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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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

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18〕44号)文件精神,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

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大花园,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11个行政村;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

底叶、新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

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行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

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五条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

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根据《龙游县域乡村建设规

划(2016-2035)》,将全县自然村庄划分为“集聚村”“控制村”和“萎缩村”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控。

(一)集聚村:是指现状基础、资源禀赋与建设用地条件较好,区位、交通等外部支撑条件优越,整体具备较强发展和集聚潜力的,规划期

内予以适当增量建设的中心村。集聚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鼓励村

民以宅基地换公寓、鼓励跨村集聚建房。

(二)控制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和发展潜力尚可,规划期内以存量

改造为主,不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自然村。原则上以旧房改造提升

为主,允许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利用闲置土地“填空补缺”安排新建,

以及进行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萎缩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较差,外部支撑条件改善空间不大,整体发展潜力较弱的自然村,除不再新增建设用地外,还需严控现状

建成区,不准审批建房。

第六条乡镇(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后报批。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

设计—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规划”的“5+1”乡村建设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村庄布局、功能定位、建

设边界、开发强度、建设风貌等内容,优化村民建房空间布局。在编

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

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

和村居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

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各乡镇(街道)应根据不同

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传统风貌的村庄,

组织编制村庄风貌特色控制规划。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规划部

门要做好彰显浙西民居龙游风貌的民居风格设计,为村民提供通用图集,形成地方特色。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

学配置功能的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西民居龙游风貌”

新模式。

第三章建房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1.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子女已婚的或年满35周岁未婚,

可单独分户;

2.分户后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

(二)现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含分户人口)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

准(65㎡)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依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而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已有宅基地的;

(五)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

(七)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八)将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售、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九)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已享受农整等安置政策,再申请

宅基地的;

(十)所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或者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其他规定

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第四章建房标准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村民建房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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