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3. 学员的培训合同和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4. 学员的出勤记录;5. 学员的奖励和处分情况。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校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22周岁以下的学生,均可报读我校。

五年一贯大专及32专业,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按照我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新生学籍信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发现下列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学籍:(1)患有疾病,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2)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3)已被普通高中学校或其他职业类学校录取的在册学生,又未办理转学、退学手续的;第四章学籍档案第七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招生录取材料;(3)入学后的成绩、表现及相关材料;(4)学籍变动材料;(5)毕业材料。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第八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成绩不完全合格,符合结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09〕1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升技工院校管理水平,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颁布的《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技工院校遵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本省技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实行登记入学制度。

具有初中及以上往应届毕业的学生可报读技工院校,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应填写《福建省技工院校招生报名登记表》。

第四条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学校必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学生体检表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对限制就读某专业的学生,可动员其转读适宜就读的专业。

第六条技校新生学籍登记实行报备制。

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报备专业(含学制)进行招生和新生学籍登记。

技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由学校配备专人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新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相关资料信息,并按实际人数分专业编制《福建省技工院校20 年季新生学籍登记册》(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籍登记册》)。

(二)春、秋两季新生的纸质《学籍登记册》经设区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应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向省技校招生办备案。

省属技校的《学籍登记册》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办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渝人社发〔2017〕218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13日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各技工院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被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

病愈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当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学籍管理像不像咱们家里的大管家呀?把一切都安排得妥妥当当的。

咱先来说说入学这一块儿,就好比你要进一个新家,得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啥的都交代清楚吧。

在技工院校也是一样,你得按要求提交各种资料,这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出了岔子可就麻烦啦!入学之后呢,那学习过程就像是一场漫长的旅程。

你得好好表现,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就像在旅途中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

要是你老是逃课、不做作业,那可不就像在旅途中迷失了方向一样嘛!这时候学籍管理就发挥作用啦,它会时刻关注着你,给你提醒,让你别走偏了。

还有啊,考试成绩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这就好像是旅途中的一个个里程碑,标志着你走了多远、进步了多少。

每次考试的成绩都会被认真记录下来,这可关系到你的未来呢!你想想,要是你表现得好,成绩优秀,那以后找工作啥的不就更有底气了嘛!再说说学籍的变动。

这就好比你在旅途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转学啦、休学啦。

这时候可不能乱来,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不然,你想想,要是大家都随心所欲地变动学籍,那不乱套了嘛!咱可不能小瞧了这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啊,它就像是一个守护天使,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学习生涯。

它能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让我们在技工院校里能安心地学习、成长。

你说要是没有它,那得乱成啥样啊?大家都不知道自己该干啥,学习也没个方向,那能学到啥本事呀!所以啊,我们得好好遵守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它好好配合。

你看,这学籍管理是不是特别重要?它关系到我们在技工院校的点点滴滴,就像阳光和雨露滋润着花朵一样,让我们茁壮成长。

咱可得好好珍惜这个“大管家”,让它为我们的学习之路保驾护航!咱也得努力学习,在学籍管理的规范下,成为一个优秀的技工人才,将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吗?。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1.05.15•【文号】[61]中劳配字第175号•【施行日期】1961.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61年5月15日(61)中劳配字第175号)为了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改进技工学校的工作,我部制订了“技工学校通则”、“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等三个文件,现随文发去,请分别施行和试行。

我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标准章程草案”和“技工学校编制标准定额暂行规定草案”均即行废止。

附一:技工学校通则(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第一条技工学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中级技术水平和中等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的学校。

第二条技工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方针,实行半工半读。

第三条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该是具有初中毕业或高小毕业文化程度、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第四条技工学校的学制,根据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学生的文化程度,一般定为二年和三年两种。

招收初中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二年;招收高小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规模一般为容纳学生二百人至一千五百人。

每所技工学校所设置的工种(专业),应该性质相近,并且以不超过十种为宜。

第六条技工学校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政治、文化、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

第七条技工学校应该设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生产辅助人员,各类人员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第八条技工学校应该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必需的实习工场与生产设备。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该有独立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依靠生产实习做到经费自给。

第十条技工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87]水电教字第25号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01
【实施日期】198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
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1987年7月 (87)水电教字第25号)

我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水利电力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
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部属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整
顿、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
入和技工教育的不断发展,各校反映“两个制度”需要修改和补充。根据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委新颁《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技工学校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
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大力提高教学质量,部教育司于今年三月在西安召开部署技工学校
校长会议,对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水利电力部
2 / 4

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现予颁发并于
一九八七年九月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部教育司。部(83)水电教字第
69号文同时废止。
附1:
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987年7月)
为使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逐步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部
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计划
(一)学校必须按照部颁教学计划的要求由教学部门认真编制各专业各班级的教学实施
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经校长批准实施。如有重大变动,需申述理由,提出论证,由
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
(二)校长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向各职能部门及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三)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表和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学前认真编写理论课或生
产实习课的学期授课计划(校外生产实习计划可在实习前一个月由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完
毕)。各授课计划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二、教师
(四)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教师实行聘任制,学校应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工作规范”,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五)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
教学方法,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六)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熟练掌握教材内容,
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精心讲课,深入辅导,仔细批阅作业。经常考查和
3 / 4

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关心实验室、实习工厂的建设,熟悉实验
室工作并配合好实习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习、实验教师还必须做好实习、实验前的准备
工作,检查实习、实验场地的安全设施,严格训练学生掌握生产技能,养成遵守操作规
程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学生,积极承担班主任的工作,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
育,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八)学校应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
教师工作量制度。
(九)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
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
题,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
(十)学校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教师(尤其是实习指导教师)的培
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支持和鼓励教
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的学术讨论活动。
(十一)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每学期应把教师
完成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工作情况和教学评语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进、评职称、晋
升和调资的依据之一。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
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提前晋职(级);对教学不负责任、违反教学纪律、违
法失职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级)、解聘等必要的处理。
三、教研活动
(十二)学校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研活动时间。每学期应组织全校性
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各教研组要制定学期教研活动
计划,一般每周一次,教研活动要讲求实效。
4 / 4

(十三)教研活动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分析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研究
教学方法和革新教学手段。并组织观摩教学、专题研究和教师间互相听课。
四、生产技能教学
(十四)学校必须把生产技能教学同理论教学并重。在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
规定时,必须保证校内、外生产实习的教学周数和实验时数,不得任意削减或改为理论
教学或让其他活动占用。
(十五)学校必须按规范化的要求,大力改善实习、实验课的教学条件。组织好教学,
保证教学效果。实习、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熟练掌握生产实习、实验教学的各个
环节,对学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