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及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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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及变更调整

26.1.5 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况不是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或事务,而是合同内的工作范畴。承包人遇其发生时,应按照变更及其相应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但甩项竣工的部分除外:26.1.5.1 工法改变;26.1.5.2 车站建筑面积、层数变化;

26.1.5.3 区间长度的变化,区间断面变化;26.1.5.4 出入口个数、位置的变化;

26.1.5.5 竖井个数、位置的变化;26.1.5.6 通道个数、位置的变化;

26.1.5.7 风亭个数、位置的变化;

26.1.5.8 车辆基地单体建筑个数、建筑面积的变化;

26.1.5.9 规模较小、同期开发且纳入地铁建设的一体化内容。

26.3 变更的计价

26.3.1 第26 条所述的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其价格确认原则如下:

26.3.1.1 同类清单项目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不得调整;26.3.1.2 类似清单项目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特征,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价格变化部分进行抽换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套用的管理费、利润的费率不得调整;

26.3.4 如果任何变更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己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报建管方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

27.1 合同价格的形式

27.1.1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固定单价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如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中的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及其单价组成应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管理费、利润、分段完工和分段开通风险等费用,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取费水平不变。

27.1.3 除发包人直接采购材料、设备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单价。由监理人应根据第28 条约定进行计量。

27.1.3.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合价项目,除非合同中另行约定,否则合同执行期间不得调整。

27.1.3.2 如果地质勘察报告表明现场整体地质实际条件与招标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工程规模、主体及附属结构工法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特殊风险源时,土体加固(盾构进出洞口除外的其他部位)、风险源处理、超前支护注浆项目和衬砌压浆项目将予以调整;调整数量报监理人、建管方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数量为准(包括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单价接受建管方和发包人的统一定价。

27.1.3.3 如主体结构工法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水降水项目将予以调整,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除外。

27.1.3.4 清单中已列明,但合同履行期间未实施的项目不再进行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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