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推荐文档
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一、编 编是刑法典的第一级单位。我国刑法将总 则和分则列为两编,附则不另立一编,但性 质上与总则、分则并列。 二、章 编下是章,章是总则和分则两编之下的单 位。刑法总则和分则各自独立设章。我国刑 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在刑 法分则中,罪名往往按章排列,各章的排列 有一定的顺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1、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 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 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 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 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二、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被告人某甲,哥伦比亚国籍。被 告人某乙,秘鲁国籍。2004年5月, 第五届上海国际珠宝展览会在上海 世贸商城隆重举行。某甲在展览会 上借故与京华公司的职员丙交换名 片,其同伙某乙趁机偷走丙放在展 台内的蓝色帆布包,内有2101.969 克拉钻石及其他财物若干,总共价 值人民币446万余元。 问:甲乙能否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 发,凡是侵害由国际条约、公约保护的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也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 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我国刑法的规定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 国刑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 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 B特别规定: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四,特别刑法的规定
刑法原理与实务

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法学】自考刑法学笔记 共(60页)

自考刑法学精华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运用:一男一女在公园乱搞,但不能按犯罪处罚,即考罪刑法定原则;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
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
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2.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北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北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
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则?答案:可以;属地管辖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犯罪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罪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1.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财产、人格权利等。
2.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军队等。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客体。
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4. 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通常包括暴力、诈骗、侵占、侮辱等。
5.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第三章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滥用刑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1. 罪法定: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不得创设新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逆罪名定罪。
2. 刑法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刑罚应当符合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不得自行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不得逆罪轻刑重罚。
第四章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相适应。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1. 法定刑原则: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与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适用,不得滥用刑罚权力,不得逆罪加重刑罚。
第五章罪刑法定的限制罪刑法定的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违法滥用侦查、审判、执行权力。
1. 刑罚权力的限制: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滥用逮捕、羁押、审判、判决、执行等权力。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原理与实务》是供法学专业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使用的指定教材。
本课程教材由两编即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各论组成。
上编刑法总论包括11章内容,可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即:首先,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构成绪论部分,依次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的创制和发展过程,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其次,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六章犯罪形态、第七章正当行为构成犯罪总论部分。
依次论述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再次,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章刑罚款量、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构成刑罚总论部分,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包括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归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基础性问题。
下编刑法各论所包括的内容,除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论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体系、罪状和罪名、法定刑等一般性问题以外,从第十三章到第二十二章依次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十章着重阐述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本课程教材上编与下编关系紧密,相辅相承。
其中,总论部分论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运用刑罚应予遵守的一般原理、原则,各论部分论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参考答案word精品文档7页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024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将“审判的时候”解释为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这是扩大解释B.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是缩小解释C.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这是文理解释D.按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文理解释2.泰国公民甲在泰国抢劫中国籍游客乙一部照相机,对于此案的甲( )A.不适用中国刑法B.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为该罪行的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C.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为该罪行的法定最低刑在1年以上D.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为该罪行的法定最低刑在5年以上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之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4.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的门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5.甲带其子(4岁)在公园游乐场玩耍时,其子因与同龄儿童乙争抢座位从旋转电马上摔下,头部磕起一个大包。
自考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

自考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 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研究罪与刑的学科,是以罪名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犯罪之法则的学科。
2.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规范罪与刑的关系。
3.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罪名、刑罚和刑法规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定原则:刑法必须立法规定,合法程序后方可实施。
2. 罪刑法定原则:先有罪定罚,罪刑法定的制度是刑法学的核心原则,是一切权力的法定化和限制的最基本法律原则。
3. 独立自由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分立,相对独立。
4.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适用的方式,不论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5. 合理性原则:刑法规则应该合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6. 人道主义原则:刑事法律上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应市人道主义为宗旨。
7. 适用性原则:刑法规定适用于刑事犯罪,适用于人类社会公认的刑事犯罪行为。
8. 利益平衡原则:刑法规定的处分行为,应该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对社会的保护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国家指定为保护对象的利益,犯罪客体通常是生命、财产、自由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国家利益等。
2. 犯罪的目的: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犯罪主体为了实现其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意图。
3.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4.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指犯罪之事实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法律制裁的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3. 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精神缺陷人,在某些情况下,其刑事责任能力被法定限制。
五、犯罪种类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明知而故意地侵害法益。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疏失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他解决国家行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其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的内的犯罪都适用本法,无论犯罪人使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属人原则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本国法律就有适用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问题。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旧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新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的类型包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没有设计犯罪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从犯罪本质特征上下定义,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概念(是指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总标准,其特征有: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绿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其特征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其意义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和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法。
第五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其类型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理论上把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意外事件,把由于不能抗拒的原而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不可抗力。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其犯罪的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的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应的需要是一致的。
其区别是: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比较抽象,而犯罪目的却比较具体;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的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罚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要件。
其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彼罪与此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四,有助于正确量刑,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事实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的特征: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二、危害结果的因果性;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意义:首先,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其次,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最与彼罪的界限;最后,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
犯罪客体客体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其划分的意义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