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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序言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议定如下: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一条【法院】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法院所在地】(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罗马公约指南

罗马公约指南

罗马公约指南
《罗马公约指南》
嘿呀,咱今天来聊聊罗马公约哈!你知道不,这罗马公约可老重要了呢!
就说有一次啊,我去参加一个国际音乐活动。

哎呀妈呀,那场面可热闹了。

有各种不同国家的音乐人在那表演,那音乐声此起彼伏的,可带劲了。

我在那看着看着,突然就想到了罗马公约。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公约,那这些音乐人的权益咋保障啊?他们的作品要是被随便乱用,那得多憋屈啊。

就像咱平时自己写了一篇好文章,或者画了一幅漂亮的画,那肯定不希望别人随随便便就拿去用了,对不?罗马公约就是来保护这些创作者的。

它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盾牌,把那些想侵犯别人权益的坏家伙都给挡在外面。

在那个活动现场,我还看到好多人在讨论关于版权的问题呢。

大家都知道,只有尊重了版权,才能让创作者们有动力去创造更多更好的作品。

不然的话,谁还愿意费那个劲去创作呀。

所以说啊,罗马公约真的是太重要啦!咱可都得好好了解了解,支持支持,让它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那些有才华的人。

以后咱再看到各种优秀的作品,也得想着这背后有罗马公约在保驾护航呢!咋样,我说清楚了不?哈哈!。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80.06.1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罗马正文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1980年6月19日订于罗马)序言缔结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切望继续进行在共同体内已经进行过的国际私法领域内的统一法律工作,尤其是在管辖权及判决的执行方面的统一法律工作,愿意就有关合同债务适用的法律方面制订统一的规则,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公约的适用范围(一)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涉及须选择采用不同国家法律的情况的合同义务。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1.涉及自然人的身份或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不影响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有关下列各项的合同义务——遗嘱及继承,——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因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3.因汇票、支票和期票而发生的义务及其他流通票据因其流通性质而发生的义务;4.仲裁协议及选择法院的协议;5.由公司法和其他关于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法律所支配的问题,诸如无论根据登记或其他方式,公司和其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创设,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歇业清理以及其高级职员及成员,由于其职务及组织关系对公司或法人所负债务的个人责任;6.代理人是否能使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或代理机构能否使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问题;7.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授予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8.证据和诉讼程序,但不影响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承保位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之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确定风险是否位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四)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二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无论其是否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以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第三条法律选择的自由一、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交由成员国自己规定
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 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
公众的合法引用 为教学目的使用 时事性文章的复制 为时事新闻报道目的而使用作品
强制许可使用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财产权保护的期限: 著作权财产权保护的期限:
–《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 "《伯尔尼公约》").
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 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适用 1971年文本. 《伯尔尼公约》是影响最广泛/持久的关于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 含义: 含义:
公约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其他成 员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以及本公约所授予的特 别权利.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的规定 巴黎公约》
对已注册商标在其他成员国享有与商标原 籍国同等的保护;但是, 籍国同等的保护;但是,上述同等保护受 到一定限制: 到一定限制:
在先权利 缺乏显著性 违反道德或者社会公共秩序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 :
TRIPS 基本介绍
TRIPS: TRIPS:
–即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是WTO一揽子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TRIPS产生的背景: TRIPS产生的背景: 产生的背景
–知识产权被纳入WTO –美国的特别301条款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TRIPS 主要特点
涉及面广泛: 涉及面广泛:
– 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1年12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本公约当事国聚集在罗马,应意大利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至二+四日参加有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草案”的外交大会。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如下国际性请求:(1)返归被盗文物;(1)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被移出该国领土的文物(以下简称“非法出口文物”)第二条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

第二章被盗文物的返还第三条(一)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

(二)为本公约之目的,凡非法发掘或者合法发掘但非法持有的文物,应当视为被盗,只要符合发掘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三)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

(四)但是,关于返还某一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或者属于公共收藏的文物的请求,则不受请求者应自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的拥有者身份之时起三年以内提出请求的时效限制。

(五)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

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对从作出上述声明的缔约国纪念地、考古遗址或者公共收藏品中移走的文物提出返还请求,也应受上述时效的限制。

(六)前款所述声明应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作出。

(七)为本公约之目的,“公共收藏品”是由经过登记注册或者其他方式证明的文物组成,并且其所有者是下列之一:(1)缔约国;(2)缔约国的一个区域或者地方当局;(3)缔约国的一个宗教机构;(4)为文化、教育或者科学之基本目的而在缔约国内建立的旨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机构。

(八)此外,对一缔约国境内属于一部落或者土著人社区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作为该社区传统或者祭祀用品的一部分的宗教文物或对该社区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提出返还要求,则应当受适用于公共收藏品的时效限制。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摘要:1.二战后的国际公约简介2.国际公约的目的与意义3.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4.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的影响5.我国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正文:1.二战后的国际公约简介二战后,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战争重演,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人权、和平解决争端、战争法规等方面,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2.国际公约的目的与意义国际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减少战争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约束国家行为,降低国际冲突的风险。

同时,国际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台,共同讨论和解决国际问题,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国际公约的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权方面: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旨在保障各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2)和平解决争端: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程序。

(3)战争法规:包括《战争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对战争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

(4)国际合作: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司法等领域的合作。

4.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通过规范国家行为,降低了国际冲突的风险,为世界和平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5.我国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已加入多个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

这些公约为我国发展国际关系、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1980年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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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战争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战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残酷、最破坏性的行为之一,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发展。

在战争中,各方力量的冲突往往伴随着对生命、财产和领土的严重破坏。

为了规范战争行为,保护无辜平民,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战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探讨战争中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法中的战争规定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中关于战争的最基本文件,它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应遵守以下原则:(1)主权平等:所有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平等相待。

(2)和平解决争端: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

(3)不干涉内政:会员国不应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4)集体安全:会员国应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关于战争法的重要国际公约,它包括四个基本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

以下为四个基本公约的主要内容:(1)第一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864年、1906年、1929年、1949年)(2)第二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07年、1929年、1949年)(3)第三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4)第四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中对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的最低保护标准,旨在保护他们的生命、尊严和基本人权。

3. 《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1)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关于日内瓦四公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附加议定书。

(2)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使其造成无差别杀伤或过度伤害的附加议定书。

二、国内法中的战争规定1. 战争法典国内法中的战争法典是规范战争行为的国内法律文件。

以下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战争法》的主要内容:(1)战争法典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战争。

Rome convention-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概述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编辑]第一条本公约给予之保护将不更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

[编辑]第二条(一) 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甲) 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乙) 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遇;(丙) 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 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编辑]第三条在本公约中:(甲)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乙)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丙) “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丁) “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适当数量的某种唱片的复制品;(戊) “复制”是指制作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的复版;(己) “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庚)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编辑]第四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表演者以国民待遇:(甲) 表演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乙) 表演已被录制在受本公约第五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上;(丙) 表演未被录制成录音制品,但在受本公约第六条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

[编辑]第五条(一)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缔约各国应当给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国民待遇:(甲) 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乙) 首次录音是在另一个缔约国制作的(录制标准);(丙) 录音制品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首次发行的(发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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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国际公约》于1946年12月13日在意大利罗马签署,是联合国的一
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以下是该公约
的主要内容:
1.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包括豁免个人和财产的刑事和民事
诉讼、征用和征用财产等权利。
2.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国际旅行和居住的自由和便利,包括免税和豁免签
证等权利。
3.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在执行任务时的安全保障和保护,包括豁免军事攻
击和逮捕等权利。
4.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在执行任务时的自由和便利,包括在执行任务期间
免于被扣押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权利。
5.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语言、文字、宗教和文化自由的
权利,包括在执行任务期间免于受到歧视和侮辱等权利。
6.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财产和资源的权利,包括免于受
到没收和征用等权利。
7.联合国应建立一个国际法庭,以处理涉及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的国际争端。
总的来说,该公约旨在保护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其能够
自由、安全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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