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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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得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得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得所出售得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得事实,依照广告法得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得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得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得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得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得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得“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得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得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得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得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得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得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得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得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得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得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得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泉40360元.案件受理费1624元,其她诉讼费650元,合计2274元,由被告承担。

东方肾脏病医院上诉认为:(1)一审程序违法。因上诉人同时有另一案件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原审法院另定开庭时间,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而进行缺席判决,就是错误得。(2)原审认定上诉人损害了原告得合法权益,无事实根据。(3)适用法律不当。因医疗服务得特殊性,患者并非一般意义上得消费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双倍医疗费于法无据。(4)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得起诉不当,原审法院未将四川日报社列为被告属漏列当事人。上诉人并未委托四川日报社登载广告.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得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1)上诉人要求延期审理证据不充分,一审进行缺席判决就是正确得。(2)一审法院有权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得起诉。(3)一审认定广告欺诈得证据充分。上诉人得广告内容含有能够根治肾病,误导被上诉人接受治疗,结果又达不到根治得效果,这已经造成了侵害被上诉人得合法权益得事实,上诉人故意曲解一审判决得文意,以未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就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搪塞。本案就是因广告欺诈引起得消费者权益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患者为生活消费接受医疗机构提供得有偿服务,这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得含义。上诉人为营利性得医疗机构,所以其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应当双倍赔付.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另一案件开庭时间与本案一审开庭时间均为同一天为由,要求一审延期审理,但其所举传票为复印件,未证明该证据得来源,故一审以其证据不足,未准许其延期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因一审未准许其延期审理申请而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得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得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得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得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得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广告中含有根治肾脏病得内容,这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得,即广告不得有含有不科学得表示功效得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得

内容。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王泉得书面回复也证实,该医疗广告得确违反了广告法得有关规定,该局已责令东方肾脏病医院停止发布并给予了处罚.王泉因受该医疗广告得误导,购买了东方肾脏病医院得药品治疗仪器,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得东方肾脏病医院对王泉构成了广告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方肾脏病医院否认其委托四川日报社发布广告得事实,但就是四川日报得广告版整版刊登了该则广告,若未经委托即予刊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得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与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得消费者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得,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东方肾脏病医院不承担责任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四川日报社,如果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发布得,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就是,王泉在法院告知该法律规定得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日报社得诉讼,即就是对其诉讼权利得处分,一审准许其撤回对该单位得诉讼并无不当。

本案不就是基于药品或者治疗仪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得损害赔偿诉讼,而就是基于违法广告误导了王泉,使其在信任东方肾脏病医院能够根治肾病得情况下,购买该医院得药品或者治疗仪,经过治疗后未达到广告所宣传得效果,从而造成得经济损失。《广告法》并未规定造成了人身损害才符合广告侵权得赔偿条件.上诉人以无医疗差错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认为王泉没有损失,也就不应当赔偿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得,应当按照消费者得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得损失,增加赔偿得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得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得费用得一倍。”因此,上诉人关于购买药品与治疗仪得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得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得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得实质问题就是,王泉与东方肾脏病医院之间就是否构成消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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