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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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

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

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典当和寄售的区别

典当和寄售的区别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 一、典当、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寄售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

典当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业务制度。 第一章业务范围 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送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贷;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第二章收当规则 四、收当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典当的当户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照片),且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户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户典当时,应先填写《典当申请表》,典当行业务人员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查验当户证件原件,并登记、复印备查。 六、查验当物规定 1、下列财务一律不得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医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最新修订)

1 含山县中医院 康 复 二 科 感 染 管 理 核 心 制 度

核心制度目录 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及管理责任度…………………………… 二、医院感染暴发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三、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与控制制度…………………………… 四、医院感染培训制度………………………………………………… 五、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与考评制度…………………………………… 六、医务人员标准预防及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七、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八、医院感染管理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九、消毒隔离制度……………………………………………………… 十、消毒管理制度…………………………………………………… 十一、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管理制度……………十二、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质量改进制度………………十三、手卫生管理制度……………………………………………………十四、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十五、安全注射……………………………………………………………十六、普通病区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及管理责任制度

(一)组织建设 1、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职监控医师、监控护士组成,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实行科室感染网络管理:其组成结构及工作运行如下: 兼职监控医师、监控护士 ↓ 住院医生、临床护士 ↓ 住院病人、陪护探视人员 (二)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1、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职责: (1)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落实各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管理小组活动。 (2)凡住院患者由床位医师负责填写《住院病人医院感染病例调查表》,实施前瞻性医院感染监控, 掌握各类感染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 (3)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需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做好感染病例的登记,并于24 小时内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卡》上报感染管理科;出现暴发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感染管理科进行调查,妥善救治患者。 (4)负责监督本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掌握使用指征,适应症明确;分级分线使用抗菌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置要求,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必要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5)负责监督本科室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手卫生规范,落实消毒隔离和标准预防的各项措施。 (6)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和环境卫生学监测,切实做好病人、陪客、探视人员的卫生学管理。 (7)组织和参加医院感染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8)积极配合感染管理办公室完成指定的各项任务。 2、科室主任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职责: (1)全面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2)开展本科室医院感染质量自查和培训活动,并对存在问题主动与感染管理科联系解决,对感染管理办公室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3)督促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从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角度改进诊疗技术。 (4)掌握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发现医院感染暴发趋势,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感染流行,同时立即向分管院长和感染管理办公室报告。 3、科室护士长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职责: (1)督促、检查消毒灭菌和隔离措施的落实,消毒灭菌合格率达100%。 (2)督促监控护士搞好本科室的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指导本科室正确、合理使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指导护士抗菌药物的正确配制。 (3)从预防医院感染角度监督本科室医务人员做好诊疗操作和护理操作,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医疗废物正确处置及职工卫生防护等工作。(4)发现医院感染暴发趋势,立即向感染管理办公室报告;配合科主任采取有效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最新医院感染管理制度7

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防止患者及医务人员医院感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 3.定义(无) 4.职责 4.1检验科感控小组负责对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落实及督查。 4.2 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护理部等对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及督查。 5.标准 5.1人员管理 5.1.1严格执行职业防护制度。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面)罩。 5.1.2 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规程。 5.1.3 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5.1.4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包括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相关工作。 5.2环境管理 5.2.1布局合理,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间,标识醒目。 5.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置门禁开关,入口处有生物危险标志,限制与试验无关人员进入。 5.2.3.保持室内清洁,每日通风或紫外线照射空气消毒1-2次。物体表面及地面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无菌间和超净台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洁消毒2次。无菌间配备空气消毒设备,定期维护。紫外线强度监测每半年1次。 5.2.4 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环境,特殊传染病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5.3消毒隔离制度 5.3.1一次性检验用品,不得重复使用。 5.3.2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一人一针一管一片。采血前后洗手或手消毒。 5.3.3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3.4落实手卫生制度,采血型标本接触患者前后、取血前洗手或手消毒;接触血液标本后、被血液污染后洗手。接触血液应戴手套,脱手套后应洗手。 5.3.5 采血型标本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原则。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1

典当行规章制度 【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典当行各项制度

当物查验制度 第一条在本公司完成当户及当物相关证件(照)查验,证明当户及当物证件(照)齐全、权属清楚和真实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当物查验。第二条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第四条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七条查验当物来源合法性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有价证券查验由本公司人员到出具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新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华康医院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制定与完善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程序与措施。 2、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医院感染的诊断、预防、消毒、灭菌、 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程序。 3、医院要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督方案、对策、措施、效果 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并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4、医院要加强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治疗室、采血室临床检验部门和 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5、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协同有关科室监督、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制定和完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6、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的分类》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7、医院建立全员医院感染控制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在职职工 和新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华康医院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医院在医 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问题,正确给予指导,增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协调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 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会议由(医院)感染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至少2/3人员参加。 3.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主要议定的事项: (1)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全院控制医院感染的规划和管理制度; (2)参与医院消毒药、械的购入,并对其购入、使用、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3)对照医院感染控制的标准,对医院的扩建、改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4)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5)遇到紧急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4.每次会议均有记录,保存3年。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为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87662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患者感染率。 三、感染管理办公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病例,杜绝漏报。 五、分析评价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将院内感染率控制在10%以内。 六、经常与检验科细菌室保持联系,了解微生物学的检验结果及抗生素耐药等情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宣传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和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八、拟定全院各科室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九、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十、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预防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有关消毒、隔离专业知识的技术指导工作。 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 5、病人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并装入红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物品。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股本金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我来说两句(2)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 100404 更新时间:2010-09-10 15:13:55 免费法律咨询 ... 推荐阅读: 典当行管理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典当”字样。典当行应当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招牌应当使用商务部规定的典当统一标识。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八条典当行出资人至少有两个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典当行出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商务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 得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完整版 )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制定与完善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程序与措施。 2、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医院感染的诊断、预防、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程序。 3、医院要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督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并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4、医院要加强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感染性疾病科、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5、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协同有关科室监督、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和完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6、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的分类》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7、医院建立全员医院感染控制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在职职工和新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问题,正确给予指导,增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协调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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