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管理办法(一)加强组织管理。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下建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及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健全工作制度与职责。
定期对医院临床科室的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进行点评;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规范处方点评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师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指标,并与评先树优、职称晋升相挂钩。
对于不合格处方要运用通报、批评、培训、经济处罚等措施及时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脱岗培训、暂停处方权、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及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处方点评成绩优秀的个人与科室要进行全院表扬及经济奖励。
二、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实施细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药处方管理,提升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防止中药材资源浪费和中药饮片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总则①本细则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及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③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①处方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山东省卫计委制定的格式印制。
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任何单位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严格遵守《____“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由医务科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的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用药要求等内容,保证处方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需要用药并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其病情和用药史,避免过度、不必要的用药。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确定药物种类和用量;(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身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药物;(三)遵循药物的合理用药原则,减少滥用和误用。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违规开展药物治疗。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处方的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自己的处方记录和用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处方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执行和监督制度,确保患者按照医嘱使用药物,并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给药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具的处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者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赋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份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械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械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械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六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械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八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三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五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六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七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八条药械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械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一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三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