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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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工作制度

1.每天开诊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等候病人就诊。

2.建立门诊病历,并编目保存。

3.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

4.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负担。

5.做好疫情报告,确诊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急性传染病报告卡”,向区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报告。

6.认真填写原始登记和规定报表,经常分析初、复诊比例和病人就诊规律,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等。

7.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9.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宣传疾病预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卫生知识。

处方制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才能坐诊处方。

2.处方使用中文或拉丁文,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

3.处方内容应包括:诊所全称、门诊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发药人签字、药价。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遵照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6.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7.药品剂量、数量一律使用公制和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浓度、含量。

8.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9.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不准代签,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10.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11.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应通知医师修改签

字后才能调配。凡不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12. 药剂师(士)有权审核处方,指导并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

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13.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

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14.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销毁。

处置、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

2.严格执行无菌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注射必须一人一针一管或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

5.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并事先询问有无过敏史,对病员热情、体贴。

6.凡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后30分钟以后方可离开门诊。

7.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二注意。

三查:查药品剂量、标签、有效期;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

二注意: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用药后注意观察反应。

8.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9.每做完一项处理,要及时清理,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放入0.2%过氧乙酸中浸泡30分钟后回收统一处理。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应消毒。治疗室清洁用具应专用,废弃物不能放入生活垃圾内。

10. 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必须及时

处理。联合用药应当注意配伍禁忌。

11.除固定敷料外,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

液(生理盐水、呋喃西林等)超过三天重新消毒。无菌钳浸泡于器械消毒液中,浸泡的高度为无菌钳轴节以上2—3cm处,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

12.治疗室每日用紫外线照射消毒30分钟。

13.器械物品分类放置在固定位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损耗统计,及时请领,严格交接手续,

每月清点一次物品。

病历书写制度

1.门诊病历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2.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书面整洁。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3.记录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应按照疾病名称填写。

4.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等。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日期。

5.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

⑴封面: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住址及联系方法、

药物过敏史)。

⑵内容:

①首诊日期:年、月、日,急诊要注明时、分(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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