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情势变更)

民法案例分析(情势变更)
民法案例分析(情势变更)

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势变更)

一、案由

广州市A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西B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案情介绍

广州市A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西B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号)。2013年4月1日,以A公司为甲方,以B 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羽绒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按期为甲方供应90%白鸭绒10000公斤,单价370元,货款金额3700000元,从4月15日开始交货;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开始组织备货,2013年4月至10月30日期间按甲方要求(甲方需提前7日通知)分若干批次送货;付款方式为在备货期间,甲方支付700000元保证金给乙方,甲方指定成衣加工厂向乙方提货,结算方式为以单批货物60天内结算;甲方指定加工厂按该合同要求提完所订之货且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后,乙方应如数退还甲方保证金;乙方收到保证金后不履行合同,应按保证金的2倍赔偿给甲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700000元支付给B公司。2013年4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函告》,内容为鉴于目前我国发生的禽流感病毒H7N9,水禽交易市场受到严重影响,鸭毛收购无货可供,故而贵公司于我们订购的羽绒合同不能履行,只得终止。同日,B公司将保证金70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给A公司。

2013年4月12日,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根据我委托方与你司(供应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羽绒购销合同》,你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向我委托方提供合格成品羽绒,我委托方向你司支付人民币70万元保证金,你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不履行合同的,应按保证金的2倍赔偿我委托方。合同生效后,我委托方依照约定向你司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你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我委托方发出《函告》,称合同不能履行需终止,并于2013年4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我委托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但未依照《羽绒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2倍保证金即人民币140万元的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你司擅自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我委托方赔偿人民币140万元。请你司在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我委托方支付人民币140万元。A公司向B公司主张赔偿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2013年3月31日在上海、安徽发现3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截止至2013年4月8日,共报告24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上述病例分布于上海、江苏、安徽、浙江4省市的17个地市级区域。

原审法院认为,于2013年4月1日签订合同时,仅在前一天即2013年3

月31日才发现3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B公司不可能预计此后H7N9禽流感病毒的发展趋势,而在2013年4月8日,发现24例H7N9禽流感病毒,病例分布于上海、江苏、安徽、浙江4省市的17个地市级区域,上述情况相对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发生了重大的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B公司明显不公平,在此情况下,B公司及时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

1、本案属于情势变更还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本案情形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

3、本案情形是否符合情势变更下“不可预见”的标准?

四、争议和分歧

对于这个案例,有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因为该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条件。如果说B

公司因为禽流感的发生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禽流感的发生无法防止和避免,所以应当属于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B公司势必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很显然这对B公司是很不公平的。

反对本案判决方认为,虽然仅相差一日,但3月31日,对于这种社会焦点事件,新闻早已铺天盖地出现了有关H7N9禽流感的中国国内时事新闻报道,对此,B公司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B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已经出现了H7N9禽流感疫情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与A公司签订《羽绒购销合同》,这说明B公司其实已经做好了羽绒购销合同的准备工作,有能力履行购销合同,换句话说,B 公司无疑具有足够的羽绒库存产品,以备合同履行之用。本案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即羽绒,而非特定物,即并非限于B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羽绒。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治主要针对的活禽,而非羽绒,二者具有根本区别。众所周知,活禽可能会传染H7N9禽流感疫情,但羽绒是不可能传染的。羽绒作为一种普通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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