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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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四条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第七条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

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第十三条班组长要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控制和排查煤矿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相关管理单位。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跟踪,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档案,记录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包括矿井、采区、运输通道、机电设备、通风、排水等方面。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由专职安全员或监理人员负责,同时可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综合运用勘察、检测、考察等方法,深入了解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后,应当及时编制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清单,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采取行政手段、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五条对于一些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处理方案,并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相关制度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程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和目标煤矿是中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存在的各种隐患和安全风险,煤矿事故频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我们制定了____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查目标和工作措施,以便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排查目标1.全面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一切潜在的安全风险。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3.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队伍。

4.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措施1.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排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落实各项工作。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制定细化排查标准和方法,明确排查内容和要求,包括人员流动、设备使用、地质条件、通风系统、防火设施、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排查内容。

5.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6.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7.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建设,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四、预期成果1.全面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3.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工作安排1.制定排查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工作的安排和任务。

2.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整治措施。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xx〕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xx]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治理的责任与要求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治理队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专门从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即时整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影响,确保职工的安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闭环管理制度,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系统和及时。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火灾隐患排查、通风系统和排风设备的检测等。

第八条隐患排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检测、材料检查、档案查阅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排查治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制定并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2)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模版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模版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治理责任第二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责任由矿井管理单位承担,具体分工如下:(一)矿井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二)生产班组负责对本班组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定期报告矿井管理单位。

(三)矿工本人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配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三条矿井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矿井内部的通风、防水、防火、防爆设备的使用情况。

(二)矿井井口、井下巷道的物质堆放、设备维修情况。

(三)矿井所有用电设备的状态、线路敷设情况。

(四)矿井运输设备的运行状况、维修情况。

(五)矿井的瓦斯、烟尘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情况。

(六)矿井危险区域的标识与警示工作。

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四条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矿井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第五条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化。

第六条治理后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七条若治理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无法立即解决,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第八条矿井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对治理不力的矿井进行处罚。

第九条矿井管理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检查、提交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矿工本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并受到保护。

第六章处罚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监管部门有权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逾期可以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____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冲击地压、“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公司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监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____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驻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华丰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第二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消除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三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是指对煤矿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煤矿井下通风系统和水利设备的状况;(二)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通信设备的状况;(三)煤矿井下运输设备和起重设备的状况;(四)煤矿井下巷道和仓储设施的状况;(五)煤矿井下防火和救援设备的状况;(六)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和工作条件的状况;(七)煤矿井下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应由专业安全机构或者经许可的第三方进行,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六章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第六条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是指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矫正和消除。

第七条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治理。

第八条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应注重以下方面:(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的整改措施;(二)加强对治理措施的监督和检查;(三)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规范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九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应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章奖励和惩罚第十一条对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荣誉。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罚。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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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标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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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2005〕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
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2011]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指导协助各矿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召开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安监站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落实负责;各主管副矿长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段正职负责本科、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具体条件和人员素质情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操作技能、规范操作水平,提高识别危险因素和正确处理危险因素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际”。

煤矿“三违”行为要纳入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对“三违”行为要认真排查治理并建档管理和上报。

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强制执行措施和资金保
障五到位。

第十一条各科段正职负责每天组织本科段副职、技术员、队长、班长对本单位的所有工作面(岗点)存在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安排治理工作。

科段盯岗人员负责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每班要不少于一次进行巡视,每班对其安全可靠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留有文字记录;班组长负责每班对工作面(岗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派班单的安全提示进行排查和监督治理工作。

各专业副矿长负责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会前,组织本专业科段正职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较大事故隐患、本专业认定一般矿级安全隐患、科段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副总以上的领导,每月两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各专业副矿长组织的专业隐患排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及一般矿级隐患。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

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各矿隐患排查分三级,一般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问题,确定为安全工作提示。

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

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各矿要在月底把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隐患治理计划。

在每月最后一次全面排查后,将排查情况、本月隐患排查总结及隐患治理计划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隐患问题按照专业(采煤、煤巷掘进、岩石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矿压)分类填写隐患治理统计表,每一项隐患问题要制定出治理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并且由主管矿长签字认可。

纸版
经主管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总结报告和治理统计、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隐患彻底解决为止。

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注明没有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煤矿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工作面(岗点)排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先停产,后治理,影响较大事故隐患治理范围内的工作面(岗点)也必须停产。

发现存在一般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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