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1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价房字[1998]00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8.02.01【实施日期】199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价房字[1998]003号199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平等原则。
不得限制购房者的籍贯、户籍、职业、婚姻状况、政治信仰等,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应当公平、平等。
(二)合法原则。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公正原则。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正、公平,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透明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当公开透明,购房者应当清楚了解商品房的各项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六条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信经营。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将销售信息及相关文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销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等。
(二)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
(三)销售方式及流程。
(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证件及资质要求。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发布在官方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会等。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等形式。
超市物价管理制度

超市物价管理制度一、物价管理的原则1. 合理定价原则。
要根据商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相符合。
2. 透明公开原则。
要公开商品价格信息,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3. 公平竞争原则。
超市要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4. 稳定价格原则。
要采取措施,防范价格波动,确保商品价格的稳定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价格管理的程序1. 价格调整程序。
超市要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价格调整,但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2. 价格公示程序。
超市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价格,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商品价格,避免价格信息的不透明和混淆。
3. 价格监督程序。
超市要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4. 价格申诉程序。
超市要建立价格申诉机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价格监督的有效性。
三、物价管理的措施1. 规定售价。
超市规定商品的最低售价,对于厂家建议零售价的商品,超市要按照厂家建议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涨价。
2. 价格标签。
超市要在商品陈列位置和货架上标注清晰可见的价格标签,以便消费者随时查看商品价格。
3. 价格监测。
超市要建立定期价格监测体系,对常用商品的价格进行监控,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价格优惠。
超市可以通过促销活动、优惠券等方式推出价格优惠措施,但必须合理确定优惠政策,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四、物价管理的责任1. 超市经营者要对商品价格进行管理,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变相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
2. 超市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售价,不得私自改变商品价格,严禁与供应商勾结操纵价格。
3.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媒体上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物资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2.19•【文号】[1991]价重字75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1991年2月19日〔1991〕价重字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商品(以下简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节供求,满足需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机公司及其它经营农机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机商品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销售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
(一)购进价格: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即国家定价(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临时价等)、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最高限价等)以及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
(二)管理费:指农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装整理费、仓储保养费、商品损耗、工资、贷款利息及其它管理费用等项支出。
(三)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从港口码头、车站交货到进货单位仓库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
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合理运输工具,按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和杂费标准核定。
(四)税金:指国家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边远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可实行最高限价。
发改委价格管理条例

发改委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一)各类商品的价格;(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价格政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原则;(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四)鼓励创新、优化服务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价格政策;(二)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四)处理价格争议和违法行为;(五)开展价格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六)其他与价格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确保价格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价格政策制定第七条价格政策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二)市场供求状况;(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价格政策制定程序:(一)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三)形成价格政策草案;(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六)发布实施。
第九条价格政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价格形成机制;(三)价格调控目标;(四)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十条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检查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三)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如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
商品价签管理规定
商品价签管理规定
是指商场或超市内的商品标价管理方法和规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商品价签管理规定:
1. 商品标价清晰可见:每个商品应有明确的价格标签,标注商品名称、价格以及相关信息。
2. 价格标签准确无误:价格标签上的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动或误导消费者。
3. 定期更新价格标签:商场或超市应定期检查更新商品价格标签,及时更改价格或下架过期商品。
4. 标价与收款一致:商品价格标签上的价格应与收银台所收取的价格一致,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或优惠。
5. 明码标价原则:商品价格应明码标价,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暗码、暗订或瞒报价格机制。
6. 价格标签规格统一:商场或超市应统一规定价格标签的尺寸和字体大小等规格,确保清晰易读。
7. 标价优惠条件明示:如有优惠活动,商场或超市应明示优惠条件和有效期,避免误导消费者。
8. 价格标签保护完好:价格标签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刻意遮挡或破坏,避免误导或引发纠纷。
9. 竞争性价格公平合理:商场或超市应公平合理地制定竞争性价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政府相关规定。
10. 消费者投诉处理:商场或超市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回应消费者的价格标签相关投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商品价签管理规定,商场或超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管理规定,并保证其正确执行,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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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销售价格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塑造公司良好声誉,
现就公司制定价格方法、审批权限等做管理规定如下(分公司、子公司
参照执行):
1、销售价格制定的方法及要求
1.1价格制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即成本定价法、需
求定价法、竞争定价法,在实际制定价格工作中应根据需要而选择
使用。
1.2对选择价格制定方法的要求
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影响公司定价的内部外部因素的基础上,为达到
公司预定的定价目标(利润),选择科学合理的制定价格方法,不但要
求公司对成本进行核算、分析、控制和预测,而且要求公司根据市场结
构、市场供求、消费者心理及竞争状况等因素作出判断与选择,价格制
定方法选择的是否恰当,是影响公司定价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因
素。
2、价格制定部门及审批
2.1公司代理销售新开发品牌白酒销售价格由总公司总经理和公司
销售总监研究制定,总经理签发执行。
2.2公司团购白酒销售价格由总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团购部主管研
究制定,总经理签发执行。
2.3公司一部、二部、营业大厅各部主管应根据上述定价方法及
要求,负责对公司销售酒店(清江商场等大的商场)、二批、大厅零
售成熟品牌白酒制定(调整)销售价格方案,报直属公司总经理研
究、审批,然后下发执行。
2.4公司品牌事业部应根据上述价格制定方法及要求,负责对公司
销售的红酒、啤酒、油、饮料分别制定(调整)销售价格方案,报直属
公司总经理研究、审批,然后下发执行。
2.5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公司商品内部结算价格,制定时要求根
据进货成本价及其他因素确定,价格通知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建立价格体系、价格调整、促销方案程序
3.1价格体系,经销商合理的价格体系是绝对应经得住市场考验
的,一般合理的价格体系=品牌素养(60%)+市场调查(10%)+价格制
定(10%)+业务人员推广(20%)。
3.2价格调整及促销方案,一般在价格制定以后,会伴随着业务员
的反馈和市场的信息回收,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价格高和低两种意见。
3.2.1销售一部、二部、团购部、营业大厅、品牌事业部主管应负
责信息反馈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并提出调价建议(调价通知
单)或制定切实可行的促销方案,分别报总经理和直属公司总经理审批
执行。
3.2.2 销售一部、二部、团购部、营业大厅、品牌事业部部门
主管负责定期评价商品销售状况,并及时了解库存滞销商品、快到期
商品形成原因,并作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和直属公司总经理。
3.2.3销售一部、二部、团购部、营业大厅、品牌事业部主管在
调价建议和促销方案中应多考虑滞销商品和快到期商品的促销力度。
4、分公司、子公司销售价格及促销方案
4.1为保持市场稳定,分公司、子公司商品销售价格,要按总公司
制定的各类商品销售价格执行。
4.2销售活动促销方案可以根据总公司促销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调整制定,制定后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签字电传给总公司总经理审
批签字后执行。
5、下浮价及赠品的审批权限
5.1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市场、关系户等因素,对个别零售、团购
客户购买商品价格给予下浮或赠送商品,以总经理签字为准遵照执行。
5.2直属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市场、关系户等因素,对个别零售、
团购客户购买商品价格给予1—5%比例的下浮或少量赠送商品,以直属
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遵照执行。
5.3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市场、关系户等因素,对个别
零售、团购客户购买商品价格给予1—5%比例的下浮或少量赠送商品,
以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遵照执行。
5.4营业大厅主管(店长)有权根据市场、购买量、老用户等因
素,按价格通知单中规定品种、规定比例给予价格下浮,以店长签字为
准遵照执行。
6、价格的执行
6.1销售部、团购部销售商品填制《商品销售订货单》时,严格按
公司规定商品销售价格通知单的价格填写,如销售会计发货时审核出与
价格通知单的价格不符应及时改正。
6.2营业大厅销售商品时应严格按零售商品销售价格执行、店长按
规定权限下浮销售价格时,必须先签字后发货。
6.3会计审核
6.3.1销售会计开商品销售发货单时,对业务员《商品销售订货
单》价格要按公司规定价格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改。
6.3.2销售会计审核时,对公司各类商品有销售活动促销方案的,
在活动期间严格按促销方案规定内容审核发货,促销活动结束后仍按原
价格执行。
6.3.3销售一部、二部、团购部、营业大厅、品牌事业部制定的销
售价格、调价通知单、促销活动方案必须及时发给销售会计,否则会计
有权不发货或按原价格发货。
6.3.4销售一部、二部、团购部、营业大厅、品牌事业部销售时,
对于个别用户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低于公司规定销售价格发货或赠品,必
须有总公司总经理或直属公司总经理亲笔签字通知单,或亲自电话通知
(或会计电话请示领导确认),否则不予发货;发货后销售业务员必须
负责补办领导电话通知降价发货或赠品审批手续,否则给销售业务员计
算考核工资时不予计算这部分销量。
6.3.5审核公司赠品(主要是供应商赠送给公司的小商品)的发放
6.3.5.1要求公司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领用公司赠品时,必须由
部门主管签字方可领取,部门主管、品牌事业部负责人直接领用本公司
赠品则必须由直属公司总经理或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签字方可领取。
6.3.5.2要求赠品领用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途,或赠送给什么客户。
6.3.6销售会计审核时,对于促销方案中搭赠的商品业务员要求调
换品种时,必须调换等值商品,并要求销售部主管签字后方可调换,否
则会计可以拒绝开发货单。
*********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