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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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会审公廨。

答:会审公廨,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2、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北齐律》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北齐律》在前代法典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进行了变革,具体表现在:(1)把《晋律》中的“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合并成“名例律”一篇,作为刑法总则部分,从而最终完成了刑法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我国封建成文法典一直以“名例律”作为刑法的总则篇,并一直沿用到清朝。(2)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直接成为“十恶”制度的渊源。(3)《北齐律》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北齐律》首创12篇的篇章体例,该篇章体例直接为隋、唐、宋法典所继承。(4)《北齐律》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隋朝的《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法典渊源的。

3、简述宋朝的“翻异别堪”复审制度。

答:“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4、简述元代的监察制度。

答: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君主)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非国姓,不以授”。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1)黄老“无为而治”。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2、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答: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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