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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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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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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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需要多少钱?二手房税费新政策?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需要多少钱?二手房税费新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需要多少钱?现在买二手房的人比较多,在整个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是需要纳税的,也就是在过户的时候,至于税多少是需要我们进行计算的,每个城市的政策不同,因此缴纳的税费多少也是不同的,下面还是了解一下二手房税费新政策的知识吧,内容如下: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需要多少钱?1、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
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2、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3、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
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二手房税费新政策?1、营业税。
根据《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转让住房,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个税;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
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3、印花税。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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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l、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l、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西安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西安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最新)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7-21西安二手房交易税费据西安二手房交易市场(西安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西安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1、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2、营业税(卖方):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2009年12月31日前优惠政策规定为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2009年12月31日前优惠政策规定为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由出售方缴纳,计算标准为计税金额的5.6%(包含水利基金、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3、个人所得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2009年12月31日前优惠政策规定为2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由出售方缴纳;4、交易手续费:6元/平米,交易双方各付一半;5、登记费:80元,由买方缴纳。
6、核档费:50元/件(办理二手房过户须先核档以确定有无纠纷、查封、能否交易)有核档人缴纳;7、过户代理费:600元/件(如委托西安房地产超市办理)。
8、评估费:按照评估价值的0.5%收取(如果房屋属于赠与所得,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地局将制定评估公司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确定交易价格)。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俗称“二手房交易税费”,而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你又了解多少?二手房交易税费的产生主要包括以下4种情况:一.正常过户1.营业税:(税率5.55% 卖方缴纳)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解读

顾 学 锋
最 近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 于 调 整 个 人 财 国 关
定 征 收 营 业 税 ;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年 ( 5年 ) 普 通 住 个 含 的 房对 外 销 售 的 , 续 免 征 营 业税 。 继
审 批 的 减 免 税 项 目 。 术 转 让 所 得 企 技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属 于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纳 税 人 享 受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应 提 请 备
一
的 标 准 、 理 免 税 的 具 体 程 序 、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 具 发 办 购 开
票 、 额 征 税 扣 除 凭 证 、 购 买 形 式 取 得 住 房 行 为 及 其 差 非 他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 照 《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按 国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 发 『0 52 2 0 ]6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 政 部 、 设 部 关 于 加 、国 财 建
、
废 止 了 个 人 购 买 不 足 5年 普 通 住 房 销 售 差 额 征
强 房 地 产税 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税 的 规 定
财 税 [0 11 2 1 】2号 规 定 , 通 知 自 发 文 次 日 ( 0 1年 1 本 21
手 续 的 减 免 税 项 目 和 不 需 税 务 机 关
案 的 , 律 不得 减 免税 。 一
南昌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南昌房屋契税征收标准一、目录1. 适用范围2. 税率与计算方法3. 免征条件4. 优惠条件5. 征收管理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契税征收。
三、税率与计算方法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南昌市契税税率为4%。
2. 计算方法: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房屋成交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其中,房屋成交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不包括相关税费和手续费。
四、免征条件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
2.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 纳税人自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 夫妻因离婚分割而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水面资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所有权时,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免征契税;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所有权时,其成交价格超出资源价款的部分,应按本规定缴纳契税。
6. 房屋承租人以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印花税手续为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额。
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印花税手续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凭证不得作为完税凭证重复使用。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缴纳印花税。
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包括职工家属宿舍)、科研等非经营性事业的,免征契税;直接用于经营(包括家属宿舍),按本规定的第二条办理。
8. 纳税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免征营业税;超过一定期限转让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购买的高级住宅(指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寓式住宅)及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别墅,于竣工交付使用后转让的,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徐昆明【摘要】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4页(P6-9)【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住房;买卖;简介;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作者】徐昆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
(一)营业税政策一: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附加2%,下同)=150×5.6%=8.4万元政策二: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6%=4.48万元政策三: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4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课程前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经发布,立即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烈反响。
该《通知》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开展全面清算工作,并拟将对企业的清算工作适时开展税务稽查。
这将意味着拖延了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征缴将予严格执行。
同时,伴随着清算通知的出台,2007年房地产行业调控也拉开了序幕。
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管理,将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制定一系列诸如项目登记和预征、年度结算、竣工决算和全面清算等具体管理办法。
这也将意味着国家将扭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多年的以“预征制”为主的过渡性征管措施,标志着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理应引起重视;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它的计算、申报和清算涉及到收入及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的运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照和计算等等,所以说它又一个是计算复杂、申报难度大的直接税种。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正规的“清算型”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如何理解和应对全面清算政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如何全面掌握申报业务、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涉税法律风险等等,已成为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迫在眉捷所要解决的难题。
财税【2008】137解读
解读财税[2008]137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新政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地税对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部分国家已经出现经济危机,我国也出现出口、GDP增幅下降、“内需拉而不动的经济减缓势头。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消费占GDP比重逐年滑落,由上世纪80年代超过62%,2005年降为52.1%,到2007年仅有36%左右,达历史最低水平;扣除价格因素,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幅仅加快0.2个百分点。
国家适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刺激内需的一大举措,既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扶持,也使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税政策适用对象该政策仅对个人购买、销售住房实行优惠,对企业纳税人购买、销售房屋或个人购买、销售非住房的情形均不适用。
三、政策内容变动情况本次调整仅包括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种较多,但此次调整的仅是与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三个税种,降低其税率将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一)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相关政策解释请咨询市财政局。
(二)个人买卖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涉及住房的现行印花税政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买卖双方分别以成交金额按0.5‰的税率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每件贴花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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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 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财税〔2006〕21号)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财税〔2006〕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