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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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规范和管理企业中的重点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法,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整治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点关联交易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股权交易、资产交易、出租、购买和租赁等。

第二章定义和识别第三条重点关联交易定义重点关联交易是指与本公司相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交易性质特殊或可能对公司利益形成重点影响的交易。

第四条识别重点关联交易的标准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对重点关联交易进行识别:1.交易金额超出公司规定的金额限制;2.交易性质特殊,如供应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交易;3.交易可能对公司利益形成重点影响,如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紧要资产等。

第五条识别重点关联方本公司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重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进行识别: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2.实际掌控人及其关联企业;3.具有共同掌控关系的企业;4.其他相关方,如高管、董事、监事等。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六条交易审批流程本公司订立了以下重点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交易方应向公司提交交易申请,并供应相关资料。

2.内部审查:公司应组织内部人员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包含但不限于财务、合规、风控等部门。

3.独立审查:对具有重点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应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看法。

4.决策审议: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内部、外部审查看法,对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5.公告披露: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重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议原则在审议重点关联交易时,公司应遵从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交易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建立真实主体:交易各方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关系、履约本领等信息。

3.独立审查原则:对具有重点影响的关联交易,应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看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等。

(三)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方交易的基本原则(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2、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3、符合商业惯例,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4、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5、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背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部门或个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以及潜在的财务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建立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关联交易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标准,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企业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关联公司等之间的交易。

4.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事先审批。

涉及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详细的交易说明、金额、交易对方及利益分配等信息,以确保完整的决策依据。

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遵循市场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独立市场交易保持一致。

- 如无法根据市场行情参考进行定价的关联交易,应进行公正可行的定价方法,以实现平等交换和互惠利益。

6. 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关联方身份、交易内容、金额、利益分配等。

- 关联交易披露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7. 监督和审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预警。

-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8. 处罚和追究责任- 对故意或滥用关联交易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9. 员工培训和宣传-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关联交易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理解,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企业内外部交易公正、合法、透明、规范。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内容、制度的执行及其影响等。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关联交易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如果没有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包括:1.关联方之间存在虚高或低估交易价格的情况,引起企业资源的浪费或财务损失。

2.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经营利益受到损失。

3.关联交易涉及到的资金流程复杂,如未加以有效的管理,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和溢价或折价交易的存在。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企业保证交易合理、有效、透明的重要举措。

制度制度有利于消除内部交易中的谈判和行为不当,以确保企业的资产与经营利益不受侵蚀,维护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1.关联方的定义:明确什么样的交易被视为关联交易,明确什么样的关联方被纳入到关联交易范畴中,以及如何识别涉及到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申请程序,包括交易的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提交人员和报告处理流程等。

3.关联交易审计程序:规定了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程序,明确了审计的频率、对象、内容、报表和报告等需要披露的信息。

4.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并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和确认,以防止虚高或低估交易价值。

5.关联方借款程序: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款,需要规定借款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时还款程序和相关的报告制度等。

6.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明确关联交易应披露到财务报表中的相关内容和披露标准,加强财务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人并分配职责:制定合理的职责、权限、报告关系和沟通机制,确保相应人员能够按要求执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对于企业来说,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同订立、资源调配、资金往来以及其他商业交易等。

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可能存在不对等关系,或者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资源调配等。

三、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四、交易审批程序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交易申请任何一方均可向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提出交易申请,申请需包含以下内容:1.交易类型2.交易对象3.交易项目4.交易金额5.交易期限6.交易风险评估步骤二:交易审批交易审批应当由关联交易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组织,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审批人员应当全票通过交易申请,否则交易不得进行。

2.审批人员需对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透明度进行评估,并明确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3.如涉及合同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步骤三:交易执行交易申请获得全票通过后,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风险评估等信息。

如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人员的利益输送,还应当说明利益输送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六、关联交易监督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核,防止关联交易存在不合规、不公平和不透明的情况。

七、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如情节严重,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结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规、公平、透明。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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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
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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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 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
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
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
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
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
部备案。
第八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
第十条 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
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
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
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
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
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
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
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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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编制关联交
易结算清单,包括拟结算项目、业务量、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等信息,
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审定确认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报总会
计师审批后办理结算业务。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月末检查结算情况,并将未结算情况汇总编制关联
交易未结算情况报告,报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领导,由双方制定
处理办法。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记录与审核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建立关联交易的台帐,每季与关联方相关人
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核对清单](至少包括关联交易的时
间、金额、关联方名称、交易事项等信息),对不符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拟
定处理办法,交关联交易双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根据关联交易台账和审核后的[关联交易核对清
单],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明细表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并报送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监督:各单位财务部每季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报送
至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并编制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明细表],交集团公司总
会计师审核确认。对下属子(分)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资源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财务部应报并通过总会计师提请
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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