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供水价格调整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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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供水价格调整与改革

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通报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

下午好!

我市现行水价是2006年12月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调整实施的,原水价分为5类,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

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长沙市物价局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长沙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于2011

年1月向省物价局呈报了《关于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于2011年11月下发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

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1]146号),该批复的主要精神是:同意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由原5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0.85元;对三类用水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对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平均每立方米0.3元开征,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省物价局的批复精神,长沙市物价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2月1日起调整城区(不含望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从通知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为便于广大居民群众了解、理解此次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精神,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列举了居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几个问题,供新闻界的朋友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1、为什么要进行水价调整和水价改革?

答、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指出:水是一种资源性产品,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理顺水价结构,简化水价分类,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我市现行综合水价是2007年3月1日起调整的,是以长沙水业2005年的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六年来随着电价、钢材、石油、制水药剂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长沙水业的制水成本大幅上升。同时为满足市民安全优质用水的需求和适应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长沙水业在增量扩容与提质改造方面已投入16亿余元,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等经营成本也有较大增长。为了继续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长沙水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调整自来水水价。

2、阶梯式水价是如何操作执行的?

居民阶梯式水价分三级实施,按1:1.5:2计算,4口之家及以下的按户均计价,三级分别为:月用水15吨以下的,15-22吨的,22吨以上的;5口之家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计价,三级分别为:人均用水4吨以下的,4-5吨,5吨以上

的,居住人口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户、集体宿舍、出租屋,需到市供水公司下属营业网点办理申报。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指标的制定、调整、确定按《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价格组成为:超过计划指标20%以内的按现行纯水价的0.5倍加收,超过20%-40%的按现行纯水价的1倍加收,超过40%的按现行纯水价的1.5倍加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3、为什么要对株树桥引水实行同城同价?

答: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件要求,省会城市要改变一条河流、一个水源的供水方式。长沙虽为南方城市,但同时也是水质性、季节性缺水城市。为提高长沙城市供水安全度,改善市民饮水质量,省、市政府决定开辟长沙第二水源。市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引水工程的作用,尽量替代部分现有城市供水,同时逐步对城区其他区域的城市供水进行提质,实行同城同价。

目前北京、上海、昆明、重庆等市都有第二水源,实行的都是同城同价。客观上,至今没有一个城市是采用双网制供水,均采用一网制供水。为进一步提升水质,我市已实施对老水厂的提质改造,增加深度处理系统,采用预臭氧处理+常规处理+臭氧活性炭过滤工艺,出厂水质已达到直饮水标准。目前已完成二、四水厂提质建设,一、三、八水厂已启动方案论证工作。因此对老水厂提质改造,实现了同城同质供水,同城同质供水也决定了同城同价。

附表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及标准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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