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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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A公司分离出的B公司持有的甲市场的部分物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中税网)

A公司分离出的B公司持有的甲市场的部分物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一处持有物业(以下简称“甲市场”),现A公司的个别股东拟单独持有甲市场的部分物业,同时放弃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
若A公司分离出一家B公司,但B公司仅包括原A公司的个别股东单独持有甲市场的部分物业。
请问:原A公司分离出的B公司持有的甲市场的部分物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专家回复:A公司分离出B公司的分离行为,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您公司如果符合以下税收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五条对收入作出明确,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被分立公司分立时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
因此,企业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现就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一)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摸清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各项基础数据,重点对设区市主城区、盟所在地市(镇)、设市城市的商品房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出台近期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学掌握房地产开发节奏,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
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例等具体内容。
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
各盟市要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春节假期结束,企业纳税人迎来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辅导工作也将陆续展开。
为此,小编对从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进行了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以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的复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
契税的复函
【标 签】国有直管产房屋,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免征契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地﹝2006﹞75号
【发文日期】2006-12-26
【实施时间】2006-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问题的函》(津国土
房财[2006]1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184号)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企事业单位无能力管
理的房屋,产权归市人民政府名下的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收契税。
此规定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特此函复。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31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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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项目财税〔2015〕37号财税[2018] 17 号TPPERSON学习笔记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7 号基本是财税〔2015〕37号的继续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发14号文要求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2015年除了出台了契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外,2015年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尽管该5号文的发文日期为2015年2月2日还早于财税〔2015〕37号文3月31日的发文日期,且5号公告的执行到期日也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是5号公告继续执行的政策还未见。
根据今年两会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完全可以确定5号文的相关优惠政策会继续执行,只是一直拖延未发新的规定,非常期待对一些争议问题能有效解决,以便确实有效地让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能公平享受土增相关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但是亲们应该关注该条特别强调整体改制、列举的情形及持股比例超过75%。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注意本条针对的改制主体是事业单位,原投资主体改制后持股比例超过50%。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理解该公司合并的情形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理解该公司分立的情形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但行文中增加了规定两字。
该条是鼓励债权人和非债权人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组。
理解该企业破产重组应该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并通过破产程序才OK的。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本条在保留37号文的两大情形的情况下,增加了用土地房产增资但注意不是直接投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情形,其实这种情形在一些地方的地税局(很快就木有地税局了哈)的过往实际操作中就已经按此执行了,只是17号文现在明确可以了而已。
亲们如果想用土地房产投资时该提前好好考虑下如何操作才能免契税,俺想你该懂的哈,但是你该首先搞明白的是母公司增资子公司是啥意思哈。
根据《公司法》规定: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其次特别强调的是全资子公司哈。
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注意本条的债转股强调的是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才OK。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注意该条是对不在免税范围内应征税情形的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 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本条强调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被转让但是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形。
十、有关用语含义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强调该通知中的企业、公司必须是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或公司;2、投资主体存续和相同中出资人比例可以前后不一致;3、17号文还是继续执行3年到2020年12月31日,特别提醒关注的是20018年1月1日到发文之日3月2日间发生的改制重组契税事宜尚未处理的可以按财税(2018)17号文处理。
这段过渡期已经缴纳的是否能够退回真还得给当地税局沟通解决哈。
4、温馨提醒:针对财税〔2015〕5号文确定会继续执行,所以满足5号文条件或存争议也许可以免征土增的情形你自己决定是否现在应该纳税哈!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是两部门联合发文发文日期2015年3月31日2018年3月2日发文日期相差不到三年哈!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