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公司股权纠纷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

之股权纠纷案

法律意见书

致:吕镒康先生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律师xxx,对您与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吕镒康先生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宁波大学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吕镒康先生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吕镒康先生与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股权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本法律意见书系针对及基于当事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出具:

1、钱敏致吕镒康的9万元作为投资款的收据;

2、宁波市丽都咖啡股东会决议书;

3、苏群与吴舟,卢裔珠与钱敏,朱海蓉与吴舟宁波市丽都咖啡股份转让协议各一份;

4、宁波市丽都咖啡公司章程;

5、朱海荣、苏群与吴舟产权转让证,卢裔珠与钱敏产权转让证各一份;

6、钱敏致吕镒康将1万8千元作为投资款的收据证明;

7、吕镒康诉钱敏、宁波市丽都咖啡的民事诉状;

8、钱敏与吴舟签署卢裔珠提供的应收应付明细表;

9、钱敏、吴舟与王梓彤、虞秋燕宁波市丽都咖啡股份转让协议;

10、钱敏、吴舟与王梓彤,吴舟与虞秋燕产权转让证各一份

11、公司丽都咖啡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12、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登记通知书(甬工商)内资登记字[2005]第003039号

1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吕镒康诉钱敏、宁波市丽都咖啡案一审判决书(2005)甬海民二初字第411号;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但不限于我国下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基于上述情况和条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是否一案两诉。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三十五条应当理解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也就是禁止一案两诉,即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就不应当再次起诉。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其中一层意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说的是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这一点正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

第一次起诉被告是钱敏和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第二次被告只有钱敏,所以二次的被告主体不同。还有两次的诉讼标的也不同,第一次是基于欺诈而请求返还和赔偿,第二次是基于侵权(侵犯原告的财产权)而请求返还和赔偿。所以二次起诉不构成一案两诉。

2.关于二审诉讼的法律意见

隐名股东因对公司隐名投资而产生,具有以下特点: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均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均可为一人或多人,即可以是多名隐名股东由一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也可以是一名隐名股东由多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因隐名投资协议而成立;

4、隐名股东一般以现金出资;

5、因隐名股东存在而产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而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必须在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行使。

分析可知,吕镒康与钱敏属于隐名股东和代表其出资的显名股东的关系。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其条文来看,是予以承认的,具体条文分析如下:

(1)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3条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不仅在于股东名册,还在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在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其效力限制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登记具有公

示第三人的作用,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公司文件中则具有公示于公司内部人员的作用,因此,公司内部人员相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也属于第三人,即隐名股东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未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记载的,其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仅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无效。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当然具有股东身份。

(2)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不记名股票因其隐蔽性,没有隐名投资的必要,而记名股票(尤其是发起人的股票)因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同样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该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法82条规定,仅有要求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而没有要求载明其他股东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设立股东名册,在法律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如果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则同样具有公示作用。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同样可以推出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限制同样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以上的分析,吕镒康可以请求钱敏返还投资款。钱敏提出要对公司债务支付,因为公司的债务是由法人单独承担的,负债和亏损由所有股东的出资分担,所以原告的出资所占的转让额承担他相应的应付部分,而不是用所有的转让款支付,剩余部分应该返还原告。

五、关于上诉还是起诉

因为原告已经起诉过两次,再次起诉的话容易构成一案两诉,所以原告采取上诉比较稳妥。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