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某保险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某保险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

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机制引才、制度用才、环境留才、培训育才”的人力资源方针,明确招聘工作流程,规范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促进公司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构建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依据人才需求状况和用人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招聘工作。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总公司的领导下完成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的制定以及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支公司。

第二章招聘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如员工离退休、部门间员工的配置调动、重要岗位人才储备等,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人才储备计划。人才储备计划应注明缺员岗位名称、定员现员情况以及需求人数、性别、年龄、学历、到岗日期要求,并注明需求理由。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单位、各部门定员定编情况和工资总额计划对增员申请逐项审定,综合平衡,编制的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工作应该按照总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设定及人员编制计划开展招聘工作,原则上不可突破人员编制,如确实需要增加编制必须经过总公司审批;

第八条招聘工作应以业务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以胜任具体岗位职责为依据,并结合其他招聘标准和公司的经营理念实施。

第九条应聘者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本科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但应届毕业生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总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特殊情况下可录用重点大学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并且在报到时应当提交报到证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必要证书原件,不能同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及其他必要证件的的,公司不予录用。

年龄40岁以下,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无违法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史,以入司体检结果为准;

无特别不良嗜好。

第十条用人部门必须根据年度编制计划招聘新员工,并结合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并提交相关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格式见附件一)应明确聘任要求和标准,如工作经验、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等,并由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分别留存;

各级招聘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应对招聘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招聘流程必须严格按遵照规定执行,对超权限和特殊事项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司后应当培训,培训按照公司培训方案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新员工入司后的跟踪培养制度,试用期间各用人部门应指派专人对新人进行指导及在岗培训,试用期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按时转正或不予录用。

第三章招聘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方式可以分为招聘外部招聘和内部招聘。外部招聘主要有校园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网络招聘、猎头招聘等方式。

第十四条校园招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应届毕业生,主要适用于公司大规模集中招聘,为公司发展储备人才。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招聘为大学生毕业生就业高峰期后公司主要的人才招聘方式,招聘对象为有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网络招聘是为适应公司临时用人需求,为尽快补充人力资源缺口的招聘方式,同时也可作为公司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渠道。

第十七条猎头招聘主要面向公司急缺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通过猎头公司有针对性地猎取人才。

第十八条内部招聘是面向公司在册职工,本着自愿、允许的原则通过考核面试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外部招聘的基本流程为:

发布招聘信息:事先与有关用人单位、部门人员联系,发布公司人才需求信息。

收集应聘者信息:应聘者填写应聘表,提交个人简历、自荐书、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初选: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者的个人简历以及与应聘者的初步交流,对应聘者的基础素质以及个人能力进行评价分析。包括观看其仪表言行,询问基本情况和求职意向,做出初步选择意向后通知应聘者参加进一步面试。

测验:通过技能知识测验,评估求职者适应工作的能力,包括文化、业务知识考试、操作技能测验。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品德、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稳定性等。在招聘专业性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时,应有公司专业技术权威人士和用人部门相关技术人员一并参与面试。面试评委根据应聘者现场表现当场打分,面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汇总面试成绩。

个人资料审查:人力资源部对拟录用人员工作经历、学历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应聘者求职资料准确无误。

决定录用:人力资源部根据录用标准和笔试面试成绩提出录用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体检:确定拟录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十条内部招聘的基本流程为:

发布招聘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在内部招聘一周前予以发布,各部门、各分公司在接到招聘信息后,应及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

应聘者报名:所有符合拟聘岗位要求者,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均可报名应聘。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汇总报名人选,及时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测试:内部招聘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技能水平是否胜任新的岗位。测试方法同外部招聘测试方法一致。

确定聘用人选:最终聘用人选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测试结果并与原单位协商并报相关领导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内部符合招聘职位要求及表现卓越的员工给予优先晋升的机会,其次再考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先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应聘者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与应聘岗位的匹配程度;

通过初审,人力资源部将符合招聘要求的应聘者材料移交给用人部门,并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和用人部门共同确定初试名单;

用人部门也可向人力资源部推荐候选人,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确定初试名单。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着重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如外表气质、语言表达、沟通协调、思维反应、工作经验、求职意向、相关技能、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审核;

用人部门着重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进行审核,并对应聘者能否胜任目前工作做出认定,最终共同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第二十四条在初审合格名单确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通知通过初审的人员参加笔试或技能测试,笔试或技能测试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知识、文字能力、案例分析、文档设计、三分钟演讲等,各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灵活确定测试形式。

第二十五条通过笔试或技能测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或用人部门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为保证面试的公正性,面试人员应在面试结束后,及时填写面试意见表(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面试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应聘总公司部门及分公司助总(含高级专务)以上的人员,由总经理室讨论确定是否录用;

应聘特殊专业人才或重要岗位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试,汇总复试意见上报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讨论确定是否录用;

其它应聘人员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复试,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岗位的应聘者组织外调(具体情况由分管领导决定);

外调的形式包括到应聘者原单位进行走访,对其档案进行商调审查,重点审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及历史情况,以确定应聘者的求职动机及是否适合应聘岗位;

外调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外调情况表(见附件三)并上报总经理室。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的应聘者填写的求职表与面试意见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在招聘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应聘人员许诺薪酬等级、职务等,如因吸引人才确有必要的,也须先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并向相关领导请示。

非经正常组织程序,总公司任何人不得向分公司安排或建议安排任何人员。

为了保护应聘者的利益,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应聘资料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条经过各级领导审批后确定录用人员需办入司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拟录用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体验,人力资源部对体验报告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公司不予录用。

拟录用人员应当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毕业证、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指定日期到公司报到;未通过审查者,原则上不予录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后方能录用。

人力资源部于新员工报到日前协调有关部门备齐有关办公桌椅、电话、电脑、基本办公用品、名片等,以增强新员工的归属感。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各分支机构是否在计划内增员、是否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招聘制度、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着重对重要业务岗位应聘者的业务技能、业务经历是否符合应聘岗位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实习岗位。各部门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批,不得自行安排实习或见习。

第三十三条新进员工试用期满,根据其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任职考核,由所在部门提出职位聘任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职位聘任手续。其中聘任6等及以上职位或需越级晋升职位的,须提交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第四章新员工试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无从业经历的新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需缩短或免除试用期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总经理室审批;

应届大学毕业生应于入司后一个月内到业务一线锻炼实习六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者可适当缩短期限;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业务一线锻炼。

第五章招聘异地员工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指的招聘的异地员工为公司招聘的家住异地,并经总公司总经理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员工。

第三十六条招聘的异地员工报到接待和住房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联系,但住房条件、相关配套设施和价格由员工本人决定,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到工作地的临时住房费用及添置的日常用品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在未寻找到合适住房时,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住宿地,但住宿费用需自行承担。

招聘的异地专业技术人员初次到工作地时,经总公司总经理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可报销从所在地来工作地的交通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原则灵活进行,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室批准。

第三十八条各分公司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变通执行本办法,但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公司岗位说明书》

2、《*******保险公司面试意见表》

3、《*******保险公司同志外调情况表》

附件一:

*******保险公司职位说明书

NO:_____________

备注:本工作岗位说明书仅说明主要工作,不包括临时指派的工作。人力资源部制表

附件二:

*******保险公司面试意见表

人力资源部制表

附件三:

人力资源部制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