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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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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