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包含学分积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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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课外素质教育等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档案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本科学生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优化,并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而成。

第二条本规定全面覆盖并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实施学籍管理策略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在进行学生学籍管理时,核心目标在于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工作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条学校特此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该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及监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有主要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七条学生则作为学籍权益的主体,依法享有接受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并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需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自主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既定的招生标准后,方可获得录取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被正式录取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以确保学籍的正式建立。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参与学习与考试,确保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以此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应依据学校设定的学制,完成指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学校的学术评定流程,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可。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需依据学校既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供后续查阅。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成绩查询与反馈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自己的学业成绩信息。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对于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表彰,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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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6年8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不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生身份的认可。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交纳学费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认为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随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所属学院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缴齐当学年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缓交手续。

30天内未注册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的9月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提前/延期毕业申请表》,所属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本科实行学分制,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修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考勤与请假第十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教务员累计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在5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主管院长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已选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

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一律记入《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历年学习成绩表》,参加智育评估,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资格认定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必修课应当随后续年级修读。

1.累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2.累计缺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含)。

任课教师应在结课考试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取消学生考核资格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送学生所属学院,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教务处。

第十四条缓考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者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因病申请缓考者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学生所属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

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直接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开考以后不能再提出缓考申请。

已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缓考考试只能与低年级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安排。

学生应当于考试当学期到所属学院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五条旷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1、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2、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3、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4、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

旷考者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评定1、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两种记分方式: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也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2、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成绩的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

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占总成绩的30%左右。

每门课程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3、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参与GPA计算。

学分绩点的计算:(1)课程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2)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4、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查询及复核课程考试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网上输入,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师所属学院。

学生自行上网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学院备案。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交本人所属学院,由主管院长批准并派专人到开课院系查看,10个工作日内,学生到所属学院领取查询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者,自签收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免听与重修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学习能力,凡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者,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可申请免听。

学生免听课程应当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同时完成该门课程所必须的实践环节,方可参加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应在每学期第2周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交本人所属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重修与补考1、本科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随低年级重修。

对于不及格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期中单独安排考试。

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最多重修两次,每次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智育评估时,重修成绩系数为0.6。

2、因没有连续招生,在校期间无法正常重修的,由学校单独安排。

3、四年制本科学生第七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在第八学期安排一次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五年制本科生参照执行。

4、四年制本科学生第八学期课程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五年制本科生参照执行。

5、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当于开学初在规定时间到所属学院办理重修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不能参加当学期的重修。

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提交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当年所在省录取新生名册、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表、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应予退学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本科一、二年级;2、有学校所在地的正式户口;3、我校同年级有与其原录取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4、高考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年当地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5、学校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综合审查,且审查合格。

第二十三条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2月,其他时间均不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在我校同一批次录取专业内转专业。

程序如下:1、春季、秋季学期的第15周,由各学院提出接收条件和名额,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公布;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学院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3、学生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并附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4、教务处汇总后转各学院;5、各学院审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专业及班号;6、教务处汇总、上报、公布;7、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8、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1、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2、休学、转学、专升本的学生;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十六条招生时确定为艺术特长生的学生不能转入理科实验班。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前已经学过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则转专业后成绩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则成绩无效,应当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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