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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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27号

【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

《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研究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订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旗土地、城乡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旗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规定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全旗农村、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全旗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及计划,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及计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指导、审核乡镇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参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五)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指导和监督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

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土地发证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土地估价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主管全旗土地征(拨)用工作,负责审核征(拨)用建设用地,承办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确定落实工作。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审查报批工作。

(八)按法律依法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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