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酷刑遏制的三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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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 出 实践 中完善适 用 需 注意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酷刑; 不强迫 自证 其 罪 ; 非法证 据排 除 ; 同步录音 录像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3 ) 0 2— 0 0 1 1 — 0 5
则 的人 法有 可 能成 为一纸 空 文 。 1 . 条款 的责 任 主体 从 新刑诉 法 第 5 O条 的规定 来看 , 不得 强 迫任何 人 证实 自己有罪 的责 任 主体 , 应 为刑 事 案 件 的 侦查
人员、 检察人 员 及审判 人 员 , 如 果上 述人 员 以强迫 的
方 式 收集证 据 , 则其 所 获 取 的证 据有 可 能 因非 法证
、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的立法解读与现实局 限
( 一) “ 不得 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条款的
立 法解读
新 刑诉 法 第 5 0条 规 定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这类 口供 可 用作 被 控施 用 酷刑 者 刑讯 逼 供 的证 据。 ” 联合 国《 公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下称 《 两权公约》 ) 第7 条、 第1 0条亦从保障人权与人道 主义的角度对酷刑的遏制作 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 表 明 了反对 酷刑 的态度 与立 场 。 我国 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 》 虽然 明确规定“ 严 禁刑讯逼供” , 且在《 刑法》 中设有刑讯逼供罪 , 但该
长期 以来 , 酷刑一直是 困扰各 国司法实务部 门 的一大顽疾 , 理论界亦将酷刑遏制作为重点 问题来
研究 , 可 以说 自从 有 了刑 事诉讼 , 人 类就 不停 地在 与
何 理解 这 三种对 策 的立 法含 义 , 如何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执行好这三项规则制度 以使其发挥遏制酷刑 的效
①
《 禁止酷刑公 约》 第 1条对“ 酷刑 ” 定义为 : “ 酷刑” 是指 为 了向某人 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 为 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
涉嫌的行为对他加 以处罚 , 或为 了恐吓或威胁他或 第三者 , 或为 了基 于任 何一 种歧视 的任何理 由, 蓄意使 某人在 肉体或 精神
上 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 的任何行 为, 而这种疼痛或 痛苦是 由公职人 员或 以官方 身份 行使职权 的其他人 所造成或在 其唆使 、 r  ̄ l
原 则 性 的规定 在实 践 中变 得 难 以操作 ,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仍 然屡 禁不 止 。对此 , 2 0 1 2年 我 国新 刑 诉 法 确 立
了三 项遏 制酷 刑 的 主要 对 策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自己有罪” , 从 宏观上体现 了国家对人权 的尊重与 保障 , 在具体维度上则可起到防止和遏制酷刑的作 用 。然而如不能对其准确理解 , 不强迫 自证其罪原
意或默许 下造成的。纯 因法律制裁 而引起或 法律 制裁所 固有或 附带的疼痛或 痛苦不 包括 在 内。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领 导人 员 。《 禁止酷刑公约》 第 1条 就 将 不 得 强 迫 自证其 罪条 款 的责 任 主体 扩 大 到 所有 的公 职 人 员 ,
同时 , 我 国实践 中部 分 职务 犯 罪 案 件 多 先 由纪 委办
新 刑 诉 法 视 野 下 酷 刑 遏 制 的 三 重 路 径
口孙 振
( 中国政 法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2 0 1 2 年我国《 刑事诉讼 法》 的修改 , 规定 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 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
对重大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 , 这些新增 内容之间存在 着紧密的联 系, 每一项又都有各 自的意义 , 共 同架构起 我 国酷刑遏制的三道防线。文章详细研 究新增_ 2 - 4制度的确切含义 , 分析其中立法的进步意义与实施 困境,
据 排 除规则 的适 用 而不 予 认 定 。然 笔 者 以 为 , 该 条
自己有罪 、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及 同步 录音 录像 。如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5
款 的责任主体除上述人员外 , 还应包括相关部 门的
作者简介 : 孙
法学。
振( 1 9 8 7一) , 男, 河 南郑 州人 , 中 国政 法大 学诉 讼 法学 专业在读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向 为刑 事诉 讼
实 自己有 罪 , 从而 减少 侦查 人员 对 口供 的依赖 , 达 到 遏 制酷刑 的效果 。但 是 , 如果 讯 问过 程 中侦 查 人 员 恼 羞成怒 , 进 而殴 打 或变相 殴 打犯 罪嫌 疑人 , 要求 其 证 明 自己无 罪 , 此 种 情 况 下 不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遏
2 0 1 3年 4月 第2 1卷 第 2期
山西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i P o l i c e A c a d e my
Ap r ., 2 01 3
V o1 . 21 No . 2
【 公安法制研究】
2 0 1 3年第 2 期
可知 “ 证实 有 罪 ” 的含 义 应 指 被 指 控 人 的 一 切 不 利
陈述 , 包括供述 、 承 认 和认 罪 。 ② 同 时需 要 指 出 , 不
得 强迫 自证其 罪原 则 的核心 是 不得强 迫 被指控 人 证
案人员 介入 , 而后 移交 检察 机关 , 而依 据新 刑诉 法第 5 2条 的规 定 , 纪委监 察部 门所 收 集 的证 据 材 料 又是 可 以在 刑 事诉讼 中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因此 如 仅 仅将
果, 需 要我 们深 入研 究 。
一
酷刑作斗争。联合 国《 禁止酷刑 和其 他残忍 、 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下称《 禁止酷刑 公约》 ) 第1 条对酷刑作 出了定义 , ① 并在第 l 5条 中
规定 “ 每 一 缔 约 国应 确 保 在 任 何诉 讼 程 序 中 , 不 得 援 引任何 业经 确 定 系 以酷 刑 取 得 的 口供 为 证 据 , 但
关 键词 : 酷刑; 不强迫 自证 其 罪 ; 非法证 据排 除 ; 同步录音 录像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3 ) 0 2— 0 0 1 1 — 0 5
则 的人 法有 可 能成 为一纸 空 文 。 1 . 条款 的责 任 主体 从 新刑诉 法 第 5 O条 的规定 来看 , 不得 强 迫任何 人 证实 自己有罪 的责 任 主体 , 应 为刑 事 案 件 的 侦查
人员、 检察人 员 及审判 人 员 , 如 果上 述人 员 以强迫 的
方 式 收集证 据 , 则其 所 获 取 的证 据有 可 能 因非 法证
、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的立法解读与现实局 限
( 一) “ 不得 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条款的
立 法解读
新 刑诉 法 第 5 0条 规 定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这类 口供 可 用作 被 控施 用 酷刑 者 刑讯 逼 供 的证 据。 ” 联合 国《 公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下称 《 两权公约》 ) 第7 条、 第1 0条亦从保障人权与人道 主义的角度对酷刑的遏制作 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 表 明 了反对 酷刑 的态度 与立 场 。 我国 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 》 虽然 明确规定“ 严 禁刑讯逼供” , 且在《 刑法》 中设有刑讯逼供罪 , 但该
长期 以来 , 酷刑一直是 困扰各 国司法实务部 门 的一大顽疾 , 理论界亦将酷刑遏制作为重点 问题来
研究 , 可 以说 自从 有 了刑 事诉讼 , 人 类就 不停 地在 与
何 理解 这 三种对 策 的立 法含 义 , 如何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执行好这三项规则制度 以使其发挥遏制酷刑 的效
①
《 禁止酷刑公 约》 第 1条对“ 酷刑 ” 定义为 : “ 酷刑” 是指 为 了向某人 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 为 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
涉嫌的行为对他加 以处罚 , 或为 了恐吓或威胁他或 第三者 , 或为 了基 于任 何一 种歧视 的任何理 由, 蓄意使 某人在 肉体或 精神
上 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 的任何行 为, 而这种疼痛或 痛苦是 由公职人 员或 以官方 身份 行使职权 的其他人 所造成或在 其唆使 、 r  ̄ l
原 则 性 的规定 在实 践 中变 得 难 以操作 ,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仍 然屡 禁不 止 。对此 , 2 0 1 2年 我 国新 刑 诉 法 确 立
了三 项遏 制酷 刑 的 主要 对 策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自己有罪” , 从 宏观上体现 了国家对人权 的尊重与 保障 , 在具体维度上则可起到防止和遏制酷刑的作 用 。然而如不能对其准确理解 , 不强迫 自证其罪原
意或默许 下造成的。纯 因法律制裁 而引起或 法律 制裁所 固有或 附带的疼痛或 痛苦不 包括 在 内。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领 导人 员 。《 禁止酷刑公约》 第 1条 就 将 不 得 强 迫 自证其 罪条 款 的责 任 主体 扩 大 到 所有 的公 职 人 员 ,
同时 , 我 国实践 中部 分 职务 犯 罪 案 件 多 先 由纪 委办
新 刑 诉 法 视 野 下 酷 刑 遏 制 的 三 重 路 径
口孙 振
( 中国政 法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2 0 1 2 年我国《 刑事诉讼 法》 的修改 , 规定 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 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
对重大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 , 这些新增 内容之间存在 着紧密的联 系, 每一项又都有各 自的意义 , 共 同架构起 我 国酷刑遏制的三道防线。文章详细研 究新增_ 2 - 4制度的确切含义 , 分析其中立法的进步意义与实施 困境,
据 排 除规则 的适 用 而不 予 认 定 。然 笔 者 以 为 , 该 条
自己有罪 、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及 同步 录音 录像 。如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5
款 的责任主体除上述人员外 , 还应包括相关部 门的
作者简介 : 孙
法学。
振( 1 9 8 7一) , 男, 河 南郑 州人 , 中 国政 法大 学诉 讼 法学 专业在读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向 为刑 事诉 讼
实 自己有 罪 , 从而 减少 侦查 人员 对 口供 的依赖 , 达 到 遏 制酷刑 的效果 。但 是 , 如果 讯 问过 程 中侦 查 人 员 恼 羞成怒 , 进 而殴 打 或变相 殴 打犯 罪嫌 疑人 , 要求 其 证 明 自己无 罪 , 此 种 情 况 下 不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遏
2 0 1 3年 4月 第2 1卷 第 2期
山西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i P o l i c e A c a d e my
Ap r ., 2 01 3
V o1 . 21 No . 2
【 公安法制研究】
2 0 1 3年第 2 期
可知 “ 证实 有 罪 ” 的含 义 应 指 被 指 控 人 的 一 切 不 利
陈述 , 包括供述 、 承 认 和认 罪 。 ② 同 时需 要 指 出 , 不
得 强迫 自证其 罪原 则 的核心 是 不得强 迫 被指控 人 证
案人员 介入 , 而后 移交 检察 机关 , 而依 据新 刑诉 法第 5 2条 的规 定 , 纪委监 察部 门所 收 集 的证 据 材 料 又是 可 以在 刑 事诉讼 中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因此 如 仅 仅将
果, 需 要我 们深 入研 究 。
一
酷刑作斗争。联合 国《 禁止酷刑 和其 他残忍 、 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下称《 禁止酷刑 公约》 ) 第1 条对酷刑作 出了定义 , ① 并在第 l 5条 中
规定 “ 每 一 缔 约 国应 确 保 在 任 何诉 讼 程 序 中 , 不 得 援 引任何 业经 确 定 系 以酷 刑 取 得 的 口供 为 证 据 ,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