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
湖南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湖南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湖南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标准长沙工伤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其工伤保险政策条例、办法相对较多,对不同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都做了详细说明。
比如以工伤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础缴费费率是0.9%。
那么现行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缴费基数是多少呢?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一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本单位职工工资基础缴费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浮动缴费费率:1、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2、二类行业:0.5%、0.8%、1%、1.2%、1.5%3、三类行业:1%、1.6%、2%、2.4%、3%【温馨提示】:工伤保险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人工费不明确则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缴费比例:基础缴费费率是0.9%浮动费率:1、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2、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小型服务行业工伤保险缴费1、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用人单位:采用”定员”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核定参保人数乘以缴费基数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以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计算。
2、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用人单位:采取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方式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3、家政服务业:根据实际营业额、从业人数、纳税额等信息因素确定。
季节性行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1、季节性行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办法。
2、”定员”是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
3、”定额”是指采用定额缴费方式,缴费标准根据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10元/人月,20元/人月,30元/月,缴费标准可由市人社局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适时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困境及路径研究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困境及路径研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灵活就业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工作选择和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工伤保险的缺失尤为突出。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对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探索可行的路径。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及工伤保险需求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指那些没有固定雇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的劳动者,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
他们的工作具有灵活性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
例如,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可能遭遇交通事故,网约车司机长时间驾驶容易患上职业病。
然而,由于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往往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和生活负担,这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
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困境(一)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模糊,难以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标准进行认定。
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与平台或雇主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或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这使得工伤保险的参保资格难以确定。
(二)缴费机制不明确工伤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其收入不稳定且难以准确核算,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成为一个难题。
如果缴费过高,可能会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导致他们不愿意参保;如果缴费过低,则难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三)工伤认定复杂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伤事故的发生场景多样,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如何确定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工作范畴,都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四)管理和服务难度大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管理和服务的成本较高。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第五条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六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七条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
第八条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浮动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定人员。
特定人员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中,根据相关规定被纳入特定范围的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特定人员包括下列几类:1.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承担重要职责和风险,因此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2.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他们在企业经营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和风险,因此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3.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是指在企业中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工作的人员,他们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4. 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或者聘用关系、以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其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他们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那么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工资性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利润所得等项目确定。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 工资性收入:特定人员从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属于工资性收入,应该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
2. 劳务报酬所得:特定人员从个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也应该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
3. 利润所得:特定人员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组织取得的利润属于利润所得,也应该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确定。
同时,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当与其实际收入相匹配,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确保公平合理。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是一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问题。
特定人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相关收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障特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第⼀条[⽬的和宗旨]为进⼀步做好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的、从事建筑施⼯的农民⼯参加⼯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在本市承接施⼯⼯程,其员⼯未在注册地参加⼯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是指在本市⾏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农民⼯(以下简称农民⼯)是指在本市建筑施⼯企业务⼯的⾮本市户籍⾮城镇户⼝⼈员。
具有城镇户⼝的建筑施⼯企业务⼯⼈员不适⽤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企业农民⼯的⼯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资⾦列⽀]农民⼯的⼯伤保险费是⼯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规费项⽬,单独设项,专款专⽤。
农民⼯个⼈不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式]⼯资⾼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应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伤保险,逐⽉缴费。
⼯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可选择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或逐⽉缴费为其参加⼯伤保险。
第⼋条[⼀次性缴费⽅式]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伤保险费⽤作为专⽤款项在施⼯前⼀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负责向⼯程项⽬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续。
⼯程项⽬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伤保险费。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大多从事苦脏累工种,工伤事故风险较大,迫切需要工伤保障。
各地要从以人为本,加快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本省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使用农民工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国家关于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前,机关单位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也要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应当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不得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要根据地处乡、镇等农村区域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职能,集中动员,整体参保,加快推进地处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自由职业者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自由职业者如何自己缴纳社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自由职业者,想要交社保,该如何交?自己可以交社保吗?要交多少钱?接下来,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什么是“五险一金”?所谓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具体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班族,如果单位给员工上“五险一金”,那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费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
在实际的缴费过程中,上班族缴纳“五险一金”一般由公司代扣,缴纳多少钱也是以工资作为基数,显示的工资单上,简单明了,不需要太操心。
上班族可以由单位帮忙交,那对于那些没有稳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而言,他们应该怎么交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23条第2款对医疗保险也有类似规定。
这一较为笼统的国家层面的规定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相同,一般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缴纳。
一般自己能交的社保只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像其他的生育险,失业险之类的自己是不能交的。
方法一:找正规的社保代理公司代缴。
这种方法可以让您和在职人员一样,保证“五险一金”的缴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是挂靠在社保代理公司旗下,但是所有的钱都必须自己承担,此外还要向代理公司缴纳一部分的服务费。
不过,用少量的代价换取长久的放心也是值得的。
方法二: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朋友,可以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身份参加社保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缴费的形式,约定扣款时间,按月/季足额进行缴纳。
但各地方缴费基数和比例会有差异,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需要哪些材料?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
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温馨小提示: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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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本篇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能真实确切的帮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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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一、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定义及重要性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它是一种社会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集中筹集资金,为参加保险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减轻他们在面临生、老、病、死、失业等社会风险时的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保险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最后,社会保险是社会公平的体现,能够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
灵活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以非全日制、非固定岗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从事各种合法劳动的就业人员。
他们不受企业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约束,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相对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体经营者,如小商贩、摊贩等。
其次,自由职业者,如作家、艺术家、律师等。
再次,家政服务员、快递员、外卖员等从事服务业的就业人员。
此外,还包括那些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非正规渠道就业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种类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中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种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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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
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
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工伤保
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
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
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
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的征
集比例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
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的一定比例征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所有行业被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
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
保险业等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
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
食品加工业等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兄弟从
事的行业为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在工作中受伤或遭受职业病
的几率更高,所以更要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农民工兄弟办理工伤保险提出了切实
有效的政策措施:①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
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
理。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③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
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④用人单位在注册地
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⑤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
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
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
受工伤待遇。
(摘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