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思考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反贪工作

交 流 E X C I - [ A N G E l 政 府 法 制 文 摘 版
讯 问犯罪嫌 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 人采取
明标 准 。职务犯 罪 侦查 中 , 要求 侦查 人 员 提 高依 法规 范取 证能 力 , 牢 固树立 无 罪 推定 理 念 , 在 不得 强迫 任何 人证实 自 己有罪 的前 提下 , 坚持重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不轻 信 口供 的办 案原则 。授 集证 据
既要客观全 面 , 又要依法收集 , 增 强揭露
犯罪、 证 实 犯 罪 的能 力 。
二、 反贪 工作 面 临的挑 战
一
办职 务犯罪 的影 响和挑 战显而 易见 : 一 是辩护制度 的完 善。例如律师辩护 的起 点提 前至侦 查 阶段 ; 持“ 三证 ” 就 可 以会 见 在押犯 罪嫌疑 人 ; 侦查 机关 在第一 次
是理 念上 的挑 战 。当前 , 部 分检
察 人员某种程度上还存在 “ 重打击犯 罪 、
关 技术 侦察权 , 并明确 规定采 取技术 侦 察 措施和秘密侦察措施 收集 的材料在刑 事诉讼 中可 以作为证据 在法 庭上直接使 用 。技 术侦察 措施 主要包 括秘 密录音 、 秘密照相 、 监听 、 检 查等 。技术侦查手段 是世界各 国侦查贪 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 段, 对于强化职务犯罪 侦查 措施 , 巩 固初
点 。侦 查人员 询问证 人 , 除 了可 以在现 场、 证人所 在单位 、 住处进 行外 , 还增 加 了“ 证人提 出的地点” 进行 询问。更加注 重 证人 的意见 表达 , 排 除不必 要 的干扰 和担心 , 保 障证 人能客 观真实 地提 供证 据 。第 四, 增加 了“ 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 和查办案件过程 中收集 的物证 、 书证 、 视 听资料 、 电子数 据等证据材料 , 在刑事诉 讼 中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 ” 的规定 。第 五 , 进 一步明确 了特别重 大贿 赂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 人应 当经侦查 机关许 可 。第 六 , 重 塑 了 监 视居 住制度 , 规范 了指定 居所监 视居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路

2 0 1 4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新刑诉 法背景下检 察机 关加强职 务犯罪 初查工作 的思路
李凌斌
摘 要 初 查是检 察机 关查 办职务犯 罪 案件 的重要 环节 , 是指检 察机 关反 贪 污贿赂部 门、 反 渎职侵 权部 门在 职务犯 罪 立案 前, 对 自己发现 或受理 的控 告 、 举报 等案件 线 索材料 进行 分析 、 鉴别 , 并 对该 线索进行 的秘 密调 查活动 。随 着新刑诉 法 的 实 施, 新刑 诉 法确 立 “ 不得 强 迫 自 证 其 罪” , 同时将辩 护人 介入提 前 至侦 查阶段 , 进一 步促使 检察 机 关正 面接 触被调 查对 象之 前 必须获 取充足 证据 , 而这些 都必 须依赖 高效 、 完善 、 规 范 的初 查 工作 。 因此 , 加 强职务犯 罪案件 初 查工作 在新 侦查模 式 中显
情况 发生 。 实行 讯 问过程 全程 同步录音 录像 制度 , 既有利 于保 证 查工 作的首 个规 范性文 件 。反贪 部 门一方面 要做 好 《 规 定》 的落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 身权利 , 也有 利 于降 低办案 风险 , 还 可 以防止 犯 实, 使初 查工作在 程序和 实体上 符合 法律 的要求 ; 另 一方面 , 要在 罪 嫌疑 人在 庭 审过程 中翻供 以及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被不 当利 用 初 查工 作 的精 细 化上下 功夫 , 用理 性化 初查取 代 经验型初 查 。 科
得 尤为 重要 。
关键 词
新刑 诉 法 检 察 职务 犯 罪 初 查 作 者简 介: 李凌斌 , 浙 江省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污 贿赂局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刑诉法修改后的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诉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本文通过分析反贪侦查实践中面临的困惑和难题,积极汲取新修订刑诉法的合理内核,大胆探索合乎规范、操作性强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线索管理;话单分析;电子证据一、以往反贪侦查中遇到的困惑与难题(一)办案难度不断加大反贪干警经常在办案中会出现这样的困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法越来越高明,证据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制造种种假象、烟雾,乃至伪造、篡改、毁灭证据,让侦查人员无处下手、无从查起。
(二)线索资源逐年减少传统线索管理来自于来访、来信举报多,大多属署名举报,很多利害关系人举报的线索可信度较高。
传统模式下,进入到控申部门的管理体系线索才有较为规范化的管理,侦查中收集的线索并未规范。
(三)犯罪嫌疑人找寻难度大反贪初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位置确定经常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以往的“蹲守”式早已满足不了现在办案的需要,且费时费力,最终也不一定能成功找到犯罪嫌疑人,刑事效率的要求也迫使反贪侦查工作在这一块必须加快推进。
(四)信息资源掌握不尽人意反贪侦查工作一般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如果事前与这些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话,好多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就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但目前这方面的沟通交流尚不理想,给案件的侦查带来较大阻力。
二、新修订刑诉法之于反贪侦查的助推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范围、程序与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反贪案件侦查中,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明确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立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之初探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之初探[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上都有了重大的改进,对今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影响;对策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一)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规定修改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还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这些都将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辩护制度规定修改的影响一是辩护制度的修改使侦查难度的系数加大。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
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
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二是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
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
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
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关于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的分析

侦查 措施 。【 1 】 在此条文 的指引下 ,反贪工作的进展就会变 得 比较顺畅 ,即使是 员在与律师打交道时总是不 自觉的将其归为对立面 ,因此对律师始终持有偏见 。
隐蔽性强 、科技含量 高的犯罪手段也逃不 过侦查部 门的法 眼。检察人员可 以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 ,侦查人 员不 应该担心此项规定会 对其 运用 技术手段犯罪 案件的时候 同样利 用侦查 手段实现侦查 与反侦查的较量 ,这 工作产生阻碍 ,而是 应转变观念 ,摒弃对律师 的敌意 ,本着开诚布公 的态度与 样 为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 了有利 的保障 。 2 . 1 . 2 刑事强制措施 的条件放宽
刑 事 诉 讼 法 反 贪 工 作 机 遇
新刑诉法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用证据来 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罪行 ,在
要求。本文在分析新刑诉 法给反贪 工作带来机 遇和挑战的基础上 ,提 出了未来 需要开展 的_ T - 作举措。
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正式施行 ,自 施行 以来 引起 了社会 没有证据 或证据 是非经过合法程序 搜集 的都不能逼迫嫌疑人 或被 告人承认 自己
反贪局的工作人 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 侦查权的时候应该始终 贯彻落实 刑诉法 明确 的保护人 权的理念 ,在侦查 的整个 环节中都要秉承 “ 疑罪从无 ”的 人周旋 的过程 中,要讲 求策略和方法 ,切忌 急躁 ,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逼迫犯
3 . 2 正确发挥律师 的作用 律师就是一种职业 ,一种谋生的手段 ,其作 用就 在于为具有独立法 律人格
新刑诉法下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一
得 的言词证 据将 彻底 予 以排 除 。收 集物 证 、书证 不符 合法 定程 序, 可 能严 重影 响司法 公正 的, 应当予 以补正 或者作 出合理解 释 ;
、
贿 赂犯 罪证 据的特 点
贿 赂犯 罪的证 据和一般 的证据一样 , 具有 客观性 、 关联性 、 合 不 能补 正或 者作 出合 理解 释 的,对 该证 据也 应 当予 以排除 。因
案件 的突 破 难度 也随 之加 大 。作为 案件 灵魂 的证 据 的收集 和 固
定对 于这 类 案件而 言 显得 尤为 重要 。新 刑诉 法在 证据 制度 方面 重要 。 贿 赂犯罪 证据 主要靠 人来 提供 , 然而 要获 取人 的 口供 并非 两个 证据 规定 ” 的内容 , 第5 4条 的完 善 , 对贿 赂犯 罪 案件 证据 的收集 和 固定的要 求更 加严 格 , 侦 易事 。新 的刑事 诉讼法 吸取 了“ 查人 员在实 践中应 加深对 新刑 诉法 的理 解 , 提 高适应 新刑诉 法 的 规定 了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的适 用 范围和适用 结果 , 刑讯逼供 所获
法 性 的一般 属性 , 除此之 外还 有 其 自身的特 殊性 , 正是 由于这 些 此 , 侦查人 员要进 一步规 范办案 行为 , 改变传 统的办 案观念 , 刑诉 特性, 影响着 贿赂 犯罪 证据 的收 集和 固定 。
( 一) 单 一性
法第 5 O条规 定的 三种情 形“ 威胁、 引诱 、 欺 骗” 一定 要着 力避免 。 还 有就 是“ 其 他非 法方 法” , 也要 明晰 并避 免, 从 检察 实践看 , “ 其
▲ { I } l J 占 缸 金
2 0 1 4・1 ( 中) ◆ 司 法 天 地
论贿赂犯罪侦查思路

Legal Sys t em A nd Sode t y论贿赂犯罪侦查思路何文雄摘要本文从探索和把握贿赂犯罪的规律入手,谈了对贿赂犯罪侦查思路的看法,认为应掌握好侦查谋略,注意区别对待行贿人,受贿人,注重初查,拓宽案件突破口,综合运用各种技侦手段,做好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思路侦查谋略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重点之一,而且近年来贿赂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贿赂案件比较普遍的是“一对一”犯罪,犯罪的隐蔽性极强,都是“一对一”的证据,证据难以固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只要行贿、受贿其中一方不供认,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而且贿赂案件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职位、较高的智力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比较广泛的关系网,有较强的反侦查手段和措施,这为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突破增JJ u了难度和阻力。
所有这些,仅凭以往的通过查账或者单纯地围绕线索所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询问,以求获取有力证据、突破案件的方法,已经较难达到证据确凿、充分这一要求,如何在贿赂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做好案件的侦查工作,应该引起所有反贪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索。
一、整体策略上,应探索和把握贿赂犯罪的规律第一,行贿犯罪的证据有规律可循。
“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注重间接证据、组合证据、再生证据的收集是制服行贿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
间接证据足不能直接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贿赂犯罪事实的证据。
”国行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就是贿赂款的送和收,这一事实直接证据较少,但只要收集能形成证据锁的间接证据仍然可以认定贿赂的事实。
如行贿人向第三人提及送钱情况,受贿人跟家属讲到为行贿人谋利情况,或将受贿款交给家人或存入银行,再或者行贿人由银行提供行贿款的情况;再就是当多个行贿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情况时,多个行贿人之间必然进行商量,且大多数合伙人对行贿金额都记了帐,行贿人从收贿人处得到的非法帮助和得到的便利条件都是行贿犯罪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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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一
定程序 ,可能严 重影响司法公正 的 ,应 当予 以补正或者 侦查 ,试 图逃避刑事责任 。因此 ,侦查 部 门在贿赂案件 作 出合理解 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 出合 理解释 的,对该证 的侦查 中 ,争 取行 贿人 配合 的空间 被压 缩 ,难度 在加
据也应 当予 以排除 。此规定有利 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 法 大。对行贿人突破不 了 ,相应 的受贿人的有关证据就难 行 为的发生 ,同时对侦查取证 工作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门的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 是否有罪 、什 么罪名 、如何
量刑 等 ,均要 由侦查部门通过合 法程序 取证证 明。
( 三 ) 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新刑诉 法给 贿赂犯 罪侦 查工 作带 来的
新 变 化
证据是诉讼 的核心 。新刑诉法第 五十 四条规定 了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适用范 围和适用结果 ,刑讯 逼供 所获
人 权相 统 一 的法 律效 果 ,是 职 务犯 罪 侦查 部 门 当前 面 材料 ”。 临 的重要 课题 。从 浙江省职务犯 罪数据来看 ,2 0 1 0 年贿 ( 二 ) 不得强迫任何人 自证其罪 赂犯 罪案 件 占全 省整个 职务犯 罪案 件总件数 的7 8 . 1 %, 2 0 1 1 年 为7 4 . 4 % ,2 0 1 2 年 达N 8 1 . 3 %。贿赂犯 罪侦 查无
的工作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 ;贿赂犯 罪 ;侦查工作
中图分 类号 :D 9 1 5 . 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3 ) 0 3 — 0 0 5 1 一 ( 0 5 )
D O1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3 . 0 3 . 0 1 1
全 国人大 五次会 议表决通 过 。2 0 1 3 年1 月1 日新刑事诉 讼 ( 一 ) 律 师会见 权进一 步扩大
法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 更好地适应 了我 国经济社 会发展
其主要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 了侦查 阶段
形势 ,对 于有效惩治犯 罪 、保障人权 、维护社会 和谐稳 律师作 为辩护人享有 “ 三不 ”会见权 ,即 “ 不经批准 、 定具有重 大意义 。新刑 诉法在证据 、辩护 、强 制措施 、 不 限时间和次数 、不被监听 ” ;二 是规定 了侦查 阶段辩 侦查 、审 判及执行程序 等制度方 面的完善 ,也 给检察机 护律 师享有充分 的取 证权和 申请取 证权 ,将取证权 和 申 关惩治职 务犯罪工作 带来 了机遇 与挑战 。如何 更新既有 请取 证权从审查起诉 阶段提前 至侦查 阶段 ;三是规 定 了 观念 ,如 何调整工作 思路 ,如何更 好地适应新 刑诉法对 审查 起诉 阶段辩 护律师全面 的阅卷权 ,阅卷范 围从 之前 职务犯 罪侦查工作 的新要求 ,从 而实现打击犯 罪与保 障 的 “ 诉讼文 书和技术性鉴定 材料”扩大为 “ 本 案的案卷
刑 事诉 讼 法是 规 范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基 本法 律 ,关 查模 式要实现转 型升级 ,侦查部 门必须先认清新刑诉 法 系到公权力 的配置与私 权利 的保 障 ,素有 “ 小 宪法”之 实施 后侦查工作 面临的新变化 ,才 能明确推进一线侦查
称 。2 0 1 2 年 ,经过 三次审议 ,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 工作 的方 向。新刑诉 法实施后贿赂 犯罪侦查工作 面临的 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决定 》于2 0 1 2 年3 月1 4日经 十一届 新变化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 面 :
疑是 当前 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工作 的的重 中之重 。由于贿 赂犯罪 的原生物证 、书证较少 ,犯罪手段 又很 隐秘 ,所 以案件 突破难度也较 大 。本文将 以贿赂犯罪 侦查为着重 点 ,对一线侦查工作进行一些 思考 。
一
新 刑诉法第 五十条规定侦查人员严禁刑 讯逼供和 以
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 ,不 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 “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 ”与刑法 “ 无 罪推定 ”的法律原则相一致 ,进一步强调 了侦查部
2 0 l 3 年6 月 第2 3 卷第 3 期
上海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J un. , 201 3 V0 1 . 23 N O. 3
新刑 诉 法视 野下贿 赂 犯 罪侦 查 工作 的思考
陈 海 鹰 , 张 晓 峰 , 万 林 玲
( 浙江省 丽水市人 民检察 院 , 浙江 丽水 3 2 3 0 0 0 )
摘
要 :新刑 诉法在证据 、辩护 、强制措施 、侦查 、审判及执行程序等制度 方面的完善 ,也 给检 察机
关惩 治职务犯 罪工作带来 了机遇与挑战 。面对 新刑诉 法给贿赂犯罪侦查 工作 带来的新 变化 ,以及 一线侦 查 工作 中所遇到 的新 问题 ,要 实现贿赂犯 罪侦查模 式转型升级 ,侦查机 关必须找 准着力点,综合做好各 方面
( 四) 侦查人 员出庭规则 由非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衍 生 的刑诉 法 第 五十七 条 规 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 明证 据收集的合法性 的 ,人 民
新 形势既带来新 挑战 ,更带来新 机遇 。贿赂犯 罪侦 得 的言词证据 将被彻底排 除。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4
责任 编辑 :陈
汇
作 者简 介 :陈海鹰 ,男,浙 江省 丽水 市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长 ;张晓峰 ,男,浙 江省 丽水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局 政委 ; 万林玲 ,女 ,浙 江省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局 正科级助பைடு நூலகம்检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