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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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90.7.1 10 .5220 )604O
力、 威胁 、 引诱、 欺骗、 违法扣 留、 超期羁押、 精神折磨、 侮辱人格等直接 作用于涉讼公 民人身、自由、 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 据禁止使用 。2规定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 . 不以涉讼公
民没 有 提 出 反对 意 见或 同意 作 为 证据 而 认 定 其 具 有 法律 效 力 。非 法 实物证据 的排除规则: 于非法实物证据应 以无证搜查、 扣押获得 的实 物证据作为排除的标准 : . 1 规定将无搜查证 、 扣押证而获得的实物证
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刑事 诉讼中争议颇多。 随着 诉讼文 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 的增强 , 各 国对 非 法证 据 危 害性 的认 识 日趋 深 刻 , 相继 确 立 了非 法 证据 排 除 并 规则。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典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 民 法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院制 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规则虽已做 出一些规
定, 但是并不全面, 不能适 应司法 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就构建我 国刑 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 据予以排 除, 同时根据客观情况 , 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 一是“ 紧急情况” 我 国目前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现状 下 的例外, 据此 , 在执行拘留、 逮捕时, 遇有紧急情况 , 不另用搜查证进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 看,我 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 行搜查而获得的证据 , 可不予排除; 二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意” 的 为, 宪法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 住宅、 通信 自由和通 例 外 , 即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同意 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法证 据 ” 被 非 可不 予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 特别是 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 , 排 除。2 规定无证搜查 、 . 扣押的实物证据属于相对无法律效力, 即当 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第 3 严禁刑讯逼供和 涉讼公民没有提 出反对使用或同意使用时 , 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 以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 其次 , 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素质 , 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一部无论 从上述条文中不难看 出,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 的效力规 制订多么完善的法律, 都不 能自动地实现 自身的价值, 必须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 就是对非法言 人 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 。 从某种程度上讲, 程序 词证据, 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 民法 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给 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人 人 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 执法部门带来 了许多问题, 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拥有太多的 在 于实践 的问题, 最根本 的做法是提高司法人员 的素质。 侦查人 员处 自由裁量权, 导致各部 门做法大相径庭 。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 中严格意 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承担着证据收集的责任和义务。 切实提高他们 义上 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未建立, 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 的意识水平和思想觉悟, 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 。 同时 原则, 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 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 要配备警力和先进的侦查仪器等 , 以提高效率。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建构[摘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相关程序规定特别是审查程序的缺失或不可操作性导致践行效果欠佳。

从审查主体看,我国“一元式结构”的刑事司法体制决定只能由庭审法官审查。

从审查形式看,适用独立程序审查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看,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新《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标准虽有进步,但要求尚属过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审查主体;审查形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庭对于那些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控方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拒绝在法庭上使用的规则。

该规则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源于美国,后来对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及联合国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生效,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继承和发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

据此,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实际成效欠佳。

其中自身相关程序规定特别是审查程序的缺失或不可操作性是造成上述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审查主体:预审法官或庭审法官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严格分离的“二元式结构”,即法官负责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陪审团则享有对事实问题的裁断权,而且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是在独立且分离的诉讼阶段完成的。

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法官有权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思想在于保证陪审团的心证不受非法证据的污染。

在这种“二元式的结构”下,陪审团能够远离非法证据,事实裁判者的心证在程序上得到保护。

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主要移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因此,采取的是与“二元式结构”相对应的“一元式结构”,即法官既是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者,又是实体问题的裁断者,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重合。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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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这一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该规则确立给侦办案件人员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和困难。

文章在对上述困难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提出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三个方面建议,即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立以及看守机关和侦查机关管理主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困难;解决建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难(一)程序性裁判中的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在针对主诉讼被告人的程序中属于程序性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在这一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是否有效和合法是这个诉讼需要解决的重点。

“谁主张、谁举证” 是普通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大致适用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裁判中,在诉讼中权利遭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起程序性裁判,在诉讼体制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处于被逮捕被羁押状态,如果要求他们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异于法律苛求。

况且由于知识缺乏和侦查的隐密性,哪些是程序违法行为他们也很难知道,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则事实上颠覆了程序性裁判机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赋予了控诉一方。

但是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这就是说,除了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由控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外,被告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主体在提起该项程序时,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苛求”。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

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

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

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

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

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

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

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

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

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

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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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摘要】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群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而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人权,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愈发显得重要。

该文期骥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契机,结合西方法制,对何为非法证据、为何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中相关规定如何、是否存在缺陷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人权2012年3月14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能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一大亮点。

但各种刑讯逼供案件仍层出不穷,引起各界广泛思考到底何为非法证据,为何会如此履禁不止呢?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从世界各国来看,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 [1]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

笔者总结各家之言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1、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预防侦查人员违法,保障个人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证据制度上设立的,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严格限定拥有国家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这是对追诉机关侵犯被告人人权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同时它通过激发人们基于避免使得证据不被采纳的愿望,而自觉地选择不违反宪法的要求。

[2]2、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法官以违法证据定罪的话,其实质就是鼓励侦查人员以自己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去惩治他人的犯罪,这时法院也就参与了和鼓励了警察的非法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导致侦查人员和公民对司法权的蔑视和不信任,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足以动摇整个诉讼制度的权威性,甚至动摇法律的社会性,最终将明显地阻碍诉讼目的的圆满实现”。

[3]三、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一)进步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纳入法条,较以往不仅在本体制度安排上更为科学,而且在程序构建上更加完善。

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详见第53条第1款规定。

2、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提前到侦查和起诉阶段。

详见第53条第2款规定。

这一规定的好处不仅在于及时纠正非法取证行为,而且在于尽可能阻断非法获取的证据同审判人员之间的联系。

3、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和处理三个方面。

详见第55条第1款、第2款规定和第57条规定。

上述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上的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模式、确立了区别和独立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对于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4、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

详见第56条第1款、第2款规定。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实践中让侦查部门就取证过程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做法,客观上也符合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证不能的现实,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施行至关重要。

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规定,使静态的规则与动态的程序紧密结合,必将对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发挥重大作用。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毕竟是一个舶来品,如何真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其功能和价值,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

[4](二)不足l、证据的排除规则适用于非法证据的外延过于狭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非法证据仍被采用作为定案根据,当被告人提出自己的口供系被逼取或诱取时,或者辩护人要求这些事实查清时,即使控方重新调查,但控方往往只是要求侦查机关出具证明,或出庭说明情况,新刑诉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就值得商榷,由侦查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无法真正杜绝相关问题。

而且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规定来看,刑事司法所确立的只是言词证据收集程序和方法之不合法的排除。

它不仅无法涉及实物等其他非法证据,而且即使是言词证据本身内部相关联的言词证据种类、言词证据来源等的不合法因素也无法管领。

例如新刑诉法第53条第1款虽然明确了范围,但范围里并未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形式。

2、实物证据的非法取得之排除内涵不明确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内容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如何界定?这一含糊概念,不利于法官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新法对于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和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对法律规范完整性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

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想(一)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利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如前所述,对非法证据,法院往往是谴责这些违法取证行为本身,但认为只要查证属实,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仍然可以采纳为定案根据。

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普遍从认识论的视角对待非法证据,而没有认识到证据的违法所侵害的是其他更加重要的价值和利益,这正是其主要的理论根源。

无论是立法人员还是司法人员,大都存在这样一种观念:证据只要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有利于客观真实的实现,那么即使它在表现形式、收集和审查等各个环节上确有违法之处,也是可以容忍的。

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甚至实施都构成了严重的理论障碍。

因此,“可以说,不从认识论这一理论困境中解脱出来,不重新为证据法学确立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就无法将一系列科学的证据规则确立在中国证据法之中,也难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

” [5]所以要打破传统观念,跳出程序主义的窠臼,树立新的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观念,是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

(二)从立法上予以完善从法律制度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框架式完善,是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和直接指向。

只有在立法上建立了较为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证据规则。

这项制度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应用,虽然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虽也作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全面。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学习欧美发达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增设专条明确规定它,具体内容可为:“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除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律手续外,不受拘捕、搜查、扣押。

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采纳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而更加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地位。

其次,要从诉讼法上加以完善。

宪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诉讼法对其精神更应进一步具体落实。

1、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增设条文,原则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设立若干例外情形。

具体可表述为:“(1)含有非法因素的实物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非法证据可以采纳:①排除非法证据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或重大公共安全等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②因取证时善意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或因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而将其排除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③非法证据材料为无罪证据的。

”2、关于“毒树之果”的问题,美国实行有例外的排除原则。

我国如何对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十分有限,公安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兼有,业务能力较低,而犯罪率较高的情况下,尚不能将“毒果”纳入排除的范围,否则将导致刑事审判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大大减少,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刑事诉讼法可借鉴英国的做法,明确规定“毒果”只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等条件,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法治进步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中国法治在几代人的探索中已然取得巨大成就,法制体系日趋完善,法治观念亦渐入人心。

然毕竟法治现代化运动兴起时间短,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治建设仍需结合当前国前,大胆创新,果断调整,为中国法治的未来铸写新篇章!【参考文献】[1]陈光中.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159.[2]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5.[3]杨守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政法论坛,2002(3).[4]汪建城.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j].中国法学,2011(6).[5]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6]王京建.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6(8).[7]马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1).[8]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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