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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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为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主旨在于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

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卢梭作为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不同于孟德斯鸠提出的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的开明君主制,卢梭以一种新型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促进了日后对人和人性的解放,也为现代的民主制度打下了基础。而《社会契约论》,作为卢梭《政治制度论》中最为精华的部分,也给与读者以更多启示。

《社会契约论》大意在于论政治权利的原理,作者意图在社会秩序中找到一种合法的且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从而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了探讨。下面也将会分述本书四卷的大致意图和重要的论点。

本书的四卷分别阐述了权利合法性的原因,主权以及法律,政府的含义以及政府的运作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以及用于保护权利的制度。

第一卷即论证权威合法的原因。首先人权是上天赋予的,人生来就有的。而强权所带来得人民得服从使短暂的,容易被其他的强权所取代。因而在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得过程中,要使强权成为权利,服从变为义务,就需要以人与人之间得约定作为切得合法性基础,而这一约定就是社会契约。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着这样的论述:“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势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使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这一契约所形成的过程,即为:在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难以生存的情况下,必须联起手来使得所有的力量形成一种合力,保障结合者的人生财产的结合形式的安全,与此同时,每个结合的个体要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因而人民成为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此基础上,社会公约就被作者简化为了:“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我们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纳入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称它为“国家”,当它主动时,称它为“主权者”,把它的同类相比较是,称它为“政权”。它的结合者为“人民”,作为主权参与者,为“公民”,作为法律服从者,为“臣民”。

第二卷中指出了主权时不能转让和分割、代表的。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目标的共同意志。同时卢梭还辨析了“公意”与“众意”之间的区别。其不同之处在于“公意”是从全体人员的共同利益出发,而“众意”则是从私利出发的。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将契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所以主权行为使共同体通过他的每个成员之间的合法的,公平的,有益的,巩固的约定。除此之外,卢梭还论了法律、立法者、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分类等等,首先立法者是人民,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意志和对象都有其普遍性,即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将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归结为“自由和平等”,将法律分为4种,除了前3种根本法、民法、刑法之外,他认为第四种法律使最为重要的,即为风俗和习惯,尤其是舆论。最后,他提出权利不能演变为暴力的方法,是通过权威机构和法律行使权力。

在第三卷中,卢梭指出自由的行为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成的,一为精神(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二为物理(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他还明晰了政府的概念,认为“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他将政府分类为民主制(政府的职权被交给全体人民或交给大部分人民)、贵族制(政府只交给一小部分人掌管)、君主制(一人治理),并进行了分别的论述。“我宁要动荡的自由,也不要平静的奴役”便是民主制的最佳写照。贵族制使得智者统治人民,但会存在财富分配的不公。而君主制是卢梭所批驳唾弃的,他认为君主制会被

淘汰。但没有一个制度是适用于任何国家的,认为政府的形式是寻找不同制度平衡点的混合。而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即为定期集会,投票表决“是否保持现在政府”和“是否赞成主政者继续当政”这两个议题。

第四卷中,作者指出了公意是不可败坏的,不能夺走的,并详细的谈论了主权行为中的投票权、选举权、宗教信仰权。提出了法律和立法权的保护者的——保民官制;在最危急关头,把保卫公众安全的责任短暂交付于一人的——独裁制,以及体现公众的判断的表达的——监察官制。

粗浅的了解了《社会契约论》,我发现这样的作品是伟大的,首先在于其见解的独到,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也为之后人权理论的成长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在那个时代,这样的见解足见其精神世界的宏伟。其次在于其说服力,在论证的过程中,举例论证、引用论证、类比论证,特别是巧妙的类比的手法,将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无论是从父子类比君臣,还是将疾病对于人的伤害与动乱对于国家的伤害相类比,他的语言是具有一定说服性的。

对于《社会契约论》,我依然还是有一些问题,社会契约似乎是一个虚无而飘渺的空中楼阁,在契约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第三方的担保者,似乎也无法保证契约的落实。为此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其中也提到了社会契约论后世的超越。例如哲学家休谟所说,“缔结契约的行为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后,契约的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循环论证。”,又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中曾发生过一个社会契约”的实证,再如“社会契约论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等等。但是纵使有一定的无法自圆之处,它对当时乃至现代的影响,是巨大且深远的。

最后是脱离这本书,我更深刻的见识,人们常将社会契约论概括为:“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各种对人类生存有阻力的因素,放弃了天赋的人权,通过制定契约联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与之抗衡而成的合力,以此来保护捍卫每一个参与者的自由和私有财产。”这是正确的,而我们常常也就被灌输以之,但我们未曾拿原文原话出来阅。吸收高度概括的知识与自己真正一字一句的理解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曾经被灌输的碎片化的经典,固然已是咀嚼后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阅读原本的过程,更是对整个思想体系的最原汁原味的,最完整的理解。或许最后概括出的结论相同,但其本质和内核已然是不同了的吧。

总的来说,阅读《社会契约论》是一个独特的体验。作为一个奠基之作,元典之作,它的思想是深远的,在18世纪,刚刚经历皇权、教权统治的深深影响,那点滴的新思想的火花,向我展现出一个虚拟的又是真实的卢梭的精神世界。《社会契约论》对于像我这般初次接触经典读物的人来说,是相对晦涩。正是因为对于思想的记录,它的每一章可能便是一个议题,阅读的过程,是一个快速转变自己的思想,与作者对接的一个过程。当我的思想被甩开,不与作者之思同频共振时,那样的感觉是不好的,但也许正是这个过程,是我的思想成长的过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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