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新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把新工人“入矿关、入井关、薄弱人物排查关、使用关”,努力提高职工队伍及外来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矿各外包单位。

一、新工人管理

1、矿新招用人员须由矿长批准,矿供销科按贵肥公司统一要求负责实施,并将招用人员报贵肥公司劳动人事处备案。不经批准,一律不准随意招用。

2、经矿批准招用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面试和相关知识培训考试。登记、面试由矿供销科分管人员负责,培训考试工作,由安监科负责。

3、凡矿新招人员经考试合格的,转指定医院(卫生所)进行专门体检。体检结论必须经两名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生签字,最后报医院(卫生所)负责人审核签字。

4、供销科对新工人招用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履行好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工资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

5、对新招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招用方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工种岗位下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存入档案。矿卫生所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

6、矿新招工人符合招用条件并录用后,要按《劳动法》及贵肥公司统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鉴定。合同期满,根据需要,经贵肥公司同意,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此项工作由供销科负责。属外来承包的包工队招用人员,由外来承包的包工队单位与其签订(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报矿供销科一份备案。

二、岗前培训

1、属矿按招用程序并达到规定要求的新工人,持供销科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到矿安监科参加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转供销科签定劳动合同,安排工作。

2、凡安排到井下作业的新招用人员,由供销科按实际所需编入采掘生产区队。区队长负责为新工人确定老师,同时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

3、外来承包队需要培训人员,必须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由矿进行培训。

4、安监科对培训质量负责,区队长对合同签订和执行负责。

三、用工管理

1、用工管理及劳动人事调配由矿供销科具体负责。

2、矿属各单位对矿供销科安排的劳动定员及人员调配必须认真落实。否则,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供销科要按照贵肥公司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合同(协议)期满解除合同或续签合同(协议)等事宜。

4、属外来承包队单位的人员,不准在矿内各单位之间相互流动。否则,每发现一人(次),除辞退有关人员外,对包工队罚款3000元(从工资结算款中扣除)。

5、搞好易岗易薪管理。供销科及时对因工作需要变更工种的人员,按贵肥公司文件实行易岗易薪,并将理顺后的档案工资表存入档案,并按岗前培训要求进行易岗培训。

6、对招用的协议工,按贵肥公司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并分别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7、每发现一名新招工人,不符合要求条件,粗招滥用,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对供销科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依此类推。

8、对新招人员及调换工作单位、工种人员必须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不参加培训而上岗的,对有关单位及供销科门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属安监科对委托培训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的,对安监科科长罚款300元。

9、以上罚款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

10、本规范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各单位对调入人员上岗前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要积极与安培中心联系,办理好调入本单位人员的培训事宜,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工作;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工作。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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