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精选-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精选-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

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

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

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

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

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

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

补强。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

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关注自己的胜败

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周到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

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概莫能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联,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形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解决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的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基本功,这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这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尤为重要。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的面对倾诉者,力戒不耐烦和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也要力戒先入为

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一方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此方面与法官的释明权相联系;另一方面是解决当事人矛盾,消弥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要求。第一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加述,从树立法院、法官形象,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

冲突的角度来讲确有加强解释工作的必要。通过法官的解疑释惑能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机理还不理解,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演变为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

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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