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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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人事隶属关系证明。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5、门站、管道等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承包(委托)合同。

6、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材料的。

7、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检测、审查、验收材料。

8、气源来源情况。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采用装订本,4份,要求页面干净整洁且按顺序标注页码,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排序装订并要有详细目录。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前后一致。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人员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四、许可流程

1、提供申请经营许可所需必备材料

2、审核受理

3、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后,燃气主管部门、质检部门、消防部门现场联合验收

4、领导审批

5、根据权限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原件,受理窗口负责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印章。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通知一次性补齐所需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资日内安排进行现场联合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或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办理机构

材料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施工管理窗口

许可审批:住建局城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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