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分析
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方面的影响

尚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摘要:我国新的《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推广实施,对于反贪侦查程序方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为此应提升证据制度力度;加强侦查措施。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监察机构;影响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3)12-0097-01收稿日期:2013-10-10作者简介:尚春(1984-),湖北随州人,干警,研究方向:职务犯罚侦查。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方面的挑战(一)侦查难度加大辩护制度的修订,造成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
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的强迫自证其罪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
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取证阻力加大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
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
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三)犯罪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大部分犯罪的根源,这在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影响极大。
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四)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其形式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抓住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机遇,推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两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方面的机遇(一)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将要全面转变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正确对待上级机关的考核。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

的 罪 名 缩 减 至 l个 ,仅 限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2 员的贪污贿赂案件 ; 次新刑法第9条 、 其 3 9 条 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于< 4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9 条 第 2 的 解 释 》 “ 第 3 款 和 两 高 ” 司 法 解 释 对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明 确 界 定 ,将 原 由 检 察 机 关 管 辖 办 理 的 国有 资 本 控 股 、参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人 员 犯 罪 案件 .缩 小 至 纯 国 有 单 位 或 国 家 委 派 或 国 家委 托 经 营 国有 资 产 的 人 员 的 职 务 犯 罪案 件 。 外 在 具 体 罪 名 中 。 另 司法 解 释 也 对个 别 罪 名 的犯 罪 构 成 作 了 进 一 步 明确
限制 。如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挪 用 公 款 罪 中“ 个 人使用 ” 归 的情 形 明 确 规 定 为 3 种 情 形 , “ 公 款 供 本 人 、 友 或 者其 他 即 将 亲 自然 人 使 用 的 ; 以个 人 名 义 将 公 款 供 其
急 于 去 查 , 于 缺 乏 足 够 的分 析 和 准 备 . 由 又 不 讲究 方 法 和 策 略 , 结 果 可想 而 知 。 其 还有一些 侦查 人员 主观上不 重视 初查 . 初查计划 犹如法 律文 书一样 格式 化 , 针 对性 不 强 。只 是 为 了应 付 程 序 、应 付 领 导 , 不是用作对初查的指导和约束 。 而 更 有一 部分 人 保 密 意 识 、 律 意 识 不 强 , 纪 从 而使初查对 象有 了规 避法律 的时 机 , 最
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问题浅析

有 较 好 的 心理 素 质 和 较 强 的 应 变 能 力 ,而且 在案 发后 往往 通 过 各
种 关 系 四 处 活 动 给 查 案 带 来 极 大 干 扰 三 是 反 贪 侦 查 的 执 法 环
越 来 越 大 , 会 危 害 性 越 来 越 大 社 社 会 影 响 巨 大
的主体 为 国家工 作 人 员 , 地位 高 、
社 会 关 系 复 杂 、 动 能 力 强 , 仅 活 不
侦查 手段 滞后 。在 日趋激 烈 的侦
查 和 反 侦 查 斗 争 中 , 许 多 关 键 证 J 据 无 法 取 到 。 三 是 侦 查 人 才 的 培 养 、 理 和 使用 机 制不够 健 全 , 管 侦
j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侦 查 团 队 进 行 。 因 此 , 要 在 科 学 规 范 办 案 流 程 的 基 础 上 , 化 侦 查 资 源 配 置 , 力 推 优 大
身 份无 法确 定 , 致 主 体认 定 难 。 导 《 法 》 改 后 , 务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修 职 主 体 基 本 上 限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J 才 特 别 是 高 水 平 的侦 查 专 家 , 侦
查 骨 干 队伍 也 不 够 稳 定 。
查取证 过 程 中 , 自案发 来
单 位 的 阻 力 增 大 ( 些 单 有
位 往 往 以 内 部 行 业 规 定
为 由 不 予 配 合 调 查 ) 干 、
案 件 都 是 靠 干 警 摸 底 排 查 发 现
的机 制 。 反 贪 举 报 中 心 成 了 简 单
的“ 发 室 ” 办 案人 员还 不 能 自 收 。
反贪调研报告

反贪调研报告反贪调研报告反贪调研报告是对反贪情况进行搜集、分析和总结的一种报告。
本报告旨在了解当前反贪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本次调研主要包括反贪力度、反贪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反贪力度1. 没有人贪不能腐的坚决决心。
实行严厉的反贪政策,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管大小官员,一经发现贪污行为,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绝不手软。
2. 健全反贪体系。
完善反贪部门的设立和人员配置,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全面加强对贪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二、反贪成果1. 增加了贪污犯罪的抓捕和定罪率。
近年来,通过反贪力度的加大和体系的健全,贪污犯罪的抓捕和定罪率得到了大幅提高。
2. 提高了社会的公信力。
通过严厉打击贪污犯罪,树立了正义和公平的形象,增加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反贪工作仍存在滞后。
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反贪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主要表现在相关部门对待贪污犯罪的态度不够坚决,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手段。
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贪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2. 部分地区贪污犯罪仍然猖獗。
虽然反贪力度加大,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贪污犯罪的现象,且数量不少。
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这些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加大力度,明确责任,严厉打击贪污犯罪,形成工作合力。
3. 贪污犯罪线索的获取仍存在困难。
由于一些贪污犯罪分子利用了新的科技手段,线索获取变得更加困难。
建议:相关部门应增加科技投入,提升科技手段的效果,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反贪工作的科技含量。
综上所述,在反贪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为了全面打击贪污犯罪,应加大反贪力度,健全反贪体系。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加对贪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贪污犯罪的科技投入,加强线索获取和调查分析的效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一个廉洁政治和社会环境。
试论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论文.doc

试论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论文论文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易其稿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对原刑诉法在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技术侦查、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等重要环节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克服该次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困境是司法界尤其是反贪一线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本次是第二次修改,从修正案草案来看,本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50%,应当是一次“大修”。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然受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整体来看,既带来了机遇,也给侦查机关带来了挑战。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唯有积极应对挑战,化挑战为机遇,才能促使自身工作水平有新飞跃,进而切实履行起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明确规定拓宽了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侦查途径首次引入技术侦查是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的新的机遇。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在以往并非无法可依,只是依据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现存的法律规范只赋予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的发展态势,职务犯罪嫌疑人各种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升,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群众反映越发强烈,社会形势比较严峻,胡锦涛主席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但是由于侦查工作体制的僵化和侦查技术的落后,以及实际工作中侦查队伍人才结构不稳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瓶颈,仍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境地,同法律的精神要求、党的要求以及人民的期待仍有差距,难以顺利长远的发展。
经过基层调研,整合出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几项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主要的原因,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长久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初查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
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
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
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
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
关于加强基层反贪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州
关于加强基层反贪工作 的几点思考
曹惠芬
江苏省徐州市铜 山区人 民检察院
摘要 : 新 刑 诉 法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技 术 侦 查 使 用权 、 延长 了 对等的办案模式 已不能适应新 刑诉 法的要求 ,依靠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的时间, 这给反贪工作带来 了机 遇。 然 而新的证据制 查 办 窝 串 案 的 可 能性 不 大 。 度、 辩护权 的扩张对反贪工作也带来 了挑 战。 只有转 变执 法理 三、 转变理念 , 适应新 刑诉 法的实施 念 ,重视 初 查 工作 ,强化 证 据 意 识 才 能 不 断促 进 反 贪 工 作 发 是转 变执法理 念 , 切实保障人权 。长期 以来 , 反贪工作 展, 适 应 新 时期 反 腐 倡 廉 的要 求 。 存 在重 实体轻程序 、 重效率轻规范 、 重 打击轻 保护的问题 。新 关键 词 : 证 据 制 度 辩 护权 初 查 信 息化 刑诉 法强化了对 犯罪 嫌疑人 的人权保 障。通过学习和 岗位培 训, 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精神 , 反贪 干警 必须 牢固树立人权保 新刑诉法 已于 2 0 1 3 年 1 月 1日起正式实施 , 这对反 贪工 障理念 , 准确把握其操作技巧。 自觉更新执法理念 , 依法行使 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执法规范化 、 队伍建设专业化 的机遇 。 如 侦 查 权 , 坚 决 避 免 违 法 行 为 的发 生 。 何转 变理念 、 抓住机遇 , 切实有效 的提升反贪 侦查 能力 , 是 当 二是强化初查工作 ,转变侦查理念 。注重办案重心的前 前反贪部 门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 移, 善于经营线索 , 提高成案率 。尽量通过秘 密的外围调查获 新刑诉法给反 贪工作带来的机遇 取被调查人 涉嫌犯罪 的可靠证据 ,在立案前 要对案件 的整个 是 明确赋予 了检察机关查办重大案件时可 以使用技术 证据链做 出谋划 。 进一步规范取证方式和执法行 为 , 增强证据 侦查措施的权力增强了办案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 意识 , 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在实践 中 , 部分人认 为应鼓励 风险 侦查部 门长期期待解决的问题 , 虽然检察机关 暂无 执行 权 , 但 决策 、 允许立案后再撤案。笔者认为 , 虽然风 险立 案是办案 中 侦查手段 的拓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 以来 自侦案件 不可避免 的情况 , 但对此应持谨慎态度 。如果撤案数量大 , 不 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 。 仅会影 响反贪部 门的威信 , 还会 给嫌 疑人错 误信号 , 扩大侥 幸 二是延长 了传唤 、 拘传为办案争取 了宝贵 的时间 。 刑诉法 心 理 , 增加办案难度。 延长 了强制措施的时间 ,这是 立法机关 考虑到办案机关 当前 三是牢 固树立证据意识 , 提前全 面审查案件合法性 。 新刑 的突出问题做的修改 , 适应 了实际办案的需要 。 诉法对 证据制度 的完善要求反贪 干警必须强 化证据 意识 , 树 三是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 的修 改和完善适应 了办案 的现 立全 面、 全程 、 严格 的规范执法理念 。加强办案制 约 、 引导 , 如 实需求。首先 , 电子数据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 , 对于 固定犯 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成立反贪案件审核小组建立证 据预审机 罪证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 , 行政机关收集 的书证 、 物证 制等 , 做到侦查 与审查并重 。 在证据 的取舍性 、 规范性 、 合法性 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刑 事诉讼证 据使用 , 有助于提高 办案 效率 , 上做 出引导 , 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 , 树立 以证 据为中心的 节约司法资源。 . 办案观 。 严格执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 加 强内部监督 。严格执行 四是规定的对逃 匿、死亡 的犯罪嫌 疑人 违法所得的没收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 、悔 过书 程序为及时挽 回国家损失 、维 护社会公 平正义提供 了法律依 等 。 据。把人 的问题 与财产 的问题分开来处理, 对及时挽 回国家经 四是抓住机遇 , 充分利用刑诉法赋予 的侦查权 。 能不能充 济损失 、 维护 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 符合 人民群众要 分利用好刑诉法赋予的权力 , 关系 到办案 的质量和成效 。 虽然 求严惩职务犯罪的心理 预期 。 拘传 、 传 唤特 殊情形下延 长至 2 4小时 , 但 能否摆 脱 以往使 用 二、 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 的审讯模式 、 如何 利用 好这 2 4小 时突破 是新 的证据制度给传统 的办案模式带来 了挑战。传统 案件仍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刑诉法赋予 了检察机关使用 的办案模式往 往是 “ 由供到证 ” , 主要依赖于行 贿受贿 双方 的 技术侦察 的权利 , 但 是没有赋 予执行权 , 如何有效利用 这一侦 言词证 据和其他 间接证据 的佐证 。新刑诉法 在严 禁刑讯逼供 察手段也是需要在实际 中探索 的问题 。对于指定居所监 视居 的基础 上 , 增加 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己有罪的规定 , 明确 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应改变以往利用监视居住 突破 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这对 办案人 员提出 了更高 犯罪嫌疑人 口供 的办案模式 , 重心放 到再生证据 的收集上 。 的要求 , 对传统的审讯模式带来 了很 大的挑战。 这可能会使犯 五是科技强检 , 加强信息化 引导侦查改革 。 以往利用技术 罪嫌 疑人 的侥幸 心理放大 , 拒绝 回答 相关 问题 。 在其他证据缺 侦查手段的主要作用是定位பைடு நூலகம்抓捕 ,这 已不能适应新刑诉 法 乏的情况下 , 犯罪 嫌疑人坚守 “ 零 口供 ” 很大 程度上能逃 避法 的要求 。 在办案透 明度增加 、 信息不对等情形发生改变的情况 律 的制裁。 下, 非 口供证据 的地位 和作用逐渐 凸显 , 侦查技术手段 在办案 二是辩 护权 的扩张增加 了侦查难度 。新刑诉 法明确 了犯 中也会发挥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 加大技术装备 的投入 , 充分 利 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 可以委托辩护人 ,完善 了辩 护律师会见 用技术侦查手段 , 减少对单纯 口供 的依赖 。 有效运用信息查询 和阅卷 的程 序等 。律师介入侦查 ,为犯罪嫌 疑人 提供 法律咨 系统 、 话单分析 、 测谎技术等侦察手段 , 实 现信 息引导侦查 , 在 询, 分析犯罪嫌疑人所交代事情 的法律性 质和后果 , 为犯罪嫌 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最大程度的获取 证据 ,减少证据变化 的可 疑人 提供有利 于 自己的供述模式 ,可能会增加犯 罪嫌疑人的 能 性 。 侥幸心理 , 使其心理产 生动摇 , 拒不交代及翻供 的可能性大大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 , 打造专业 的人才 队伍 。 有 针对 性的开 增加 。 展 培训 , 提高干警 的初查能力 、 在不得 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 三是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的规范使用 限制 了传 统的突破案 罪的情况下的审讯能力 、 运用科技侦查设备 的能力 、 利用信 息 件方式 。为 了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或是 为了获取 口 侦破案件的能力 。 通过开展侦查人员模拟 出庭练兵活动 , 应对 供, 在实际操作 中 , 普遍存 在执行监视居住不规范 的情况 。新 新刑诉 法实施后 可能出现 的问题 。 建立岗位轮流制度 , 定期选 刑诉法 除了限定 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外 ,还重 申执行 地点 派反贪干警 到公诉 、 侦查监督等相关部 门进行学 习锻炼 , 在 实 和执行监督 的主体 。 以往依赖监视居住获取 口供 、 制造信息不 务工作 中提 高审查证据 、 把握全局 的能力。
反贪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反贪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杨小炎【摘要】反贪工作是检察院工作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职责。
当前反贪工作面临着困境,如案件线索减少、举报成案率低、初查阶段搜集被调查对象的信息面临的困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等。
反贪干警应通过网络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转变侦查模式,从而大大提高案件成案率。
%Anti-corruption work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procuratorate .It undertakes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for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duty crime and promoting anti -corruption .At present ,the anti-corruption work is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fewer caseclues ,low rates of established cases by reporting ,collecting the information of the object of investigation in 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stage , and influences on anti -corruption work by law-yers’ intervention in investigation stage .Anti-corruption police officers should intensify propaganda by means of the network and change investigative mode so as to increase the rates of established cases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3页(P48-50)【关键词】反贪工作;举报线索;侦查模式【作者】杨小炎【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36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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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的分析
摘要:新刑诉法中对检察院反贪局的反贪工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随着学习新刑诉法的深入,我们的反贪工作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要求。
本文在分析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需要开展的工作举措。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机遇
1.前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受到热议。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在众多法律条文中地位突出,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保障刑法能够公平公正的落实的程序法。
其用条文的方式规定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律师等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所有诉讼过程的参与人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使正义得到伸张,法律权威得到维护。
在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中有很多条文和规定是与检察机关紧密相关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的学习刑诉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的体现刑诉法中所强调的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身作则的维护程序公正。
2.新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的保护来体现对人权的重视,其中包括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提前、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等规定。
对于新刑诉法的一些进步我们在感到欣
慰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对我们所从事的反贪工作的影响。
清楚的认识到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既避免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又可以践行法律的公平公正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2.1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
2.1.1技术侦查权的明确赋予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技术侦查权一直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这使得检察人员在面临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搜寻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新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是对技术侦查权的法律条文空白的一个新的填写,其条款中规定对于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案件及利用职务便利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如果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那么在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之后方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在此条文的指引下,反贪工作的进展就会变得比较顺畅,即使是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犯罪手段也逃不过侦查部门的法眼。
检察人员可以在运用技术手段犯罪案件的时候同样利用侦查手段实现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这样为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2.1.2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放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目的在于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从
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 针对强制措施,新刑诉修改有两个方面的改进:其一,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其二,对监视居住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另外,关于监视居住方面的行使方式,刑诉法规定可以采用电子监控等设备进行监督,从而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处进行不法活动。
对于不适合在家里进行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还可以经过批准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修改,可以看出新刑诉法提供了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空间,反贪工作人员应该准确的把握此种有利条件,更加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案件。
2.2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2.2.1律师的介入反贪案件的时间提前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即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够介入到司法程序中,享有会见当事人、阅卷权等权利,反贪案件也不例外。
面对这一规定对于反贪工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对反贪案件侦破的难度。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极易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串供,从而令反贪工作陷入僵局。
2.2.2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在没有证据或证据是非经过合法程序搜集的都不能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
[3]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际上的惯例,也是维护人权的又一例证,但是无疑对反贪工作的突破性进展设置了重重障碍。
2.2.3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人员不仅有责任搜集证据,还承担着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其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搜集的证据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得来的,那么这个证据便要排除,不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所以反贪工作人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质量和程序的合法性,否则所搜集的证据是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
3.反贪局应对新刑诉法规定的工作举措
面对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反贪工作人员不能消极待命,而是应该把握局势,顺应社会需求的对工作进行调整,从而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试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心得从注意侦查的方式方法、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充分行使技术侦查权、学习贯彻好新刑诉法四个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3.1注意侦查的方式方法
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应该始
终贯彻落实刑诉法明确的保护人权的理念,在侦查的整个环节中都要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凡事都要用证据说话,不能凭空臆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在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的过程中,要讲求策略和方法,切忌急躁,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3.2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就是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其作用就在于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了解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
之前侦查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时总是不自觉的将其归为对立面,因此对律师始终持有偏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侦查人员不应该担心此项规定会对其工作产生阻碍,而是应转变观念,摒弃对律师的敌意,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与律师进行沟通。
只有以身作则的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和代理权,才能赢得律师的尊重,从而保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有序的环境下得到处理。
3.3充分行使技术侦查权
技术侦查权的赋予为反贪工作提供了便利,并使反贪工作人员的行为变得正当化及合法化,因此工作人员在对嫌疑人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侦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侦破犯罪行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持好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
3.4学习贯彻好新刑诉法
法律条文是晦涩难懂的,而对于法律案件来说要想做到用法律解决问题就必须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才能做到让法律成为为我们服务的工具,为我所用。
对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要潜心研读,将每一个条文都钻研通透,避免因为对条文的错误解读而导致不可弥补的失误发生。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反贪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侦查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把握好刑诉法为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面对挑战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相信在我们与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将会逐步完善诉讼引导侦查工作的机制,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用实际行动规范执法方式和理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郭二克. 浅析反贪工作的机遇和挑战[j].今日湖北2012,10(10):81.
[2]方炀城.谈谈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如何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2,10:175.
[3]范江波.新刑诉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机遇及对策[j].商情,2013,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