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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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表一

河北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表一

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表一)_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填表日期: 年月日申请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民族成份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申请变更依据□1.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2.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3.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4.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父亲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父亲□继父□养父联系方式母亲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母亲□继母□养母联系方式申请人签字父亲或继(养)父母亲或继(养)母本人(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经初审,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经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变更依据为第1类,应当由直接抚养一方签署;变更依据为第2类,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确认;变更依据为第3类,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确认。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变更依据为第4类,应当由本人签字。

3.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离婚证明、继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养父母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种证明式样

各种证明式样

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证明(存根联)编号: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核查结果:公民,其经申请获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将原来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变更(更正)为XXXX 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承办人:年月日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证明编号:公民,其经申请获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将原来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变更(更正)为XX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三个月XXX公安局XX X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年月日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存根联)编号: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核查结果: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其经申请获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将原来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为。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承办人:年月日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编号:公民,公民身份号码,其经申请获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将原来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为。

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三个月XXX公安局XX X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存根联)编号:重号当事人姓名: 重号当事人住址: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原因:重号/错号申请人地址: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经办人: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No本辖区公民 ( 曾用名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系(重/错)号。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处)、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局):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特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请按此执行。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

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号《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现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市(州、新区)县(自治县、市、区)年 编号:
申请变更人姓 名
性别
现户籍
民 族
申请变更为
何种民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生日期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宗教信仰
籍 贯
现户籍地址






A( )随 父
( )1.同一户口簿,户主是父母一方的。
( )2.同一户口簿,户主不是父母一方的。
( )3.不同一户口薄。
( )5.父(母)与继母(继父)结婚证明(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7.其它
审核意见
县级民族部门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表中申请变更依据、佐证材料在选项前()内打√。
B( )随 母
C( )随养父
( )1.同一户口簿,户主是养父母一方的。
( )2.同一户口簿,户主不是养父母一方的。
( )3.不同一户口薄。
D( )随养母
E( )随继父
( )1.同一户口簿,户主是生父(母)或继母(父)一方的。
( )2.同一户口簿,户主不是生父(母)或继母(父)一方的。
( )3.不同一户口簿。
F( )随继母
父亲或继
(养)父情况
姓 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现户籍地址
母亲或继
(养)母情况
姓 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现户籍地址
父亲或继(养)父签字
年满16周岁以上申请变更本人签字
母亲或继(养)母签字

阜新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新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我国有五⼗六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属于⾃⼰的民族特⾊,其中以汉族为主。

李⽊⼦要为⼤家介绍的是关于变更民族成份证明的流程问题,很多⼈因为不了解这⽅⾯的规定导致不知道如何办理⼿续。

下⾯店铺为⼤家进⾏详细介绍。

⼀、⾩新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1、对申请内容进⾏审核。

2、出具审批意见。

3、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新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的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之⽇起的⼗个⼯作⽇内报上⼀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起的⼗个⼯作⽇内,出具书⾯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个⼯作⽇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民政府公安部门。

看完本⽂之后⼤家就清楚了吧,当我们需要办理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这样的流程办理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当然我们也得注意⼀旦变更成功了对⾃⼰肯定会有⼀定的影响,所以在办理⼿续之前要进⾏充分的了解,以免带来不必要分⿇烦。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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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市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变更人
姓 名
性 别 户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 号 码 现民族成份 拟变更民族
成 份

申请变更
依 据
□随生父 □随生母 □随养父 □随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被变更人 父亲姓名 民 族 公民身份
号 码
被变更人 母亲姓名 民 族 公民身份
号 码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县级民族 工作部门 初审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上报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族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同意 同志由 族变更为 族。

分管领导: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制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子女有抚养教育关
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5、“被变更人父母”是指: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
填写生父(母)基本信息;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
填写公民养父(母)基本信息;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
的,申请人填写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基本信息。
6、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
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养父母婚姻关
系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7、本表一式四份,省、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各
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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