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化法治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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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化法治的评价

所谓法治量化,在我看来,就是按照法治的标准和尺度建立法治指标体系,以评估某一地方法治状况和水平的数据系统和评分值的总称。不得不说,关于法治,一直是伴随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理论上观念上持续争议、辩论的主题,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与目标在十五大已经确立,随后入宪。但在实践上步履维艰、或进或退,30年改革留下的只是“下一步改革的空间很大”,虽然理论界、法学界有关这个问题发表的论文和对策建议不计其数,但似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是很让人忧虑和失望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中全会的主题词,而社会治理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主题词之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方式之一。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在当前的。改革与发展中,面临一系列领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而这其中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腐败、群体性事件等。也采取了所谓综合治理领域的方法,如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等,但以往的结果显示,我国社会管理存在若干误区:打击置首,维持稳定是其目的。而这在现在看来,是明显缺乏现代法治思维的指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是的,过去的方法有很多弊端,但随着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幸福指数(GNH)、和谐指数等渗透至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指数化研究思路也相继扩展到民主、法治领域。法治指数最关键的贡献是为法治建设与相关的理论研究,提供相对客观、可供比较的评测标准,进而摆脱人为、主观的概念分歧与理论纷争。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自世界正义工程创立法治指数以来,第一次系统且全面地利用各种参数指标成功地衔接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效地表达了该法治标尺所处在的历史阶段。它所设计的法治数据体系是迄今为止全球法

治实践过程中最全面的范例。全球来自各国的专家为这项指数的设计做出了贡献。此外数千普通民众参与了该指数的民意检测。该项指数从数百项代表参数中抽象出九项评价指标(有限的政府;没有腐败;秩序和安全;基本权利;开放政府;强制性执法;获得民事审判途径;有效的刑事司法;非正式司法)。这九项法治的基本指标使“厚”法治

与“薄”法治之间的概念之间的冲突达到一种平衡,同时纳入实质性和程序性的元素,这种方案最终获得了国际专家的一致赞同。

是的,这些技术标尺充分反映了法治指数评估体系广阔的包容性,其附随的益处也是较早期所设定的法治标尺所无法比拟的,例如它的清晰,透明、高效、低风险等。但指数中的某些细节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指数的辅助。例如,法治指数对民主的界定与评估较少,并未要求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否由民选产生等等。民主作为法治的条件之一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经阶段,民主作为法治的成分,其特征表现为较多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对保障公民个人的政治自由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研究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美地实现理想中的法治,所有的国家均面临着风俗、文化、法律规范对建构以法治为核心的政府体系所带来的种种难题,因而只是在某些指标上相对领先。例如,在东亚的一些国家中,新加坡的得分最高,这些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为:极低的腐败率,开放的政府以及高效的司法系统。欧洲大陆的若干国家比美国获得了更高的指数得分,但高分国家中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司法系统的人人可及性,尤其是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指导与质询的途径还尚待政府的进一步的关注。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国情,在法治指数的试水阶段可暂时采取城市、乡镇试点的形式进行评估,再由指数出台机构在政府的辅助下完善评估体系。中国大陆及其他地区可在借鉴吸收借鉴全球权威法治指数、香港、余杭的法治指数之上,召集一些法学专家、法律从业者,建立一套客观、透明、科学紧密联系中国国情的法治体系。截止2011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连续三年将《余杭法治指数报告》作为地方法治篇载入其中,据此,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的建立必将成为中国特色法治发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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