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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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 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 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验收
预防
排查
资金 督办
责任 措施 预案
资金 时限
记录 治理
监控
报告
风险 失控 隐患 失控 事故
风险预 控管理
隐患排 查治理
事故处理
风险、隐患、事故三者关系
风险
隐患
事故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责任人:张三 验收人:李四、王五。 资 金:xx万元。 时 限:2018年4月23日。 整改情况:现已整改完毕,如下图所示。
图1整改后
图2整改后
01 隐患
PART 01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 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检查的深度不同。事故隐患排查注重历史资料的对比,需要有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 由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在地面,通过对有关资料的分析排查,找出重大隐患,它可以把 因果关系互为审查,可以根据原因推导结果,也可以根据结果推导原因。 安全检查看到的是表面问题,不一定能找出隐性问题,只注重于结果的存在,就事论事。 所以,安全检查是表,隐患排查是根。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 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
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 上的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为什么坚持风险预控,就可以关口前移呢?以前我们强调的是做好隐 患排查治理就是控制隐患,不让隐患失控造成事故。现在我们要做好风险 分级管控,就是要控制危险源,防止危险源失控演变成隐患,做到超前防 范。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 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 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 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 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检查的区别: 1、概念不同。事故隐患排查是指用检查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找事故隐患活动过程,关键 在于分析。安全检查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突 出性的、专业性的或季节性的检查监督活动。 2、检查方法不同。事故隐患排查是技术人员定期排查和岗位人员的随时排查。 安全检查是指通过眼睛观察及工具测量来发现隐患。 3、时间间隔不同。事故隐患排查是24小时不间断进行,范围包括各系统、各生产地点、 各岗位的全面排查。 安全检查时间间隔不一、随机性强、范围小,是某一方面或某一点的检查。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 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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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矿对上述两处巷道进行了永久封闭,封闭位置如图1、 图2所示。
图1
图2
整改措施:矿成立了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负责指挥密闭施工准备及施工作业等的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 《副斜井进风下山密闭墙施工技术措施》、《主斜井进风下山密闭墙施工 技术措施》,其中副斜井永久密闭墙断面净宽2.4m,高2.5m,巷道断面 5.4m2,厚度0.5m,采用石料、砂浆密闭;主斜井永久密闭墙断面净宽2.2m, 高2.0m,巷道断面4.4m2,厚度0.5m,采用石料、砂浆密闭;具体措施见附 件3、4。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 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 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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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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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 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 通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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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 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 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 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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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 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隐患
排查
治理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
1
第二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 2
治理
3
隐患 排查 治理
(举例)隐患: 主、副井已延深到矿界外,并与已关闭的小煤矿导通。
隐患描述: 主井井口标高+1874m,落底水平标+1710.0m;混合斜井井口标高+1873m,
落底水平标高+1710.0m。其中主井井底车场平面位置已越出矿井边界240m, 副斜井进风下山巷道掘进至甲小窑采空区与乙小窑采空区内,与已关闭的这 两个小煤矿导通;主斜井井底车场下山掘进至丙煤矿采空区。 治理方案(略)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 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 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 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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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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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 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核心内容: 1、强调全员参与的原则,矿长、分管副矿长、 业务管理、岗位操作人员; 2、强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进行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和分级验收;对事故 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规范,要求制定年度事故隐 患排查计划,月度排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并 对矿长、煤矿分管负责人、区队和岗位人员的 隐患排查频次及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 3、强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特殊要求。建立自查 自改自报和“双报告”制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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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 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 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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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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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 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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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 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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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 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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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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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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