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政策与合规措施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政策与合规措施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消费金融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了许多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服务。
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因此,监管政策与合规措施变得至关重要。
一、监管政策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了有效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监管机构应负责审批注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监督市场运行,并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排查。
2. 制定行业标准:政府及监管机构应与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制定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行业的经营范围、风险评估、资金运作等方面的要求,以降低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提供数据监管:监管机构应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向其提供必要的数据,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这样可以监控平台的运营情况、资金流动和借贷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常常涉及大额资金流动,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的发生,监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二、合规措施1. 审慎的风控系统: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还款能力。
此外,平台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控制风险。
2. 完善的用户身份认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认证系统,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信。
同时,平台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护用户的隐私。
3. 提供充足的信息披露: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向用户提供透明的借款信息和协议条款,包括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
此外,平台也需要披露自身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增加透明度。
4. 加强法律合规意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中国互联网金融催收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催收自律公约
为加强互联网金融催收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自愿遵守以下公约: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公约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催收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信用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合同约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在催收过程中,应当用诚信和公正的方法与客户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三、正当手段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当在催收过程中使用合理、合法、有效的手段,遵守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侮辱等不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
四、信息披露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清欠金额、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明细,以及催收要求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五、投诉处理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给予客户及时、公正、合理的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作共赢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该积极开展相互沟通、交流合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公约遵守原则
本公约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公约的规定,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监督并促进自律行为的落实。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方遵守公约的过程中,如有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受到行业协会、相关监管部门等的处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国外研究现状: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
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
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
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
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
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
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
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noncash)支付转变,由此带来不少新型零售支付业态的出现(PayPal已明确进入了本文的视野),这会带来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Fraud)、操作风险(Operational)、法律风险(Legal)、清算风险(Settlement)、系统性风险(Systemic)。
其中,与其他传统支付相比,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虽然截止到2012年,美联储仍认为,移动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而不过是一些借助新的通讯工具接入传统平台的新方式而已,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等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它们即可,暂时尚无需全新立法。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7-18)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涉及的金融活动涉及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合同的解释、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信息透明、权益受保护。
另外,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客户的信息安全。
二、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下面来介绍一些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机构。
1.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备案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向公众公示备案信息。
同时,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还需要依法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备,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2. 第三方支付监管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殊性,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服务。
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3.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设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构或岗位,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防范风险。
4. 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与合格的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将客户的资金独立存放,并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隐私。
5. 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其依法经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6. 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投资风险,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之监管与规范

工信 部 正 式 发 放 3 张T D - L T E
支付宝、 财付 通的二 维码支付 和虚拟信用卡业务。 事
发 突然, 业界惊动, 这让人感到 “ 既意外又不意外” 。
因为在此之前, 加强互联 网金 融监管 的呼声已不绝于 耳, 具体监管方式众说纷纭, 业界对 于监管加 强已有
能是在摸 索一 个 共 同的敌 人一 1 _ 4 G 网络 经 营。
的公约或者标准 。 在 这个基础 上, 行政 监管层对软法进行 广泛调研, 得到 大家的认可, 最终 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 兰纳瑞 ( 爱立信 东北 亚区移动宽带解决 方案总监 ) : 4 G 时
理解。 不能再 假 装支付 宝不是金 融企业, 必须以金融监管
需要 能够从移动用户的增长需求 当中寻找 到价值。随着网
络 速度的提 升, 它不仅带来了用户体验 的变化 , 同时对运营 商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提供了 更大的空间。
原则梳 理风 险、 确定监管框 架和责任, 支付 宝代 表的互联
F O 微 博 C 春 U 秋 S
【 互联网金融之监管与规范】
不久前, 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 暂停
2 01 4 年 ・ 第4 期
栏 目编辑 叶纯青 E - ma i l : y e c q 6 6 @2 1 c r 3 c o n r
[ 4 G 春风渐起 而竞争/ J  ̄ , g 1 ]
网力量 才能可 持 续地 重 塑 中国金 融 业 。
@ 马秋 月 ( 普通网友 ) : 如果说资费和终端是 目 前各 自 手中 兵 器的话 , 那么“ 沙场秋 点兵” 终 于开始, 在各 自 建 网的沙场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了金融服务的新兴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门槛更低,操作更简单,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它所带来的风险也变得愈发复杂和庞大。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了重要任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多种金融服务方式和新的金融产品。
例如: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
这些服务和产品在各自领域里都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潜力,而且获得了大量的用户认可和支持。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多重问题:安全性欠缺、风险控制不力、违规行为频现等。
例如,网贷行业过度发展导致风险逐渐加大,出现了网贷平台集体爆仓事件;第三方支付领域中,被骗取用户资金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营和形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对外——特别是对投资者进行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风险提示、收益预期、合法合规等。
2、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详细的风险控制计划,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和透明性,防范恶意操作和风险增长。
3、加强安全保障方面的监管。
包括但不限于:完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合规制度与监管机制等。
4、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和仲裁机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复杂。
在现有监管体系下,互联网金融不同类型的业务涉及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
因此,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强跨部门合作。
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跨部门、跨领域协同合作,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应增强合作,协作推动制度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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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作者】张晓朴[1]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研究员}【中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自律,信息披露,金融监管,监管协调【期刊年份】 2014年【期号】 1【页码】 3【摘要】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 个原则,探索了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
总的看来,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94834一、引言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是一种更加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加草根化,更加贴近大众,更加注重客户体验。
尽管当前一些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渲染可能夸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确在不断展现出不俗的、有别于传统金融的表现。
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向附加值,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生命力的行业。
如何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探索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初步进行了研究。
二、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在分析研判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发展趋势时,需要把握好三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P2P、余额宝、阿里小贷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
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
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2]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
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而金融业强调规范、强调稳;互联网强调创新、创新、再创新,而金融业强调稳健、稳健、再稳健。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一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
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对互联网金融按照现有的法规监管即可,对应的金融产品归口于谁,就由谁监管。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基于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跟风。
根据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决定社会和经济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
[3]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
1975 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
但38 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
[4]这正如马克·吐温所言,“对现金消亡的判断是夸大其词了”。
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才能真正看清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亦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届时,我们才能真正评估它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改变究竟是演进式的(evolutionary)还是革命式的(revolutionary)。
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须把握好创新和稳健的平衡。
其发展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需要自我约束,也应当接受必要的监管。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并且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5]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6]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这一方面是由于P2P(人人贷)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许多业务并没有被涵盖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哪家监管机构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授权进行规制和监督检查。
此外,由于业务的复杂性,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
如何一方面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大众的普惠秉性,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惩治违法犯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在国际上,英文中还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概念对应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也远没有像我们国家如此受到关注。
根据有限的国别资料,大致可以归纳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国际上的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
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敦促个体守法运营的同时,还格外强调行业自律。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
而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在2008 年10 月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 等P2P 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7]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
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
如2011年7 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8]就美国P2P 借贷的发展和相关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与适用性、有效性和效率等。
未来的具体监管改革方案目前尚在探索中。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未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将向何处去?答案全在我们自己手中。
一方面,有赖于一家家企业的不懈探索和整个行业的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引导。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 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
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与金融衍生品等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不同,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一种适应供给变化(即信息技术的发展)的金融创新。
正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对于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上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
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
“无序”是指私人损害他人利益而导致社会成本增加,“专制”指政府或官员损害私人利益而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如果P2P 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行业自律加上司法来规范。
P2P 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一种市场的自我淘汰和约束机制。
尽管对于当事双方未必是一件好事,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要在可控范围内,整个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犯致命性错误。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良好实践应当是:鼓励创新,规范发展,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
事实上,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
第二层是注册,通过注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
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
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监管的一种广义形式。
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也需视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原则性监管( principle-basedsupervision)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
而在规则性监管(rule-based supervision)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
它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要求监管者针对不同的机构、机构运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分别制定详细规则,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合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