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规定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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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在刑事案件中为达到事实清楚一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办案人员常常超越权力适用强制措施或超越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变动较大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以法律适用强制措施对人权造成了极大的侵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下方在发现事实真相与尊重人权之间进行了重新平衡倾向于保障和救l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济人权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 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政 治 与. 65 聿
浅析新刑事诉 讼法 的强制措施
以人 权 保 障 为视 角
黄双 阳
( 泉 州市 丰泽 区人 民检察 院
【 摘
福建 泉 州 3 6 2 0 0 0 )
要】 2 0 1 3 年刑事诉讼 法修改 配套建 立了一 系列人权保 障的制度 , 这一点在刑事 强制措施 中尤为明显 。当前在刑 事强制措施 适用
中保 障人权 , 主要是提 高司法工作人 员整体素质 , 树 立人权 保障意识 ; 注重办案程序 规范化 、 合 法化 ; 科 学合理设置强制措施 体 系; 强化 强制
措 施 执 行 的社 会 监 督 。
【 关键 词】 人权保 障机制 ; 新刑事诉讼 法; 强制措施 ; 适用
纵 观新 刑 事诉 讼 法 , 强制 措 施制 度 的修 改 , 程序 的 规范 和 完善 抑都 凸显 出着 力增 强人权 保 障的立 法宗 旨 , 体现 了惩 治 犯罪与 保 障 人权 平 衡 的立 法价 值 。刑 事诉讼 法 虽然 在 强 制措 施设 置 上还 存在 缺陷, 但是 已朝着 民主法 治的方 向迈进 了较大 的一步 。 刑 事诉 讼法 中强 制措施 的 人权 意义在 于 : ( 1 )在 公权 力与 个人 权利 的平 衡运 动中 , 通过 对办 案机关 及办 案人 员权 利运 作的规 范和 限制, 强化 了人 权保 护 。通过赋 予当 事人 对强 制措 施的救 济权 和社 会监 督 机 制 的引 入 , 强化 和落 实 了人 权保 障 的立 法价 值 ; ( 2 )在发 现 事实 真相 与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之 间进 行平 衡 。以 事实 为根 据 以 法 律 为准 绳 是我 国 司法 的基 本 原则 。在 刑事 案 件中 为达 到 事 实清 楚 刑事 诉讼法对 强制措 施的修 改 证据 确 实充分 的 目的 , 办 案人 员 常常超 越权 力适用 强 制措施 或超 越 刑 事诉讼 法修 改对 强制措 施 变动较 大 , 整 体上 看 主要体 现在 以 法 律适 用 强制 措施 , 对 人权 造 成 了极 大的 侵犯 , 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下 方面 : 在发 现 事实 真相 与 尊重人 权之 间进 行 了重新 平衡 , 倾 向于保 障和救 1 、 严格限制 强制措施 的适 用情形 ’ 济人 权 。 新刑 事 诉讼 法基 于 实践 中办 案 人员 滥 用权 力 、 刑 讯逼 供 、 超期 三、 强 制措施 的适用 中如何保 障人权 羁 押等 违 法行 为 制定 了严 格 的强 制措 施 适用 情形 。在 强 制措 施 的 刑 事诉 讼法 虽然 在人权 保 障上迈 出了 重要 的一步 , 但 法律 的实 适 用层 次 上 , 刑事 诉 讼法体 现 出 按社 会危 害性 区 分轻 重 、 按嫌 疑 人 践性 决 定法 徨必 须 真正 适 用才 能 实现 其价 值 。法律 功 能和 作 用 的 人 身 危险 性确 定 该适 用 的刑 事 强制 措施 。在 具体 便 用上 坚 持根 据 发挥 受到 诸多 因素 的影 响 。结 合我 国司 法现状 , 在 强制 措施 的适 用 案 情择 轻适 用 、 尽 量减 少过 重的 强制措 施 的适用 的基 本原则 。采 取 中如何 强化人 权保 障机 能应 做到 以下几点 : 概 括歹 0 举 式和排 除式 的立 法限制 了办 案人 员任意 解释 的可 能 , 从 而 1 、 提 高司法 工作人 员整体素 质 , 树 立人权保 障 意识 限制 了强制措施 的无 限制适 用 目前 司法工作 人员 的素 质 普遍不 高 , 缺乏严 格公 正执 法的 思想 2 、 强制措施 决定权 上移 , 限缩 了一线 办案人 员的任 意适用权 观念 和人权 观念 , 漠视 犯 罪嫌疑 人和 当 事人 的合法 权利 。落 实和 实 刑 事诉 讼法 对 于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由 以前 的办 案人 员 决定 转 变 现人 权 保障 的立 法价 值 应当 在整 体 上提 高 司法 工作 人 员的 整体 素 为院长 、 检 委会 、 审委会 决 定, 这样 的修 改使检 察院 、 法院、 公 安机 关 质 , 树 立人 权保 障意识 。具 体说 来 , 可 通过 法治 、 法律 培训 提高 业务 成 为 责任 整体 、 保 证 了决 定的 正确 性 , 确立 办 案机 关 的整 体负 责 制 素养 ; 可 通过绩 效考评 机制和 监管机 制落 实司法 情况 。 也 从侧 面平衡 了办 案机 关与 当事 人利 益 , 对 于增进 司 法公信 力具 有 2 、 办案程 序规 范化 、 合 法化 重 要的意 义 。 当 前, 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存在 超 越职 权 适用 、 超 越 法律 适 用等 情 3 、 调 整强制 措施 的体 系, 构建科 学合理 的体 系 形 。在 整体设 计上 , 笔 者认 为 , 强 制措施 的 适用应 当严 格控 制 , 决定 旧刑 事 诉讼 法对 取 保 候审 、 监视 居 住 、 拘 留适 用的 情 形和 条 件 权 应当 上移 至 检 委会 、 审 委会 , 适 用集 体 负责 制 。在程 序 上应 当 赋 并 未做 出 严格 的 、 清楚 的划 分 , 在整 个体 系 上 显得过 分 繁杂 , 重叠、 予 当事 人和社 会更 大的 监督 权利 。在具 体 地办案 上 , 应当采 取 主诉 交 叉不 可 避免 。新 修改 的刑 事 诉讼 法在 体 系上 通过 对 拘 留的 适用 检 察 官办案 责任 制和法 官责 任 制, 通过 J J 、 组 办案 、 主 诉检 察官 、 法官 情形 的 具体化 、 明确 化 , 使 拘留 、 逮 捕、 监视 居 住之 间的区 别明 显 , 使 的办案 机制强 化程序监 督和 落实人权 保障 的立法 价值 。 整个 强制 措施 的体 系更加 清晰 、 科学 、 合理。 3 、 科 学合理 设置 强制措施 的体 系 4 、 严格 限制 强制措施 的期 间, 防止超 期羁押 、 变相 羁押 目 前我 国的强 制措施 体 系仍存 在 区别不 明显 、 层次 不分 明 的特 刑 事 诉讼 法对 拘 传 的时 间严 格 限 制在 1 2 小时, 对案 情 重大 的 点 , 造 成适 用 上 的任 意性 为 此 , 应 当 明 确规 定强 制 措施 的适 用 条 也 限制在 2 4 小日 寸 , 防 止公检 机关 变相 羁押 。对于 取保 候 审、 监视 居 件 。消 除不 同强制 措施 之间 的重合 之处 。本 文认 为 , 应 当主 要 区分 住明 确 了期 间 并在次 数 上 做出 限制 。通 过对 期 间的 限 制保 障 了人 拘留与逮捕、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 权、 限制了公检 机关 超期羁押 、 变相 羁押 的情形 。 4 、 强化 强制措 施执行 的社会 监督 5 、 强制措施 执行 程序 的规 范化 、 合法 化 在 强制 措施 的适 用上 , 司法 机关应 当 主动 向社 会公 布相关 法 律 刑 事诉讼 法借 鉴行 政诉讼 法 行政程 序的 规定 , 对 强制措 施 的实 文 书和 依 据 , 并 允许 社 会 民众 的质 询 并 就相 关 情 况 向 民众 作 出说 施 程序严 格限 制 办案 人员数 目上 , 要求 2 . 3人 。程序 上 , 强制办案 明 , 接 受社 会和 公民监 督 。同时 , 应 当保 障律师 的权 利 , 充 分发 挥律 机 关 履行 告知 义务 , 一 方 面告 知当 事人 诉 权 以保 障人 权 , 另一 方 面 师对案 件 的监督 作用 。律 师作 为专业 法律 人士 , 掌 握一 定的法 律知 告 知当 事人近 亲属 当 事人 状 态及其 相关 权利 。细 化办案 期 限, 防止 识 。保障律 师对 刑 事案 件参 与办 案 的权利 对防 止 错( 下转 第 6 3 页)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者:殷晴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殷晴晴(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改之前“重惩罚,轻人权”,在程序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实现。

笔者将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此次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辩护权;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新刑诉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纵观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文不难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保障了刑法的有效实施,赋予了刑法鲜活的生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下“神坛”,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力,落实到部门法当中,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接下来笔者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新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向沉默权的前进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长久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倡导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种观念甚至已经根深蒂固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当中。

沉默权虽然受到西方各国司法普遍认同,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但是在法条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其踪影。

就目前现状看来,沉默权还无法实质性的确立。

但无论如何,在部门法当中已经出现了隐性的沉默权,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还是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新刑诉法第50条在旧刑诉法第43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然而虽然与新刑诉法的第118条仍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有罪或无罪,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出现还是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二)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作者:孙思晗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6期孙思晗(北京紫宸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100038)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刑诉法典,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新刑诉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其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中均体现了人权保障原则。

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调查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笔者以新刑诉法为视角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涵、新修订的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新进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别阐述,详情如下文所示。

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新刑诉法;保障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7-0-05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总则,并将其载入第2条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原则和任务规定下来。

这是自“人权保障”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意味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实现了新的飞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样既能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一、刑事诉讼之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人权即为每个人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则指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其内涵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所有公民均不受无根据的刑事追究,也就是说每位公民均不能被毫无根据地视为被告人或嫌疑人定罪量刑;被告人或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统一公正对待,有罪者即使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相应地保障,使无罪者尽快脱离刑事追究程序;即使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也应享受到公正而人道的处罚。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制度,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例。

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证言缺乏直观性、交叉诘问性,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重要隐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够具体,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都将可能使证人保护制度流于法律层面。

因此,还需对证人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1.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证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证人保护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而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证人保护。

那么什么是证人保护呢?要对证人保护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必须明确证人保护的外延。

首先本文所指的证人保护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其次,证人保护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提供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最后,证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保护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知情人能够出庭作证,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1.2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1.2.1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其所掌握的信息通常对案件被告人能否顺利被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不敢出庭作证,缺少了相关的证言就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1.2.2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关键证人如果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庭作证,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的进行,更有可能导致控诉方采用书面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刑事司法是一国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

人权保护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等参与者及其权利、权益的保护。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探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用法律的保障人权保护离不开适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最重要途径就是法律。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个人行为,也在于保障个人权利。

刑诉法、刑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时,有权要求法庭和检察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包括被告人的自由,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其他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性别权利、言论自由、隐私安全以及辩护权、申诉权等个人权利。

(二)采取措施的保护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采用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等多种手段,在规范程序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比如在逮捕、羁押和拘留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对被告人举行审判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不得强迫认罪,必须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证据等。

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他参与者的权利。

如受害人的权力保护。

在实践中,调查员可以采取采访、证人出庭、录制以及其他手段保护受害人,以确保其权益不受到侵犯。

(三)注重程序公正的保护程序公正是刑事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和限制当事人的受裁判的权利。

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尊重法律程序和规定规则,确保程序公正地被执行。

程序保护的实现需要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视角下的人权保护需要从适用法律的保护、采取措施的保护、注重程序公正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三

新刑事诉讼法的八大亮点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亮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因而其进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我国早在04年修宪时就已经将其纳入宪法。

作为与宪法、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理应作出相应规定,以突显其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可以说,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耀眼的闪光点。

二、完善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

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识别、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三、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强制措施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随着社会发展与形势变化,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措施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此次刑事诉讼法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较大地调整。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作者:闫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当前世界各国对人权保障均给予了高度重视,随着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历经长期探索取得了重大突破。

此次新刑诉法把保障人权的精神具体细化到诸多法律条文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

新刑诉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难以尽善尽美,对于其下一步的发展,我们仍充满期待。

关键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完善建议作者简介:闫超,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公安局通安派出所,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2-02此次对于刑诉法的大修,可以说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刑诉法的修改不但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从2009年开始,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展开,近年来,改革计划稳步推进,改革成果日益显现。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制度等诸多法律条款中,明确体现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本文拟探究新刑诉法修改的背景,梳理人权保障理念的沿革,厘清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探讨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并对其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新刑诉法修改的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刑诉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向深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变革日新月日,思想形态日益多元,社会矛盾不断凸显,这些都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需要,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终于在社会各界空前的关注中出台。

刑诉法三十多年的变迁,记录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文明演进,印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步伐。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论文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论文一、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弥补了以往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健全了人权保障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

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

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代理人。

”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

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的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

这样,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二级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与此规定相适应,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便有了新的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往的立法,由于没有把被害人当作当事人,所以没有赋予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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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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